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五(1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 12 月 19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涉案饋贈總值 350 元
被告丁淑芬(52 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控罪指,她分別於 2024 年 8 月 30 日及 12 月 16 日,在香港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提供利益。即分別提供 50 元現金券及現金 3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陳及方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陳及方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他們提供該利益。
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