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歲男子被指於 2022 年 3 度觸摸 12 歲親女的胸口及私處,又強迫親女為他手淫等,被起訴 3 項非禮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謝沈智慧周一(29 日)於區域法院頒下判詞,裁定被告 3 罪罪名不成立。
判詞提到,女童 X 曾先後向學校老師、社工及醫生供述非禮細節,但各版本的日期、次序節均有嚴重分歧。例如事主供稱發生非禮的部分日期,被告根本不在港,X 又曾加插手淫及口交等案情。法官最後拒納 X 的證供,裁定被告 3 罪脫。
法官在判詞批評,主控認為 X 的證供清晰直接,「簡直是漠視證供、強詞奪理,誤導法庭」,又指在結案時曾要求主控就證供分歧陳詞,但主控無法協助法庭,「還於庭上嚎啕大哭,引致本席須數度休庭,還聲稱沒有服藥,突然拿出藥物於庭上服食,行為絕對不專業,令人咋舌」,要求律政司跟進。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會仔細研究法官的裁定,再決定如何跟進,並會繼續秉持《基本法》第 63 條下的憲制責任,公平和專業地進行所有檢控。
(編按:判詞顯示,裁決日的主控官為高級檢控官李思賢。司法機構於 10 月 3 日作出更正,指李思賢並非審訊時的主控官。)
判詞:X 證供有嚴重分歧、自相矛盾
被告化名 L.W.H.(現 47 歲)為內地居民,其女兒 X 於 2010 年在內地出生,案發時居於香港。3 項非禮罪指被告於 2022 年間先後 3 度非禮 X。
判詞引述本案背景指,女童 X 於 2023 年 5 月向學校老師透露遭父親非禮,校方報警處理。法官認為,X 於不同場合的證供有多處分歧,例如指稱非禮發生的月份、案發年級,部分指稱發生非禮的日子,被告更不在香港。
針對主控認為 X 的證供清晰直接,沒有隱瞞迴避 ,沒有揑造或誇大事實,法官批評,控方的說法「簡直荒謬」,「簡直是漠視證供、強詞奪理,誤導法庭 」,因 X 的證供對於日期、次序和非禮細節,均有嚴重分歧、自相矛盾。
判詞舉例指,X 一度表示首次被非禮的時間為 2022 年 5 月尾,但在盤問下改稱為 2022 年 1 月。辯方向 X 展示多張照片,指被告與 X 母親於 2022 至 2023 年間,曾帶 X 到廣場與同學玩耍、到各處旅遊、與父親、即被告參與學校活動。X 曾指對旅遊沒有印象,而辯方指父親曾為她網購遊戲人物的衣服等,X 承認當時感到開心。
判詞又提到,X 向學校老師、社工及醫生描述案發經過時,均供出不同版本。例如 X 曾向老師表示有為父親手淫,二人口交等情節,但沒有向醫生提及這些細節。此外,學校老師發現 X指甲有損傷,X 一度稱是父親體罰所致,之後改稱父親搶電話時造成,最後指是自己咬指甲,說法自相矛盾。
官:主控沒盡責 行為絕不專業
法官裁定,女童 X 並非誠實可靠,拒納其證供。而控方只依賴 X 的證供舉證,故裁定被告 3 罪罪名不成立。
法官最後於判詞提到,控方檢控前有責任檢視證供,評估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而 X 作出的非禮投訴,細節出現嚴重分歧。而控方無法提供合理解釋,似乎沒有履行責任。
而且控方結案時,法官曾要求主控針對證供的分歧陳詞,但「主控官不但沒有協助法庭,還於庭上嚎啕大哭,引致本席須數度休庭,還聲稱沒有服藥,突然拿出藥物於庭上服食,行為絕對不專業,令人咋舌」,下令把裁決抄送予律政司作跟進。
DCCC10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