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歲女童報稱遭強姦後,被得悉事件的男子威脅,稱若不與其性交 10 次,將公開女童被強姦的事件。事主兩度就範,但其後兩年持續遭男子要求性交,又勒索 4 萬元等,稱用以抵銷餘下性交次數。被告葉健濤早前承認 1 項勒索罪及 2 項屬交替控罪的非法性交罪,周一(6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6 年。
辯方求情時提出,事主的心理創傷來源,不是全部來自被告。法官郭啟安則批評被告乘人之危,令事主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烙印。官亦一度質疑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在報告中稱「畀晒錢」等,與承認案情不同,「唔好浪費法庭時間」;辯方之後解釋,被告只是「講得唔好」﹐並非推卸責任。
庭上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她因性侵患上創傷壓力症候群、抑鬱,其後酗酒、濫藥、自殘,曾因自殺不遂入院,變得無心向學,由 band 1 學校轉至 band 3、缺席公開試,自覺骯髒、不配擁有良好關係。事主亦提到,曾以為自己會像其他人一樣上大學,但因性侵不會得到實現。
官質疑被告心理報告內說法
辯方周一庭上求情稱,被告的母親因「事故」損失 13 萬、需要他人照顧。法官郭啟安聞言稱「被告都係詐騙」。官其後再質疑被告在其心理報告的說法,稱自己「畀晒錢」、要事主以服務代替,與承認案情不同,「唔好浪費法庭時間出爾反爾」。
辯方在休庭後,撤回報告當中 3 段、維持承認事實說法,稱不是想推卸責任,只是被告「講得唔好」。
報告指事主缺席公開試、曾嘗試自殺
判刑前,法官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她因性侵而患創傷壓力症候群、抑鬱,另情緒容易波動,有自殘問題。在報警後,情緒雖部分改善,但仍持續擔心會因報警而遭受被告,或曾強姦她的黃姓男子報復。
報告又提及,事主缺乏家人支持,對除胞姊外的家人隱瞞被性侵、法律程序細節;在 2024 年中與母親、老師發生口頭衝突後,再次有抑鬱情緒,其後酗酒、濫藥、自殘,並因自殺不遂而入院。
報告續指,事主因性侵變得無心向學,由 band 1 學校轉至 band 3,其後更缺席公開試。她把自己「非人化」,自覺骯髒、不配擁有良好關係、自責,覺得事件是自己愚蠢以致,又說曾以為自己會像其他人一樣上大學,但因性侵不會得到實現。
被告求情信:願用餘生反省及贖罪
法官引述被告心理報告指,被告低自尊、自卑、有無力感,成長過程中受父嚴厲批評、被校園欺凌,缺乏深層情感交流,解決問題能力不足、傾向逃避。被告承認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及對其勒索,動機是渴望親密關係,但在異性關係中長期受挫,遂利用事主對他的誤解,以強勢姿態犯案。報告認為,被告重犯風險為中高水平,沒明顯孌童傾向,若接受輔導可減低再犯案風險。
另據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時,亦提及被告出身基層家庭,有工商管理學位,為人自卑孤獨,於父母頻繁爭執的環境下成長。被告親撰求情信,說對自己損人害己的行為,感極度後悔,願用餘生反省及贖罪。其母亦在信中自責教育不足、過度縱容,望代子向受害人道歉。
辯方:事主心理創傷非全因被告
法官其後進入量刑,指辯方求情提及,事主的心理創傷來源,包括遭黃姓男子強姦,不是全部來自被告;法官則反駁,指兩項罪行發生時,事主都未滿 14 歲,卻在 1 個月內連續遭被告兩次強逼性侵,緊接的兩年期間,亦不時約事主見面,要與他進行餘下 8 次性交,之後又勒索她付錢以抵銷性交次數。
法官直言,被告的兩項性侵罪行都令人髮指,性質非常嚴重,涉利用未成年少女的心理恐懼和弱點,藉她曾遭強姦一事,對其性剝削、勒索,批評被告乘人之危、非常卑鄙,約在賓館相見,明顯是處心積慮,把事主當成發洩性慾的工具,就算事主哭泣亦遭被告無視,直至事主不堪持續威脅,向母親託出事件、報警,才將被告歸案,而其自私及禽獸行為,令事主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烙印,相信未來不短的時間,仍要在陰影中度過。
法官表示,不認罪是被告的權利,惟事主知悉要作供,令其勾起對事件的記憶,負面情緒揮之不去,形同在其傷口上撒鹽,又強調被告是直至審前 1 個月,才達成認罪協商、不需審訊。
官指案情嚴重判監 6 年
法官其後引用案例,指在性侵兒童案中,被告過去品格良好、沒案底等,都不構成減刑因素,而辯方提出本案沒案例中提及的暴力、濫用職權、經濟得益等因素,只能代表沒相關加刑因素,不等於可以減刑。
就本案,法官說事主遭被告恫嚇,即威脅會公開事主曾遭人強姦而逼她就範,性交時亦對其說極具侮辱性的說話,反映對未成年女童有特別「性趣」。而被告犯案時,以社交媒體隱藏身分,兩人年紀差距達 13 年,人生經驗差異下,事主非常容易遭年長或成熟被告操控欺騙,而被告過程中沒避孕,一心為求快感而罔顧事主會否懷孕,行為非常自私,事後又付 400 元收買女童,種種情況都是加刑因素,「此消彼長之下,案情十分嚴重」。
法官最終就兩項性侵罪行,以判監 33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述加刑因素而調整起點至 48 個月,其中一罪因一個月內重複兩次犯案,再上調 3 個月至 51 個月。由於認罪,兩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至於勒索罪,法官引案例指,以性關係勒索是罪加一等;在本案中,被告利用事主心智未成熟,她心不甘情不願下,退而求其次以支付 4 萬元作為抵銷性交次數,而以事主年紀,4 萬元數目不少,構成沉重經濟壓力及心理負擔,遂以判監 50 個月為起點,因被告直至開審前才改認罪,給予 24% 扣減,即扣減 12 個月刑期。再考慮 3 罪的量刑整體性,法官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6 年。
判刑後,旁聽席有人哽咽說「唔使結婚,唔使照顧阿媽囉」。
與控方協商後改認交替罪
被告葉健濤(現年 33 歲)原被控兩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及一項勒索罪。他不認罪,其後與律政司達成認罪協商,選擇承認兩項交替控罪「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勒索罪。翻查《刑事罪行條例》,「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一經循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監 14 年;「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則最高判監 5 年。
承認案情指,2019 年 7 月,事主 13 歲,與陳姓男子交往 1 個月後到上水某單位內碰面,同場的黃姓男子在陳離開單位後,強姦事主。翌月,27 歲的被告以 Instagram 聯絡事主,稱自己是陳、黃的朋友,知悉事主曾遭黃強姦,威脅她「唔想俾學校啲人知就出嚟同我上床 10 次」。
事主受威脅下兩度應約,被告在沒使用安全套下與事主性交,完事後共給事主 800 元。其中一次,被告對事主稱「畀你試吓大人嘅威力」、「細路女真係不同啲」。被告其後勒索事主 4 萬元及提出拍攝性交過程,以抵銷餘下的性交次數。事主最終向母親坦白事件並報案,警方趁事主約被告至賓館時埋伏被告,當時被告身上有攝錄機連腳架、成人潤滑劑等。(見另稿)
HCCC31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