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22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5 天審訊。
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陪審團,總結處理 3 名被告的警員的證供,提到辯方質疑警員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後,在他身處的單位插贓嫁禍,包括於進入單位行動前,將單位外的閉路電視鏡頭遮蔽。官引刑事情報科警員的證供,指遮掩鏡頭是為了不被人破壞拘捕行動。
官亦引述辯方說法,指吳子樂被帶到單位外的殘廁,被警員將頭塞入馬桶沖水;O 記警員作供時不同意,指吳沒有被「打、嚇、氹」。案件下周一續審。
第 154 天審訊|官續引導 指O記警供稱何卓為沒遭打、嚇、氹 監視警稱肯定沒認錯人
官總結 O 記警員證供
稱沒干擾次被告手機證物
法官陳仲衡繼續總結在次被告李嘉濱被捕後, O 記警員溫文鏡處理李的 iPhone OnePlus 手機證物的供詞。官指,2020 年 3 月 11 日,溫打開防干擾袋,取出手機並充電,之後啟動並拍攝手機的畫面,期間該手機有開飛行模式。
溫並將手機交予網罪科警員擷取訊息,而網罪科在手機內提取包括逾 700 張照片及 6 條影片。官指「冇可能逐張講,只係幫大家勾起記憶」。
官續指,OnePlus 手機內有「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Stinger Boi」(被指為第四被告張家俊)發出的 TG 訊息,亦有疑為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未爆裝置的照片。
官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時是由警員發現,著陪審員可考慮李的手機中為何有該張照片。
官續指,One Plus 手機內亦有試爆片段,該片被指有李嘉濱的聲音,手機亦有裝有化學品的樽及炸彈的草圖。
而 5 月27 日,溫亦到警方服務技術部,為該手機拍片,錄取手機內的信息,包括李在 WeChat 向內地公司購買化學品、並要求寄向宏創方的訊息。官指證供重要之處在於,警員「冇對電話作出任何干擾」。
官:辯方質疑遮鏡頭為插贓
警員供稱因涉行動機密
官續指,辯方早前爭議,警員在 2020 年 3 月 7 日在宏創方 503 室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後,在該單位對吳插贓,而有警員曾在制服及拘捕行動前,遮擋 5 樓能拍到 503 室外的閉路電視鏡頭。
官引述監視警員 SO26 的證供指,SO26 不同意警員有插贓的說法,並指是基於戰術原因遮擋鏡頭,因恐後續行動會被破壞。
至於辯方曾質疑 SO26 的記事冊,遺漏拘捕、搜證的細節。SO26 在庭上解釋,基於機密性,不會在記事冊寫下其他警員身分或戰術細節,因記事冊有機會被不相關人士見到,而且行動前上級的訓示亦屬機密內容、刑事情報科(CIB)警員行動前帶甚麼工具入旁邊的 502 室,也是機密。
官引述警證供
不同意曾將被告頭塞馬桶
吳子樂於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許,在 503 室被捕後,一度被帶往單位外的 5 樓殘廁。辯方曾指吳在殘廁內被警員打,吳在殘廁內與警員完成記事冊口供。
法官引述 O 記(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沈鴻源的證供,指他在 503 室內與吳完成記事冊,他與吳在 503 室內等待上級指令。及後到 3 月 8 日凌晨 3 時 20 分,警長 58602 叫沈將吳帶入殘廁等,因為爆炸品處理科警員要入 503 室搜證。
而吳在殘廁內等待期間,沒有被鎖上手銬,8235 在門口等待,期間殘廁門虛掩,途中 O 記警員周國豪曾致電沈,要求沈將吳帶到 503 門外,測試吳被捕後,警員在其身上檢取的鎖匙。吳及後被帶回殘廁。
至早上 6 時 31 分,沈收到指示要帶吳到旺角警署。官引述,沈接受辯方盤問時,辯方指出吳當時在殘廁內不止一次被人將頭塞入馬桶沖水,而吳的手被銬在殘廁的手把上。沈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官指可對照保安員證供
與 Telegram 訊息
法官引述宏創方保安員的供詞,指庭上曾播出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保安員先認出自己,指當時在地下大堂工作,見到 5 樓的閉路電視片段「好矇」,便「上去睇咩事」,而他當時不知哪個單位冒煙。之後他打開防煙門散煙。
官指出,辯方不爭議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而保安員從閉路電視見到吳從 5 樓下樓,便問吳有否見到 5 樓有大煙。當時吳回應指「燒燶嘢」,並將煙撲熄。
官指出,「夠鐘改名」(被指為吳的 TG 帳戶)在相若時間,在 TG 發出訊息指「看更問我哋做咩咁大煙」,並指自己回答「燒燶咗啲嘢食」。官向陪審員指,可以將 TG 訊息與其他證供放在一起考慮。
官指,「夠鐘改名」亦在當晚 9 時 45 分前,發訊息指自己將會「上樓」,而閉路電視亦拍到吳稍後時間上宏創方 5 樓。
官:警員指如張神情痛苦
會帶他求醫
官隨後總結處理第四被告張家俊的警員的證供。官提及,O 記警員劉劍活的證供指,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警方一行 8 人到屯門啟豐樓拘捕張。當時由刑事情報科警員帶頭破門,以工具撞跌木門。
而 SO31 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破門時該門是關上還是打開,沒提其他細節位。官提醒陪審員指,供詞沒有提及的細節會不會影響到證人可信性,是由陪審員判斷。
官繼續講述劉劍活的證供指,破門後,該門倒在地上,他見張已跌在大廳位置、面朝天,而張的身體沒有被門壓,當時張的身體「不斷郁,想撥開啲嘢」。當時劉未有立即上前控制張,所以沒有即時表露身分,而劉指他穿的黑色背心印有「警察」字樣,頸上亦有佩戴委任證。
及後劉劍活檢取張住所內的兩部手機,並由網罪科警員放入防干擾證物袋。O 記警員蔡雯隆初步看過其中一部手機,指需要密碼才能開啟 TG,遂要求張提供密碼。
辯方就張被捕後說的話提出爭議,內容與警員證供不一致。而劉劍活曾指張被捕後,與警員錄取記事冊時一直按自己的左膝。張當時指自己「跣低」。
官述引述,劉劍活在辯方盤問時供稱,如當時見到張展露痛苦神情,或通知他不適,可以停止錄口供。而劉稱當時他沒見張家俊神情痛苦,亦不見有人對張「打、嚇、氹」。
審訊下周一(25 日)繼續,法官陳仲衡將繼續引導。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