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佔據其李鄭屋邨單位,將她逐出家門。她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 4 成業權,案件周二(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
女保安蕭榮娟供稱,2015 年開始為陳父煲湯、執屋,後來獲他提議同住。陳一方指出,蕭與陳美華的哥哥訂立「秘密協議」,包括蕭需付 10 萬元為陳父還債、與陳美華同住至陳申請公屋、每月給陳生活費等,又指蕭付款是「當買層樓」。蕭同意,亦同意其後不讓陳進門是違反了協議。
原告方指出,蕭知道陳父身體變差,希望他將單位轉給自己,有一系列計劃,包括要求陳美華在公屋戶籍除名、「鋪路」讓陳父立新遺囑、與陳美華的哥哥訂立「秘密協議」。蕭不同意。案件押周五結案陳詞。
原告為現年 59 歲的陳美華,由大律師蘇信恩、何睿銘代表;被告為現年 65 歲的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
原告陳美華周二繼續接受被告蕭榮娟一方盤問,獲法庭安排手語翻譯員。
陳指,胞兄陳耀基知道她曾支付 10 萬元買樓。蕭一方指,陳的胞兄是本案關鍵證人,惟陳美華沒找他任證人,因其證供會對陳不利?手語翻譯員指「佢真係唔係好明呢個概念」,陳表示與兄關係並非不好,僅沒溝通。陳其後完成作供。

被告方開案:《東張西望》內容僅作參考
女保安供稱住入單位因陳父需照顧
蕭一方開案指,原告依賴電視節目《東張西望》的報道,惟其是娛樂性新聞節目,「手法少少渲染、誇張、煽情」,非以新聞原則報道事實,內容僅供法庭參考。他又指,當事人在節目並非宣誓作供,片段亦可能經剪輯,「即使法庭覺得(節目內容)前後有矛盾,要考慮證人喺法庭上嘅證供先係作準」。
被告蕭榮娟出庭作供,在盤問下稱 2014 年任職李鄭屋邨的保安員,翌年開始到涉事單位收拾、為陳父煲湯,主要透過文字與陳美華溝通。
原告方大狀蘇信恩引述蕭的證人陳述書,指她提及陳父於 2015 年在洗手間跌倒,「陳美華要瞓覺,唔肯送佢去醫院」。蘇質疑,若陳要睡覺「使乜搵你啫?」可見陳是不懂處理而向蕭求助?蕭同意,又指當時以朋友身分協助陳。
蘇續引證人陳述書,就蕭指陳父於 2017 年 6 月向她說:「娟姐你對我咁好,你搬嚟同我住啦」,蘇信恩質疑蕭沒提議由兒孫照顧陳父,而她當時亦認為搬入單位「觀感唔係太好」、兒子亦反對,為何她仍稱「咁好啦,等美華申請到公屋,我就搬入嚟住」?
蕭庭上解釋,「因為佢間房唔夠大,我同仔仔搬入去唔夠住」,又指當夜更保安,「日頭得閒可以幫吓…陳伯身體唔好需要人照顧,我諗咗好耐先同佢講呢句話」。
蘇續指,蕭一方面稱陳美華於 2017 年 11 月向她稱申請公屋,一方面指自己於同年 6 月,已向陳父說「等美華申請到公屋,我就搬入嚟住」,是預視陳美華申請公屋?蕭指,陳不肯為父親洗衣服、指父邋遢,故在 2015 年申請公屋、搬離陳父的單位。
蘇質疑,蕭是在庭上首次提出陳美華於 2015 年申請公屋,她甚至沒向代表律師提及此事,可見她「講大話」?蕭不同意。
蕭同意沒向律師樓坦白
否認遊說陳父立遺囑
針對陳父在 2017 年 6 月立第二份遺囑,蕭稱她陪陳父到律師樓立遺囑,並確認律師費、陳父見精神科醫生費用,均是由她支付,「我話佢立畀『世侄女』,就係我」。
蘇質疑蕭說謊,指若律師樓當時知悉付費者、遺囑受益人為同一人,一定不允許她替陳父立遺囑。蕭同意沒向律師樓坦白。
蘇再指,因蕭見過首張遺囑的執行人是陳美華及其舅母,因此她遊說陳父訂立第二張遺囑。蕭不同意。
原告方指曾付 10 萬「當買層樓」
蕭同意
原告方早前提及,蕭與陳美華胞兄陳耀基訂立「秘密協議」,條款包括蕭要支付陳國的殮葬費、償還陳國生前向陳美華舅父所借的 10 萬元、須與陳美華同住,直至陳申請到公屋、每月須予陳 3,500 元、如蕭於 10 年內售樓,須付單位一半售價予陳;如蕭於 10 年後售樓,須支付 50 萬元予陳,蕭亦須支付差餉、水電費等開支。
