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染毒癮、沒成婚男女,在過去 10 年間共誕下 7 名孩子,全數棄養,母親並失聯。社署先後為 7 孩向法庭申請毋須父母同意下處理領養。高院法官歐陽桂如周四(11 日)頒判詞,批准署方申請。
判詞披露,法庭一度押後處理本案,因關注將孩子交予不同的家庭領養,會否影響他們的家庭權(rights to a family)。判詞指明白社署的困難,「也許也沒能預料,同一對父母會生下那麼多孩子」,但認為家庭權受《人權法》保障,法庭需要考慮,亦不能排除孩子日後願意共建家庭。
判詞引社署分析,指領養為最佳方案,7 名孩子現時僅 2 至 9 歲,部分人不知有兄弟姊妹或記錯人數、名字。官指,7 孩的連繫現時不存在,若安排見面反而會令他們重複經歷遺棄、分離情緒,最終接納署方意見,除非同一家庭領養 2 人或以上,否則不會安排孩子彼此見面。
7 孩未成年
由法定代表律師代表
申請人為社會福利署署長。答辯人為以「訴訟保護人」(next friends)身分,代表 LLT、TLS、TCN、TTY、LWY 及 2 名 LLY 的「法定代表律師」(official solicitor)。案件由高院法官歐陽桂如處理,判詞顯示今年 1 月 17 日曾進行閉門聆訊。
翻查資料,據 1991 年實施的《法定代表律師條例》,法定代表律師是公職人員,在訴訟中代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即未滿 18 歲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利益。
染毒癮父母誕 7 孩後棄養
社署向法庭申請處理領養
法官在判詞開首指,有兄弟姊妹者,都會明白彼此一同成長時,會有的喜悅和挑戰,這些都會塑造個人性格、價值觀,以及對「家庭」的理解。但不幸地,對於被遺棄的孩子,在建立手足關係和準備領養之間,似乎存有矛盾。
判詞指,在本案中,有一對不曾成婚、染有毒癮的父母,誕下共 7 個孩子,他們的出生皆屬意外懷孕,現時年屆 2 歲至 9 歲,並被這對父母遺棄,由社署署長擔任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署長其後為 7 人先後按《領養條例》,申請「無須同意而領養幼年人」命令(freeing orders,下稱「無須命令」)。是次判詞,處理第六、七名孩子的「無須命令」及第四、五名孩子的「領養令」。
翻查條例,一般情況下的領養,都要先得父母同意,但若署長向法庭申請免除有關限制,而法庭亦予以信納,則可宣布某幼年人可無須該項同意而接受領養。
法庭關注 7 孩家庭權
指受《人權法》保障
判詞表示,領養似乎是對 7 名孩子來說最好的選擇,而首 5 名孩子,已於 2023 年 3 至 8 月分別獲頒「無須命令」。惟法官在處理第六、七名孩子的「無須命令」申請時一度押後,因法庭關注,至少在 7 名孩子被正式領養之前,其家庭權應要獲得保障,即應容許他們接觸其他兄弟姊妹,而若 7 名孩子被不同領養家庭收養,其手足關係將告終止。
法庭引述處理第四、五名孩子申請的判詞指,明白署長面對的困難,「她也許也沒能預料,同一對父母會生下那麼多孩子」,但同時望署長可以關注有兄弟姊妹的棄養兒童,亦應獲《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保障其家庭權,即不能排除這些兄弟姊妹,日後願意或能夠共建家庭。而在法庭就第四、五名孩子的申請下達結果前,該對父母生下第七個孩子。
部分孩子不知有兄弟姊妹
社署分析指領養為最佳方案
判詞指,現時 7 名孩子正居於不同的院所或寄養家庭。最年長的 3 個孩子,為意自己有其他兄弟姊妹,但記憶已模糊,例如記錯人數,或記錯對方的名字,不過他們希望可與兄弟姊妹見面、與他們玩。較年幼的 4 個孩子則不知自己有兄弟姊妹,遑論與原生家庭有聯繫。當中第四名的孩子,不抗拒見面,但也不算渴望,另外 3 人則尚年幼,未能表達。
社署一方提出,就 7 人情況,除非同一個家庭能領養 2 個或以上,否則不會安排 7 名孩子彼此見面,並要求法庭向第六、七名孩子頒發「無須命令」。
署長另分析多個方案,指尋求一家團聚不可行,因該對父母無意與孩子重聚,而他們染有毒癮,不太可能照顧孩子,且該名母親自 2021 年 12 月起已與社署失聯。
署長續指,若交由院舍照顧會有年齡限制,寄養家庭相對較佳,但不是常有位置,且要同一家庭照顧 7 名孩子有難度。剩下的領養方案可提供穩定、永久的家和支持,對 7 孩來說是最好。
至於代表 7 孩的法定代表律師,表示不能判斷有關安排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的權利,要視乎不與其他兄弟姊妹見面,對孩子來說是否最好的選擇。
法庭接納署方:除非同一家庭領養
否則不安排見面
法庭考慮後指,現確信署長不是把領養視為預設選項,而是考慮了孩子的長遠利益,而且署方接手 7 孩監護權時,有為意若可行的話,需要安排他們在同一院舍或寄養家庭,惟因實務限制未能做到,另亦同意署方積極考慮了讓 7 孩接觸的需要、風險、心理影響。
判詞續指,在本案中,兄弟姊妹間的連繫現時不存在(non-existent),與其他個案中,手足被領養後要面對分離痛苦的情況有別,亦沒有年長孩子肩起「父母」角色、照顧弟妹的情況。
法庭最終接納,若在此階段安排 7 孩接觸,可能會有風險,例如會讓他們重複經歷遺棄、分離的情緒,批准讓署長優先處理安排 7 孩領養事宜,向第六、七名孩子批出「無須命令」,並向第四、五名孩子批出「領養令」。
至於未來 7 孩會否聯繫,判詞指亦要考慮領養家庭的意見,並提及照顧領養兒童,對領養家庭已是挑戰,如要他們在領養後,額外肩負照顧其他兄弟姊妹的責任,或會「嚇跑」(scare off)他們,也會增加 7 孩融入領養家庭的難度。最終接納署方意見,除非同一個家庭能領養 2 個或以上,否則不會安排 7 名孩子彼此見面。
HCAD19/2023、HCAD20/2023、HCAD21/2023、HCAD26/2022、HCAD27/2022、HCAD33/2023、HCAD34/2023(依次為第一位孩子至第七位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