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歲男子被指 2016 年至 2023 年,四度在家中非禮當時就讀小四至中四的養女,包括隔衣摸胸和下體;事主因生母搬走,她和胞妹由養父照顧,擔心失去依靠而啞忍,直至一次遭養父脫褲子至露臀,終向社工披露及報警。
男子否認 4 項非禮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淑文周三(17 日)裁定他全數罪成,還押至 9 月 30 日判刑,以候索取報告。法官指本案涉一對一性罪行指控,須嚴謹審視證供,認為事主證供合理,亦沒動機捏造指控,遂全面接納。
官亦反駁被告的質疑,指被告身為成年人,知道兩養女受其照顧、可操控對方,故即使他與兩姊妹同睡,「有恃無恐地侵犯並非『固有不可能』」。
事主為養女 與被告同住
生母曾與另一男友出走
被告 C.C.S. (47 歲,印刷工人)被控 4 項非禮罪,指他於 2016 年至 2023 年 2 月,四度在葵涌一單位內非禮女童 X。
承認事實指,被告是事主的養父,雙方沒血緣關係。案發時,事主與生母、胞妹和被告一同住在涉案單位。控方證人包括事主、報警的社工,而庭上提及事主案發時就讀小四至中四。被告否認全數控罪,並出庭作供。
區院暫委法官陳淑文裁決前引述各人證供,指事主供稱直至中學才知被告並非自己生父,與被告的關係是在自己與同校同學拍拖後才變差,她曾遭被告停付生活費及一度趕出家門,後來獲他容許回家。她否認自己對被告沒感情,亦否認是受阿姨唆擺、要趕被告離家才作非禮指控。她稱非禮事件皆在與被告同在睡床時發生。
被告則供稱,涉事單位是事主與生母、胞妹名下申請,自己沒份。他否認自事主小學時起與她同睡,稱自己曾因工傷北上暫居,回港後與事主生母關係欠佳而自己單獨睡。其後事主說母親晚上常用手機、騷擾她睡覺,才轉與他同睡。
被告否認趕走事主,反指事主當時聲稱因病入院而沒回家,也沒與他聯絡。他否認曾非禮事主,也否認說過「小心我插你」、壓力大等說話。
綜合口供,事主生母在第三項非禮控罪發生時,一度與另一男友搬走,兩名女兒由被告照顧。
官:一對一性指控
證供須嚴謹審視
法官在分析前釐清部分法律原則,指本案是一對一的性罪行指控,它容易提出但難以反駁,單一證人已足以構成定罪基礎,但有關證供須嚴謹審視,法庭須完全信納事主口供,且證供不存合理疑點才可定罪。
官續指,就「新近投訴」,即事主向他人透露曾受侵犯的情況,此種由他人轉述的證據也是來自事主,不能視為獨立證據,但可用於顯示事主證供可信性。此外由於本案 4 罪發生時,事主未滿 16 歲,故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
法官就本案議題指,被告爭議自己沒非禮事主,並提出事主是為了把他趕出單位,或因打壓她拍拖,又或受阿姨唆擺而指控他。
官引述辯方說法,指即使事主不是自己親生,也對她照顧有加,不可能侵犯她,又說事主作供時表現迴避,許多事情以「不知道」為回應,且不記得事發時被告穿長褲或短褲,部分口供提及的內容,也沒向「新近投訴」者提及。
官:事主盡力回答沒隱瞞
憂遭逐離啞忍 遲投訴合理
法官其後逐一分析辯方所提疑點。官指,事主錄取錄影會面時 15 歲,事隔多年,要憶述自己 9 至 15 歲在睡覺時受侵犯的細節,有所模糊並不出奇。辯方聲稱她迴避之事,例如母親何時搬走等,屬無關痛癢,法庭反而見到事主有盡力回答令其難堪的事實,例如有人上門追數、需要寄養等,又坦白自己曾在阿姨家留宿,顯示她沒選擇性回答,或隱瞞對自己不利之事。
對於辯方質疑,為何事主會接二連三忍受被告侵犯,也不對母親或社工披露事件,官分析指,控罪最早發生時事主僅讀小四,對「小心我插你」等說話未能理解,加上與母親關係疏離、「似乎唔係負責任嘅母親」,事主沒向其投訴甚為合理。至於社工,事主因擔心與胞妹失去依靠而啞忍,直至第四次侵犯、被告脫其褲,她害怕被告變本加厲才作投訴,官認為事主至此披露以自救亦合理。
官:兩次與姊妹同睡時非禮其中一人
非「固有不可能」
就被告質疑,自己要在與事主及其胞妹同睡下侵犯事主,是「固有不可能」,官指首兩項控罪發生於 3 人同睡前,而其後兩項控罪發生時,事主生母已搬離,兩姊妹要受被告照顧、擔心揭穿事件會影響生活,認為被告身為成年人,「知道箇中利害,知道可以操控」事主,即使與兩姊妹同睡,「有恃無恐地侵犯並非『固有不可能』」。
就被告質疑事主是想趕自己離開單位,官指被告並非單位的登記住戶,住客是事主、胞妹及生母,若他們要被告離開單位,毋須大費周章捏造指控,去指稱被告說了一些莫明其妙的話。官續指,4 次指控涉不同時間、情節,而就第四項指控,若是捏造,事主也不會說她不知道遭非禮一事,是事實抑或發夢。
官亦認為,事主的男友是她的同級同學,兩人就算遭被告禁止拍拖,也能見面接觸,事主不可能為了和男友繼續拍拖而捏造對被告的指控。
官:全面接納事主證供
被告 4 罪成還押
法官裁斷,事主沒捏造的動機、痕跡、理由,其證供直接、自然流露、合情合理,法庭全面接納,裁定被告 4 次趁事主入睡時對其的接觸,即以手隔內衣摸胸兼說「小心我插你」、以手隔褲摸下體、以手隔內衣摸胸但因受反抗最終摸肚、從後脫事主褲至其露出臀部,都是蓄意、性質猥褻,4 項非禮罪成。
裁決後,控方指被告有 3 次案底,涉 5 項罪行,但性質皆與本案無關。官指,擬替被告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專家報告,以及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押後至 9 月 30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DCCC27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