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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威脅 15 歲女友當「性奴」 逼舔腳、口交 男子認刑恐、猥褻等罪囚 30 個月

以裸照威脅 15 歲女友當「性奴」 逼舔腳、口交 男子認刑恐、猥褻等罪囚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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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歲男子被指 2019 年 6 月,經手機遊戲認識當時 15 歲少女並交往,分手後拒絕刪去少女傳給他的裸照,先後勒索她 9,000 元至 1.5 萬元,威脅須每月性交、當他的性奴,又強逼少女口交,否則公開照片。被告承認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勒索等 5 罪,周四(12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個月。

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時指,被告向 X 提出的要求逐次遞增,在精心計劃下「佔便宜」、「嚴重羞辱」案發時年僅 15 歲的事主。法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在侵犯事主的過程中得到性滿足和征服感,認為案情嚴重,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心理報告指被告自卑、不善與異性溝通
重犯機會中等偏高

被告陸浩文(23 歲)承認 2 項「促致未滿 16 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及各一項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勒索罪。餘下各一項刑事恐嚇、「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則存檔法庭。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精神和心理報告,報告指他沒有任何精神問題,但陸為人內向,患有哮喘和因外貌而感自卑。報告指被告渴望擁有親密關係,但不善於與異性溝通和相處,亦不能滿足其性需求,認為他有錯誤的性觀念,和色迷心竅而犯案。

報告續指,陸視 X 向他傳送裸照為表示好感,在侵犯事主的過程中得到性滿足和征服感,並忽略法律後果。報告認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等偏高,建議他需接受治療和輔導。

事主 X 為被告初戀
創傷報告指傷害隨時日減退

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辯方的求情,事主 X 是被告的初戀,兩人及後因相處問題而分手。而被告主要興趣是玩線上遊戲和中樂,因哮喘和其他疾病而少做運動,繼而為其身型肥胖而感自尊心低落。

法官另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 X 的負面影響隨時日逐漸減退,X 認為事件已過去,不影響她的日常生活。

官斥被告精心計劃下「佔便宜」
嚴重羞辱事主、行為難以接受

法官在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特別引述部分案情,指被告於 2019 年 10 月曾要求 X 傳送裸照,又將 X 帶到其家中,在梳化上褪去 X 的校裙及胸圍,並撫摸其胸部,及後再威脅 X 為他口交,否則會公開其裸照,令 X 就範。及後被告拉開 X 雙腿,企圖將陽具插進 X 私處,X 拒絕、掙扎,被告繼而要求 X 為他舔腳和口交。

勞官指,整個過程歷時逾 5 小時,斥被告的行為對 X 非常羞辱,若非 X 反抗,被告將會與 X 性交。法官又斥被告向 X 提出的要求逐次遞增,不接受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衝動而犯案,認為被告是在精心計劃下「佔便宜」,指他「嚴重羞辱」和剝削案發時年僅 15 歲的事主,斥其行為難以接受和殘酷。

在考慮量刑整體性下,法官將「勒索」罪的 6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其他控罪則同期執行監禁刑期,即判處被告監禁 30 個月。

被告承認 5 罪、2 罪存檔法庭

現年 23 歲的被告陸浩文,承認 2 項「促致未滿 16 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及各一項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勒索。餘下各一項刑事恐嚇、「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則存檔法庭。

控罪指,陸分別在 2019 年 6 月 13 日及 10 月 20 日在香港促致一名未滿 16 歲女子 X 製作至少 10 張裸照、1 條猥褻影片;同年 10 月 20 日及 22 日,分別威脅 X 會使其名譽遭受損害,意圖導致她作出性行為及口交;同月 22 日在黃大仙慈正邨一單位猥褻侵犯 X;同年 11 月 19 日至 22 日期間,以恫嚇方式要求 X 交出 1.3 萬至 1.5 萬港元。另在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香港管有 11 張兒童色情相片。

DCCC8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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