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8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9 天審訊。
法官陳仲衡總結首被告何卓為、第四被告張家俊在庭上的供詞,引述何稱與警員商討以招認換取保釋機會,有警員不滿其錄影會面的說法,曾威脅問「係咪想被踩春袋」。官指,若何在庭上未有採納自己的口供,相關證供不能用作指證其他被告。
官亦引述張供稱,有警員破門入屋拘捕他後,踩其左膝,亦有警員曾打他的胸口,但在記事冊寫張在「廁所跣低」,要求張簽署確認。張被捕後向律師要求求醫,其後留醫 10 天。案件下周一續,官料將完成引導,陪審團將退庭商議。
第 158 天審訊|官總結醫生證供 指兩被告觸痛、傷勢非先天 開結處理首被告供詞
官引述何卓為:
警員不滿口供、威嚇踩下體
法官陳仲衡繼續總結首被告何卓為的庭上證供,引述何稱在 2020 年 3 月 7 日被捕後,於 3 月 8 日早上 6 時許,從青衣警署被帶到他租用的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
何供稱上警車前,有問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梁家俊,有關向警方招認換取保釋的交易,並指他已按警員要求進行錄影會面,而梁回應搜屋後再談。
何稱,隨後梁告訴他,他在錄影會面「講家俊(被指為第四被告)啲嘢唔係幾好」,要求何再做錄影會面,梁又提及何的說詞「陰佢」,問何「係咪想被踩春袋」。
官:何庭上沒採納之口供
不能用作指證其他被告
何卓為又供稱,有警員向他展示名為「獵鷹行動」的 WhatsApp 群組對話,又向何指有其他被捕人已指控他為主謀,要求他指控其他被捕人。
官引述何卓為在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當時何指,他未曾目擊他人在 503 室內製造或測試爆炸品,而「山雞」(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與「夠鐘改名」沒有跟他說過,會在單位內製造或測試爆炸品。何又稱,如有人在單位內「整嘢」,他會離開,去「溝女」或飲酒。
何其後在庭上供稱,自己一直沒有容許他人在單位內測試或製作爆炸品,他只是借出單位,「掂都唔想掂(爆炸品)」。何又解釋在錄影會面中,他只是懷疑有人在單位製造爆炸品,而他由始至終不想牽涉入內,又指他當時將 1 月至 3 月的認知「撈埋一齊」。
官向陪審員指,何「冇太大招認、牽連其他人」,並指如果何在庭上沒有採納自己在錄影會面指控他人的說法,相關的證供就不可以用作指證其他被告。
官引張家俊:左膝遭入屋警員腳踩
法官隨後開始總結第四被告張家俊在庭上的證供,引述張稱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晚被捕。被捕前,睡在他胸前的貓忽然彈起,而他聽到門外有人細語,隨後門口被撞破,他跌在地上,之後有 6 至 7 個穿黑色背心的蒙面人進入,一人將他撲在地,另一人將他反轉並鎖上手銬。
張指有破門入屋的人,是戴頭套、持長槍、穿避彈衣。隨後他被警員 8315 及警員白智峰拉住,有警員感覺「躁」,一腳踩在他的左膝上,他感覺痛,只能單腳行。
之後有警員押張入廁所,並要他坐在馬桶上。廁所內共有 3 名警員。張供稱,當時他見到警長 53953 掛在頸上的證件,有一大堆紅字,便問 53953「個名咁型有 30 幾個字」。張稱 53953 當時戴似是「速龍小隊」用的戰術手套,他拳打張的胸口,並以粗口責罵張「串」,稱「陣間有排同佢(張)玩」。
