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食環署外判員工,去年 11 月涉於食環署休息室內對女同事下毒,致其暈倒送院,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他否認「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經審訊後周二(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兩年。
綜合案情及裁決,事主父親為牧師,被告事後與他會面時,招認在事主的飯盒放入亞硝酸納,稱「想畀嗰教訓佢」。對於辯方爭議牧師對被告是「有權力的人」,影響招認自願性,裁判官余俊翔裁定,被告為追求事主才到教會,情感和信仰上與教會沒緊密關係,他亦知悉場內有閉路電視,因此有關招認是自願。
官形容,雖然被告已獲事主等人原諒,但指事主「好返只係幸運」,不接納因感情糾紛犯案為求情理由,判刑達到簡易程序罪行的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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