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官總結醫生證供 指兩被告觸痛、傷勢非先天 開結處理首被告供詞

反恐第二案|官總結醫生證供 指兩被告觸痛、傷勢非先天 開結處理首被告供詞

分享:

官引急症室醫生:
檢查何卓為時發現觸痛、紅斑

法官陳仲衡周三先補充有關監視及拘捕次被告李嘉濱的警員的證供,隨後開始講述醫療報告的專家證供,提醒陪審員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不在於辯方,而控方舉證需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官引述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陳宇勍的證供,指何卓為被捕後求醫,有向陳提及受襲過程,而陳為何檢查後,發現其額頭、胸口有觸痛,亦有紅斑。

官解釋,觸痛即是醫生檢查時觸碰病人,病人會感覺痛。而陳的證供指,何當時有向他作出投訴,指自己被遭「推落地下」。官又引述陳的證供,指「佢(醫生)會如實寫低」病人向醫生提及的事,並會檢查病人所指受傷的位置。

陳的證供亦提及,何被捕後求醫時是「完全清醒」。

張家俊左膝傷勢成因
控辯專家意見不一

官亦提到,另一名辯方證人、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醫生周志偉提到,第四被告張家俊左膝「菠蘿蓋」的骨折是外來傷勢,不是先天性問題所致。而張求醫時,有向周提及受襲(assaulted by others)。周稱,張當時沒有向他提及被警員打的細節。

官另提到,控方證人、伊利沙伯醫院醫生衛穎莊供稱,認為張的左膝傷勢可能是先天問題所致。官指衛未經臨床診斷,其證供是依賴張的 X 光片作出,稱「證人見到其中一可能」,並將其意見提供予其他醫生參考。

官引何卓為證供:
單位鑰匙與門卡都會交他人

官其後開始總結首被告何卓為在庭上的證供,指何在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租用宏創方 503 室,而何在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提及在 2020 年 2 月開始想搬離,以賠償按金的方式提前與業主解約。

官提醒陪審員,何稱租用 503 室與 2019 年的社會事件無關,並引述何供稱會在 503 室收留示威者留宿,而單位鑰匙與門卡都會交給他人,讓他們自由出入。示威者會留下衣服在單位,亦會有人留下八達通卡、SIM 卡、「唔用嘅電話」等予他人使用。

官指,何提及由於每次出入宏創方都需拍卡,認為「成日開門畀人好煩」,所以 503 室長期沒有上鎖。何另供稱,他事前不知次被告李嘉濱於 2019 年 11 月租用宏創方 1008 室。

官引何:Rachel 付錢
借單位放化學品

官續指,何卓為供稱在 2019 年 8 月因協助被捕示威者尋找律師,所以結識李嘉濱。何知道李的裝修公司在大角咀,兩人會一同參與在太子的示威,之後同其他示威者一起食宵夜、飲酒。李在 2019 年 11 月底,曾向何提及會找個地方方便留宿。

官提及,何曾指他與一名涉案女子「Rachel」認識,稱對方是大角咀的舊街坊,從事汽車維修,兩人於 2019 年重聚。

何又指,由於自己在 2019 年 12 月底被「起底」攻擊,他不敢出門、收入大減。「Rachel」遂提出每月向何提供 2,000 至 3,000 元,資助何交租,條件是何要借 503 室予她存放示威物資。

何供稱,「Rachel」向他指會在單位擺放電子零件與混合汽油彈的化學品。何問該些物品單獨或分開存放會否違法?而對方當時稱不會,何相信她的說法。

何又指,「Rachel」曾稱將發泡膠混入汽油會產生氣味,而 503 室「通風好」,方便製作汽油彈。何指,「Rachel」將發泡膠、汽油的混合物稱作「蛋糕」。

何在庭上從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辨認「Rachel」,指她的步姿「趷下趷下」,而其 TG 帳號名稱是「武肺疑似患者」。何提到,「Rachel」曾到 503 室,亦在示威者的聚會認識次被告李嘉濱。

官引何:武術班認識吳子樂
與張家俊政見相近

官續指,何卓為提及 2019 年 11 月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在中大、城大舉辦的武術班認識。何稱呼吳為「波仔」或者「股票佬」,因吳經常「打波」及對股票有認識。

何供稱,吳很少參與他發起的行動,而兩人會經常「食飯聚會」,吳亦在聚會時認識「Rachel」及李嘉濱。

何亦供稱,不肯定 2020 年 1 月 25 日前吳有否在 503 室出現。官提醒陪審員,證人使用「相信呀、應該呀」表達他不肯定供詞內容時,需考慮證人的描述是否模糊,再決定如何處理相關供詞。

何亦指,他在 2019 年 6 月或 7 月認識第四被告張家俊,指社會事件發生後,兩人因政見相近經常一同飲酒。何知道張是「IT 人」,故有生意計劃時會與張商討。何指在「起底」事件後,張沒有到訪 503 室。

官引何:控方錯指同行女子為楊怡斯
實為另一友人

另外,何卓為供稱他不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而他 2018 年在蘭桂坊認識女子「Vivien」,對方不牽涉在此案。

就控方指,2020 年 1 月 26 日女子「Vivian」(被指為楊怡斯)曾出現在宏創方,而同年 3 月 7 日何與楊出現在「山東餃子店」,何供稱,該名女子並非控方所指的「Vivian」,而是「Vivien」,又稱他未曾在 TG 聯絡「Vivien」。

至於第六被告張琸淇。何供稱在同年 3 月 6 日到 503 室收拾物品時,見過她在單位內,又稱自己同一晚「好似」在嘉頓山的會議上見過她。何指,吳子樂同年 2 月提及,張是其女友。何稱,他與張「冇任何交流」。

官引何:與何培欣由「網友」變情侶

何卓為又指,他與第七被告何培欣在社運前是「網友」關係,在「起底」事件後,何培欣以「Rebecca Ho」的身分在網上留言支持何卓為,令何卓為更為信任她,隨後兩人更加熟絡。

何卓為稱何培欣善良,「起底」事件發生後,何培欣有「幫手買食物」。2020 年 2 月中,兩人同遊泰國後成為情侶。

法官向陪審員指,要考慮何卓為的證供中對何培欣有利的部分,至於接納的比重,由陪審員決定。

至於第八被告周皓文,何稱印象中周在 2020 年 2 月 2 日到訪宏創方 503 室,而他與周飲過一兩次酒。何又稱,周「似係」次被告李嘉濱的朋友,但他不能肯定。

官:陪審員退庭時不可帶娛樂物品

休庭前,法官陳仲衡指有陪審員查詢,退庭時可以攜帶甚麼物品。官提醒,除聖經或其他宗教書籍,不可攜帶其他已下載電影、歌曲的電子器材,亦不可帶小說等書籍,法庭「冇可能」詳細檢查陪審員所下載的內容會否與案有關,不想引起不必要的討論或「留低尾巴」。

官指,周四將處理有關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前後的證供,預計亦可完成有關第四被告張家俊庭上供詞的部分,預計將於下周一(9 月 1 日)完成引導,待陪審員開始退庭商議裁決。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