張稱,53953 問他是否知悉誰是「大角咀隻揪王」(被指為首被告何卓為),並向張展示一個 WhatsApp 群組,有數張宏創方閉路電視的照片,並問首被告有沒有用煮鑊煮炸藥。張答稱「唔識覆」。
官引張:在警員威嚇下交出密碼
官引述張家俊指,有其他在廁所外的警員,向廁所內警員遞上一部白色 iPhone,然後警員將手機面向張的臉部「劃十字」,嘗試將手機解鎖,但不成功。
之後有警員指,在張的住所內檢取一部 MacBook Pro。張供稱,當時他向警員指該電腦不屬於他,應該是同事或朋友留在他家中。有警員捉住張的手指嘗試解鎖,不成功。警長 53953 將該電腦交給其他警員。
張又指,看到破門而入的人頸上所掛證件,傾向相信他們是警員。張曾問警員,為何沒有將檢取的物品放入證物袋,53953 以粗口回應「關你乜事」。張供稱,當時有警員要求他提供手機解鎖密碼,並以其女友的安危威脅,稱會強姦她,張遂提供解鎖密碼。
官引張:被警威逼簽記事冊
警寫腳傷因在「廁所跣低」
隨後張家俊被帶入住所的房間,警員為他解鎖手銬,並坐在床邊。警員李百謙關上房門,要求張在記事冊簽署。張供稱他簽署時,相關內容「一早寫好」,而他簽名前沒有閱讀,而由住所被爆門開始,沒有警員向他表露身分並警誡他,僅有警員向他稱「你都唔招(認)㗎啦」。
張供稱,記事冊上除「我同意」及簽署之外,其他內容均不是由他手寫,期間李百謙指示他要在何處簽署。張指,簽署時有提過「呢啲嘢我冇講過,我點簽呀」。而警員則向他展示腰間的手槍,指「你試吓唔簽囉」。
張續指,他沒有更改記事冊上的內容,亦「冇時間睇」,警員亦沒有向他覆讀內容。而就他的腳傷,記事冊寫是因他在「廁所跣低」導致,是警員事前寫下。張供稱,他被捕前沒有受傷,身體「本來好健康」。
官引張:不同意製作炸彈遙控指控
官繼續引述張家俊的證供,指他被押到青山警署時,看到警署值日官「翹手」等待,由於自己腳痛,故「無名火起」稱要投訴值日官,他其後被警員 8315 及白智峰拉入房間,警員劉劍活亦有進入,劉再「一巴車」他的臉,斥他「咁多嘢講」、「懶醒」。
張隨後被帶到他位於葵涌的辦公室。張供稱,警員在公司內檢取的電腦、手機、電路板、電子火柴、引線夾,相關物品不屬於他。
至於控方指,張公司被檢取的電腦內有炸彈裝置的設計圖,張在案中的角色是製作炸彈遙控。張在盤問下稱不同意,張辯稱他沒有相關的編程知識,相信編程是由同事「Rachel」編寫,因為她有關知識。張亦不同意有參與串謀案件。
就控方指,在張公司檢獲的電路板是用來製作炸彈裝置。張供稱,他的公司是製作汽水機廣告顯示屏,而被檢取的電路板是同一用途。 張又指,警員帶他搜查辦公室時,沒有向他展示搜查令,亦沒有逐一向他展示並要他確認證物。
官引張:有時行路「擺下擺下」
隨後張家俊被帶回青山警署,張指警員有提供飯盒,而他「冇胃口食」。之後他見律師,向律師要求求醫及更換口罩,他便被帶到伊利沙伯醫院,留醫 10 天後被帶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之後被交由懲教署看管。
還押期間,張需到醫院接受物理治療,之後沒有就腳傷定期覆診。期間他有向醫生稱感疼痛,獲開出止痛藥。張供稱現在已能走路,不過有時會腳痛及行路「擺吓擺吓」。
官料下周一退庭 着陪審員準備
休庭前,法庭陳仲衡指不可以由頭到尾覆述證供,他以適當篇幅總結供詞,並向陪審員指,如有需要重溫證據,可向法庭要求提供協助。官預計下周一(9 月 1 日)需約一小時可完成引導,隨後陪審員將退庭商議。
官提醒陪審員,退庭期間可能需要過夜,如有需要可預備藥物,並着陪審員做「最好準備、最壞打算」,並指「最好打唔到風」。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