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七一刺警案後留言「插小腸」煽惑傷人罪成囚24月 申刑期上訴許可遭拒 官指發言具教唆性

男子七一刺警案後留言「插小腸」煽惑傷人罪成囚24月 申刑期上訴許可遭拒 官指發言具教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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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七一刺警案後連登留言

申請人容昌明(判刑時 25 歲,裝修工人)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他被控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024 年 10 月經審訊後被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罪成,翌月被判監 24 個月。

判詞引述案情指,2021 年七一刺警事件發生後,連登討論區有人於當晚 10 時 12 分發帖文「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申請人約 5 分鐘後開始留言,包括「插撚死佢老豆老母」、「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份,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

申請方引「張敬生案」指量刑過重

判詞指,容昌明提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代表他的大律師石書銘,提出的唯一上訴理據,是指原審法官以判監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忽略上訴庭就「張敬生案」的判詞及情節,判刑明顯過重。

石當時指,上訴庭於 2024 年 11 月 1 日頒發「張敬生案」判案書,原審同日在沒閱讀上訴庭判案書、辯方沒機會引該案進一步陳詞下,就同以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石書銘提出,本案嚴重性較「張敬生案」低,包括不涉美化刺警事件、表揚暴力行為或與香港政府就此事件的公開譴責公然對抗,亦不涉預謀、領袖或知名人士等。石提出,原審沒充分考慮申請人角色、煽惑行為的精密程度、煽惑他人作出的非法作為,及該些非法作為已作出至甚麼程度等。

判詞指,據法庭錄音謄本,可見原審法官判刑前沒閱讀「張敬生案」判詞,但已知悉量刑起點由 35 個月下調至 24 個月,並指留意到兩案性質不同,如本案是匿名,煽惑涉及實際暴力等,亦已考慮「潘榕偉案」。

判詞指,煽惑罪的罪行要旨是「防微杜漸」,即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人因而被慫恿或鼓勵犯罪,以及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罪行。而煽惑罪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據「馬俊文案」至少有 10 項,包括犯案處境、手法,煽動次數、持續性、規模、有否預謀、涉否武力或以武力相脅等。

判詞續指,本案事件與「張敬生案」同源自刺警案,當時社會氣氛如該案判詞所指,「儘管公眾示威(尤其未經授權者)演變成大規模暴力的風險看似不如過往迫切……煽惑引發重燃社會暴力動亂的風險,為香港帶來龐大代價」。

上訴庭:與「張敬生案」比較嚴重性沒實質意義

不過,對於申請方把本案和「張敬生案」並列,再識辨兩案不同之處,例如本案不涉張敬生案,涉及美化和英雄化刺警行為,亦不涉沒有和他人夥同犯案,沒如該案被告有著學生領袖的身分等,而稱本案原審量刑起點與「張敬生案」看齊是刑罰過重一說,上訴庭稱做法「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判詞指,「在一籃子因素作為量刑考慮下,很多因素都是此消彼長的」,故石的比較「根本不切實際」,並引「張敬生案」指,「煽惑的嚴重性取決於其實質內容和處境,而非其形式」。

判詞:內容並非開玩笑

判詞提及,本案煽惑的目的和目標,指申請人在警員被刺傷後的 12 分鐘,已發出首個留言,形容是「乘勢狙擊」,指留言的內容不單認同刺警行為,措詞直接煽動他人刺死警員的父母,引來其他仇警人士的激烈回應,更教導他人應刺插身體哪一部分致命。

判詞續指,對於其他留言者的揶揄,申請人反唇相稽,多次理直氣壯地表示「教人點插都唔得呀」等,顯示他認為這次警員只被刺傷而不致命並不足夠,旨在煽惑他人再度作出更激烈的襲擊行為,並稱兩度使用「下次」的字眼可見一斑,認為內容並非只是開玩笑、惡作劇或謾罵,而是「目標為本」、直接、血腥兇殘、極具教唆性。

判詞指,雖然當時的局面看似漸趨平靜,但一旦有人被煽惑而作出申請人所鼓吹的行為,後果不堪設想,社會動亂將死灰復燃,這些煽惑行為所造成的潛在風險和影響實不容忽視,是本案獨有的嚴重性。

判詞最終以上訴理據沒合理爭拗之處為由,拒向申請人發出上許許可,並作出「減時命令」,即他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申請最終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他在聽候上訴裁定時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所受刑罰的刑期之內。

CACC244/2024(DCCC2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