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陪審團裁定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高院資料顯示,繼李及張後,被判囚 18 年的何卓為亦已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第二案,陪審團裁定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高院資料顯示,繼李及張後,被判囚 18 年的何卓為亦已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
反恐條例第二案,陪審團裁定何卓為、張家俊及李嘉濱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當中,被判囚 16 年 8 個月的張家俊及李嘉濱,周一(10 日)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27 日)判刑,首被告何卓為判監 18 年,另兩被告李嘉濱、張家俊判監 16 年 8 個月,成為繼反恐首案吳智鴻之後,反修例案之中刑期最高的 3 人。何聞判刑微笑點頭,李神情平靜,張則露齒笑並提及上訴。
高院法官陳仲衡指,3 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涉及的 3 次爆炸案件一次比一次嚴重,如同「向社會宣戰」,又指計劃在尚德停車場放置的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目標指向警察、罔顧途人傷亡,反映被告「視人命如草芥」;3 人無悔意,更生無從說起。
官另駁回兩無罪被告的訟費申請,指兩人自招嫌疑,而除了楊怡斯獲准取回手袋、白鞋,其餘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及現金均被拒。何卓為、張家俊另循民事就指稱警暴索償,明年再訊。
反恐條例第二案首 7 名被告,被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交替控罪成立,面對最高判監 20 年的刑罰。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 10 月 27 日判刑。
控方引述 3 被告心理報告,皆提及對警隊、政府不滿;亦引案例指判刑時需判斷被告對公眾安全的危害。報告指,首被告何卓為重犯機會高,對公眾安全的危害「不容忽視」。何一方則呈求情信指可證其品格「係咪真係壞成咁」,又指他還押期間行為良好。
張家俊一方指張最多是協助角色,負責製造炸彈的搖控。李嘉濱一方則依賴書面陳詞。多名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現金及衣物,控方反對,指案件有機會上訴,而物品與案有關。兩名無罪被告另申請訟費,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8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9 天審訊。
法官陳仲衡總結首被告何卓為、第四被告張家俊在庭上的供詞,引述何稱與警員商討以招認換取保釋機會,有警員不滿其錄影會面的說法,曾威脅問「係咪想被踩春袋」。官指,若何在庭上未有採納自己的口供,相關證供不能用作指證其他被告。
官亦引述張供稱,有警員破門入屋拘捕他後,踩其左膝,亦有警員曾打他的胸口,但在記事冊寫張在「廁所跣低」,要求張簽署確認。張被捕後向律師要求求醫,其後留醫 10 天。案件下周一續,官料將完成引導,陪審團將退庭商議。
第 158 天審訊|官總結醫生證供 指兩被告觸痛、傷勢非先天 開結處理首被告供詞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27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8 天審訊。
案中兩名被告在被捕後送院,並指稱遭警員毆打。法官陳仲衡總結醫生證供,其中一人指檢查首被告何卓為時,發現其額頭、胸口有觸痛,亦有紅斑。而另一醫生認為,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左膝骨折屬外來傷勢,不是其先天性問題所致。
官亦開始總結何卓為的供詞,他指一名示威者「Rachel」提出,付他租金以換取在其宏創方單位擺放示威物資,對方提及在單位製造汽油彈。何又提及與第七被告本為網友關係,後來發展成情侶。案件周四續。
第 157 天審訊|官總結專家證供:部分被檢化學品恐怖分子常用 兩爆炸案或釀嚴重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