蘇信恩質疑,蕭當時月薪不足 1 萬元,卻願意替陳父向陳美華舅父支付 10 萬元?蕭解釋,當時因陳父喪事與陳耀基首次見面,陳耀基稱該 10 萬元是舅父借給父親買樓,又指對於沒還款 10 多年感到「好怪」。
蘇指,蕭仍願意支付,因她知道該 10 萬元是陳美華舅父「夾錢」買樓,因此她「當買層樓,畀返佢(舅父)畀過嘅錢」?蕭同意。
蘇再指,但蕭不是按業權比例支付相應樓價?蕭稱「佢(陳耀基)話幾多咪幾多」。
蘇問,那麼 10 萬元包括甚麼?蕭指,陳耀基稱舅父向父親借了 6 萬元,「咁多年利息呀,飲茶、食飯,叫我畀 10 萬蚊佢」。蘇指,蕭沒在證人陳述書提及此部分,可見她說謊?蕭不同意。
蕭稱不打算賣樓
就協議提到「如蕭於 10 年內出售單位,須支付單位一半售價予陳美華」,蘇問既然陳父都將單位留給蕭,為何她同意向陳付部分樓價?蕭指陳為聾人、「要錢食飯」,「我覺得佢好可憐…都唔係我嘅嘢,賣咗咪分一半畀佢」﹐強調當時不知道陳美華曾出資買樓。
蘇質疑,蕭認為陳美華是「衰女」,為何仍願意這樣做?蕭指「佢係有唔好地方,但佢真係好可憐」。
蘇續指,即蕭認為是賣樓才有錢予陳吃飯,「你唔賣樓佢乞米㗎啦喎?你一日唔賣,佢一日唔使食飯?」蕭指,有予陳每月 3,500 元生活費,「我一日有飯食,都會畀陳美華食」。
蕭又指,「我冇打算賣層樓,陳國話佢唔捨得賣,不時要返嚟睇吓」。蘇不解地問「佢嘅靈魂會返嚟?」蕭同意,「死後都會返嚟睇」。
蕭稱入住沒與陳美華商量
蘇再指 2017 年 11 月,陳美華申請公屋除名後,陳父便立下第二次遺囑,兩者僅相隔 12 日,又指蕭與陳耀基的協議提到「蕭須與陳美華同住,直至陳申請到公屋」,問蕭與陳耀基討論時,有否找陳美華?蕭稱「冇叫佢一齊(商量),冇諗到要叫佢,反正我對佢有保障就得」。
蘇另指,蕭供稱沒與陳美華一起申請公屋除名,惟蕭一方向法庭遞呈「申請刪除戶籍聲明書」副本,質疑「得你先畀到律師,呢份副本唔會從天而降?」蕭稱不記得,「唔係我同佢去,佢自己去」。
就蕭供稱陳美華個性倔強,蘇問「點知美華肯同你住?」、「你點知實磨合到?」,蕭指「佢當時冇派到公屋咪一齊住」,又指曾跟陳說將會同住。蘇反問「就咁搬入去人哋屋企住,唔應該係咁囉?」蕭重申沒與陳美華商討。
蕭同意不讓陳住單位屬違反協議
針對 2021 年《東張西望》內容,蕭向主持表示不允許陳美華繼續居住,又指當時很生氣,「層樓畀咗我,(陳美華)唔交房租、水電費,我先唔畀佢喺度住」,蕭庭上稱,當時在鏡頭前是氣話,又指「我應承畀錢佢,有附帶條件,惹嬲我就唔畀,我自己認為」。
蘇問,蕭的做法是違反與陳耀基的協議?蕭同意。
蘇又指,蕭在鏡頭前稱「(陳美華)有一蚊嘅貢獻,都會畀佢喺度繼續住」,惟根據協議,蕭不應因陳美華不付錢,而拒絕讓她居住?蕭同意自己的行為不對,惟指「佢晚黑成日嘈住我瞓」﹐又稱當時以為陳已獲派另一公屋單位。
蘇則引述節目內容指,蕭拒絕讓陳美華進家門,並向陳稱「仲畀鎖匙你,你發夢啦」,而主持問她,美華睡在哪裡時,蕭答稱「我話之佢」。
蘇向蕭指,「你話『你話之佢』,你心知肚明佢冇地方去,鬼拍後尾枕講出嚟」,又指蕭稱以為陳獲派公屋單位,是將她趕走合理化。蕭不同意。
原告方指「鋪路」讓陳父立新遺囑
蕭不同意
蘇最後指出蕭的計劃,即她在 2017 年下旬知道陳父身體變差,透過煲湯等希望獲得經濟利益,並著對方將單位轉給自己。同年 11 月,蕭帶陳美華申請公屋除名,「鋪路」帶陳父立遺囑。
後來蕭知道辦理遺產需要陳父的身份證、死亡證,為取得陳耀基協助,與他訂立「秘密協議」,包括支付 10 萬元,以免陳家取回與物業相關權益。蕭亦清楚知道,陳美華曾出資買樓、有相應業權,否則蕭不會同意協議上的種種責任,例如支付生活費。蕭一概不同意。
蘇再指,陳父非常在意女兒,從未說過「阿女有政府湊」,又指若陳父真的有這樣說,蕭與陳耀基毋須訂立「秘密協議」。蕭不同意。
蘇另指,蕭不找陳耀基做證人,因擔心他的供詞與陳美華符合。蕭稱「搵唔到陳耀基」。
DCCJ10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