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專科醫生婁子堅被指 2020 年在 Telegram 群組發佈一名女子的內衣照及性愛片,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發布淫褻物品罪成、判監一年。婁提出上訴,去年 4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他再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今年 6 月亦被駁回。
政府憲報周五(10 日)刊登醫委會的裁決,指就事件裁定婁子堅干犯可判監罪行,經聆訊後裁定他違紀罪成,下令除牌 9 個月、沒有緩刑。
醫委會:干犯可判監罪行
違紀罪成
憲報公告指,醫委會研訊小組於 2025 年 9 月 1 日,對骨科醫生婁子堅(2022 年刑事案原審裁決時 35 歲)進行研訊後,裁定他一項違紀指控罪成,即他身為註冊醫生,於 2022 年 6 月 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犯了 4 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屬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公告指,據《醫生註冊條例》,若研訊小組信納有醫生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則可對該醫生處分。而研訊小組認為,有關刑事定罪是婁違紀的決定性證明,因此裁定他罪成,下令他除牌 9 個月、沒有緩刑。
醫委會研訊小組:
看不出婁有悔意
醫委會周五下午發布判詞,指婁子堅由張華恩律師事務所代表。研訊小組由前醫學會會長蔡堅、香港大學血液及腫瘤科名譽臨床教授梁憲孫、病理學專科醫生麥兆銘等 5 人組成。
判詞提及,婁於 2012 年成為註冊醫生,2019 年成為骨科專科醫生,過往不曾違紀。他求情時提出「3 年監督計劃」(3-year supervision plan),但研訊小組認為不合適,且看不出婁有悔意,而婁也不曾向事主及其丈夫道歉。
判詞又指,婁干犯的刑事控罪非常嚴重,其行為損害了香港醫生的聲譽。基於案件性質等,決定判處除牌 9 個月,並認為本案不適合緩刑。
刑事案情:在 TG 發前女友裸照等
公告引述刑事案件的案情,指婁在工作時認識事主,兩人其後成為情侶,之後分手。事主其後與另一男子發展戀情並結婚。
2020 年 5 月 14 日,事主丈夫的友人在 Telegram 群組,發現兩人結婚照,遂把事主的丈夫加入群組。事主丈夫兩日後,發現該群組內,有人發布事主為一名男子口交的裸照。事主憶述,照片是她與婁拍拖時,婁未經她同意下拍攝。
案情續指,事主丈夫同月,在同一 Telegram 群組再發現有人發布事主裸照;亦在另一Telegram 群組,發現事主的裸體片段,而婁在管理員應事主丈夫要求下架後,再次發布。
婁被定罪判監一年
上訴失敗
婁就事件被控 4 項發布淫褻物品,原審裁判官溫紹明經審訊後,於 2022 年 6 月 15 日裁定他全數罪成,同月 29 日將婁判監一年。
婁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在 2024 年 4 月 18 日駁回、維持原判。翻查判詞,控方指在 TG 發布照片和片段的帳戶,有顯示婁的手機號碼,並附相關截圖。
婁一方則爭議,截圖有「Photoshop」的痕跡,同時 TG 容許多人以多個裝置登入同一帳戶,故發布者未必是他,又提出截圖等是傳聞證供。婁又稱,未曾與事主有過戀情或性關係,指自己是遭事主和其丈夫誣告。
高院法官張慧玲指,若准婁以控方沒在技術層面上,進一步解釋 TG 如何運作、傳輸數據,會產生悖論,就似若有人目擊謀殺案,並使用隨身相機拍攝照片呈堂,而控方被要求提供證據詳盡解釋相機的運作原理。而官分析後認為,事發時發布物品的手機號碼屬婁等,最終維持原判。至於量刑,法官指原審已恰當考慮案情及加刑因素,批評婁的罪行「的確惡劣」及對事主與其丈夫造成傷害,同樣維持原判。
婁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2025 年 6 月 6 日被終院上訴委員會駁回。翻查判決,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婁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 4 項刑事罪行的定罪。
MC22/444(FAMC19/2024、HCMA241/2022、ESCC239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