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15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1 天審訊。
法官陳仲衡開始引導陪審團,指雖然陪審員會對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有個人立場或情緒反應,惟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客觀評估證據,亦不應考慮任何媒體報道的內容,尤其涉及對案中證據的觀察或演繹的報道。
官指出,部分被告爭議警員不能有效辨認其身分、聲音,陪審員要慎重考慮警員的證供,不可以因警員身分,而認為其證供比較可靠或「看高一線」,亦需獨立分析,因有機會「兩位(證人)或以上同樣會出錯」。案件下周一續。
第150天審訊|第七被告方:家中現金不足證曾聯絡金主 辯方完成結案 官周五起引導
官:陪審員不應受 2019 事件左右
本案由 9 名陪審員與法官陳仲衡一同審理。陳仲衡周五指,他會就審訊中的法律問題引導陪審員,並總結案中證據,又指陪審員重溫證據時,如需要法庭協助提供更具體內容或重播審訊錄音,「提出(法庭)一定可以做到」。
官亦向陪審員指「我哋職能好唔同」,指法官是處理法律問題,解釋案件適用的法律。如控辯雙方與法官有不同的法律觀點,陪審員「必須依隨」法官提出的法律觀點。
官續指,陪審員「係唯一事實裁斷者」,「只有你哋去相信或決定不相信邊啲證據」,去判斷案中證據是否可靠或可信。
官指雖然陪審員會對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有個人立場或情緒反應,惟作事實裁斷時必須客觀評估證據,亦不應考慮任何媒體報道的內容,尤其當報道涉及對案中證據的觀察或演繹。
官:不應因被告另涉刑事罪存偏見
官向陪審團指出,第二至第八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法律上可視為有「良好品格」,惟這一點不可以是刑事案件的辯護理由。陪審員要將被告有良好品格視為有利辯方的證據。
官舉例指,第四被告張家俊有良好品格,他有出庭作供。陪審員考慮其證供可信性時,要考慮對張有利的因素。
官續指,案中證據涉及指證某些被告人干犯其他刑事罪行,而陪審員應該專注在本案的控罪,不應對本案控罪以外的罪行「作不利揣測」,例如控方提及有被告無牌管有過量化學品、曾在暴動現場安排「家長車」接送示威者等行為。
官提醒陪審員,以上事項只能在「有限狹窄」的範圍內,當作本案控罪事發時的背景、全盤環境作考慮。官指,「唔可以因為呢啲證據,(對被告)產生任何偏見」。法官另指,部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此乃他們的權利。
官:被捕後指控他人的證供
若庭上作供有採納才可考慮
官指出,如果有被告在警誡後在警員記事冊或錄影會面期間,指控其他被告涉及罪行,陪審員要考慮有被告指控其他被告期間,被指控的人是否在場,又有沒有反駁的機會,如果沒有,就不能考慮相關證供。
官續指,只有第一被告何卓為、第四被告張家俊在庭上作供,只有這兩人作供時有採納被捕後向警方指控其他被告的說法,陪審員才可以納入考慮。不過若被告在被捕後提出對其他被告有利的陳述,陪審員可以納入考慮,並衡量當中的可信性。
官:不能將警員證供「看高一線」
官指出,部分被告爭議警員不能有效辨認其身分、聲音,陪審員要慎重考慮警員的證供,不可以因其警員身分,而認為其證供比較可靠、「看高一線」。
官續指,即使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有機會犯錯,「唔可以話佢哋叻啲」,而陪審員亦要分別獨立審視分析每位監視警員的證供,因為有機會「兩位(證人)或以上同樣會出錯」。
官提醒陪審員,要考慮證人是在甚麼情況下認人,他們認人時是否專注、有沒有壓力或者緊張的情況。陪審員亦要考慮證人與被觀察者之間的距離、當時環境光線是否充足。
官:每樣證據均有弱點
官續指,陪審員亦要考慮警員證人觀察對象後,能記出被告人的理由,例如警員在行動前獲分發目標對象的照片,有明確辨認對象的目的,不是在偶然的情況下認人。
而陪審員考慮涉案的閉路電視片段時,需要同時考慮相關影片的質素、光線、拍攝的距離等。如陪審員有所質疑,不能肯定判斷被告是否出現在涉案的閉路電視片段,則不應採納該閉路電視片段作為證供。
官指,每項證據背後均有其弱點,而被告在被捕時與案件開審,相距數年時間,被告的外貌有機會有所不同,陪審員亦要留意。
官續指,警員在現場見到的被觀察者是「立體」,而陪審員在庭上現場見到的證據是「二維」,當中會有差別。
官亦向陪審員稱,除被告的外貌以外,陪審員亦可以同時考慮證據中被指為被告案發時身穿的衣物、涉案的 Telegram 訊息、被告的八達通紀錄等,「考慮全部證據」才作判斷。
官:「唔肯定」聲音屬被告
則不能採納
官指,部分被告爭議證據中的片段或錄音,當中的聲音不屬於他們。官向陪審員指,可以考慮該些被告沒有爭議的聲音作對比,例如何卓為、張家俊在庭上作供的聲音、其他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聲音。
官著陪審員,同時要考慮受爭議的錄音的品質、清晰度、背景、錄音檔有沒有被壓縮,當中是否足以辨認被告,而「屋企人都有機會出錯」,如果陪審員「唔肯定」,則不能採納當中證供。
審訊下周一(18 日)續,法官陳仲衡將繼續引導陪審員。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