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高級督察否認警署內非禮襲擊女同事 事主供稱遭環抱及拍打臀部

56歲高級督察否認警署內非禮襲擊女同事 事主供稱遭環抱及拍打臀部

分享:

被告梁閏成(資料相片)
承認事實:兩人為上下屬關係

被告梁閏成甫開庭正式答辯,表示否認兩項控罪。

控方遂讀出承認事實,指被告為警務處高級督察,自 2021 年 10 月起出任紅磡警署雜項調查隊主管,於 2025 年 2 月 19 日因本案被捕,警誡下稱「我無做到呀,阿 sir」。

承認事實指,涉案事主 X 於 2021 年加入警務處,2024 年 1 月被調派至紅磡警署雜項調查隊,梁是她的上司,案發地點為該調查隊的辦公室。

事主:案件牽涉投訴 需向被告索指示

傳召證人前,控方提出因應颱風,冀將案件押後開審,令審訊可一氣呵成。辯方代表、大律師黎子健則認為,法庭時間極之寶貴,希望可馬上開審。暫委裁判官丘國新考慮後,稱如期開審。

控方先傳召事主 X 以視像形式作供。X 稱,她主責處理牌照申請,一般會向調查隊的警長匯報,若案件牽涉投訴、雜項調查,則會直接向主管,即被告索取指示,而主管日常亦會透過警長或直接向隊員下達指令。

控方向 X 展示 18 張相片,顯示被告的辦公室於調查組辦公室內。X 確認。

就 X 與被告的關係,X 指兩人僅為上司下屬,不會與他談及工作以外的事,其小隊的私下 Whatsapp 工作群組亦不包括梁。X 入隊至案發期間 13 個月中,兩人沒在工作上發生爭執,只曾因人手不足,梁督促及勸喻 X 盡快處理案件,X 認為兩人關係正常。

事主:討論工作時突遭被告捉著雙手

針對案發當日(即 2025 年 2 月 18 日)的普通襲擊指控,X 稱當日下午約 3 時 30 分,就保安投訴及無牌賣酒兩案,到被告辦公室向對方索取指示。X 補充,梁過往稱該保安投訴有機會涉刑事成分,故她需向梁索取清晰指示。

X 指,當時梁辦公室的房門打開,被告坐在其位置上,她則站在門口與梁討論該保安投訴案,兩人相隔半米;約 30 分鐘後,梁突然向 X 方向「轆過嚟」,伸出雙手至被告胸前、手心向上,著 X「攞隻手出嚟」。X 稱對指令感不解,惟仍以手心向下的方式伸出雙手。

X 供稱,梁遂捉著其雙手,並以左右手作比喻,解釋該投訴屬刑事或票控,「我嗰陣時好困惑點解佢要捉住我隻手去講工作嘅事情」,稱兩人從未試過以這種身體接觸的方式討論案件。期間 X 嘗試「掹開」雙手,惟梁用力「撳實」,情況持續約 1 至 2 分鐘,直至有另一名警司呼喚梁,梁才「縮手」。

控方關注梁當刻的力度。暫委裁判官丘國新打斷,稱「力度」一詞難以形容,著 X 以 1 至 10 分形容。X 指,「感覺係 6 至 7 分,有啲痛」。

事主:遭被告雙手環抱 拍打臀部數次

至於非禮一事, X 指該名警司與被告傾談數句後,她與被告就接著討論無牌賣酒的案件,直至放工時間,當時所有同事經已離開。X 返回座位後,發現桌上有被告追問數次、涉及另一宗無牌賣酒案件的化驗結果,便通知剛離開房間的梁,梁向 X 表示「想聽日睇」,著 X 將報告放在他的桌上。

X 續指,她尾隨被告返回辦公室,梁遂問 X「呢排做咩咁失魂?將啲 file 放咗咁耐」,又叫 X「你過嚟」。X 沒回應,梁突然「正面行咗過嚟」,以約 6 至 7 分的力度雙手環抱 X,向 X 表示「唉⋯⋯你真係」,更拍打她的左邊臀部 2 至 3 次。

X 補充,被梁環抱時無法作出反應,「因為我呆住咗」,僅微微駝背、縮起膊頭。X 又指,當日她身穿牛仔長褲,左邊臀部褲袋中放有其手機,同意被告動作拍打到她的電話。

事主:被告離開時再用力擁抱

X 眼泛淚光指,遭被告拍打臀部後,她後退一步並向梁指,「阿 Sir,夠鐘收工喇,唔講喇」,梁則開始收拾物品,期間向 X 提及「新嚟個沙展嘅問題」。

X 指,梁在離開辦公室之際,「無先兆咁攬多咗我一下」,力度可達 8 至 9 分。X 哽咽表示,「佢呢次好大力攬住我,令到我嘅胸部掂實佢嘅胸部」。

X 續指,她隨即縮後,並以前往洗手間為藉口,立刻離開房間。

控罪指在紅磡警署犯案

被告梁閏成(56 歲,報稱為警察高級督察),被控普通襲擊猥褻侵犯兩罪,指他於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紅磡警署 1 樓 103 室內,襲擊及猥褻侵犯女子 X。

警方早前指,該警員駐守九龍城警區,已被停職。

案件 7 月初提堂時,被告沒律師代表,自辯稱擬否認兩罪,官著他盡快尋求法律代表(見報道)。7 月下旬再訊時,被告有律師代表、否認兩罪(見報道)。

KCCC12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