食環署外判工向同事下毒罪成囚兩年 達簡易程序最高刑罰 官:事主康復僅幸運

食環署外判工向同事下毒罪成囚兩年 達簡易程序最高刑罰 官:事主康復僅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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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被告曾向事主家人招認
辯方:並非自願

被告叶文飛,否認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受審。

綜合控方案情,女事主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食環署上班,把自備意粉放入休息室雪櫃,並在午膳時加熱食用,當時不覺異狀並且吃光。約兩小時後,發現自己躺臥在地,身旁有被告。同事召救護車,她其後被送入深切治療部。

案情續指,事主家人其後發現,事主電腦鍵盤、教會多處有類似水銀物質,思疑與曾追求事主不果的被告相關,之後相約被告在教會會面,期間被告招認,並被事主的父親錄音。

該則招認錄音曾在庭上播放,內容為被告於擔任牧師的事主父親面前,承認在事主的飯盒放了 1 至 1.5 克亞硝酸納。不過辯方案情指,被告上教會,牧師對被告而言是「有權力的人」(Person in authority),該招認並非自願,遂反對呈堂。

官裁定被告自願招認

裁判官余俊翔指,事主曾向被告表示,他需要相信耶穌才可與他發展關係,認為被告是為追求事主才出席教會,而並非追求信仰,於情感上及信仰上與教會沒有緊密的關係,故事主父親作為牧師,對被告而言並非「權威人士」。

官續指,事主父親在錄音中大部分時間保持平靜,期間雖曾提高音量,但被告的需要有被照顧,如有人關心他的睡眠是否充足、身旁女士於被告落淚時遞上紙巾等,事主父親也允許被告表達他想說的事。在事主父親問及被告為何在教會放置水銀時,被告主動坦承對事主的意粉下毒。

官認為,若被告感到害怕,便不會主動說出自己想表達的內容,因此法庭不認為這影響被告作出非自願的招認。

官又說,事主父親曾告知被告,教會內設置了閉路電視,並以手指指向閉路電視,故認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教會有錄影鏡頭,必然知悉所說的任何事都會被記錄。

官指被告意圖令事主身體受損
裁定罪成

官又說,不認為事主當日食用的麵包,與誘發「正鐵血紅蛋白血症」有關。官引述廣華醫院醫生的證供,指亞硝酸鈉雖常見於蔬菜、防腐劑及加工食品,但日常接觸的劑量不足以引發「正鐵血紅蛋白血症」。

官考慮被告曾招認向事主飯盒,放入 1 至 1.5 克亞硝酸鈉,吻合「正鐵血紅蛋白血症」症狀,而被告亦曾稱「想畀嗰教訓佢(事主)」,終裁定他意圖令事主身體受損害,罪名成立。

食安中心網頁,「正鐵血紅蛋白血症」會令血液中的血紅蛋白因氧化而未能把氧氣帶到各身體組織,患者的皮膚會呈青紫色,屬罕見情況。

求情:事主沒嚴重後遺症

辯方求情指,事主並無嚴重後遺症,住院翌日即出院,作供時又「好活潑」。而被告因本案已與事主及其父親關係破裂,不再與他們有任何接觸,因此重犯機會較低,同時被告乃因感情糾紛而犯案,屬單一事件。

辯方又指,涉事錄音的末段顯示事主及其父親已原諒被告,被告自案件提堂以來一直被還押,相信其已深刻汲取教訓。

判囚 24 個月 達最高刑罰

官判刑時指,本案性質嚴重,被告預謀性高,將涉及將化學物品直接加入事主的食物中,亦無悔意;雖獲得事主及事主父親的原諒,亦無嚴重後遺症,但事主於進食亞硝酸納後,身體便很快出現反應,亦需於深切治療部留醫,形容「好返只係幸運」。

官表示被告有 5 次於本案無關的刑事紀錄,其中 2021 年被判囚 22 個月,獲釋後不久便再犯案;而被告因感情糾紛犯案不是求情理由。

官指,本案循「簡易程序罪行」處理,故最高刑罰為 2 年及罰款 10 萬元;基於本案的嚴重性,亦沒合理減刑理由,故判囚 24 個月,即屬最高刑罰。

被指惡意施用毒藥

被告叶文飛(29 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指他於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旺角欽州街食物環境衞生署 2 樓 206 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姓事主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不知名毒藥,意圖使該羅受損害、精神受傷或惱怒。

WKCC53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