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被票控去年 8 月在羅便臣道不小心駕駛,及事後沒按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胡不認罪受審,周一(27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罪成,罰款 2,000 元。
裁判官林子康指,胡作為車主有責任提供司機身分,他錯誤理解事實亦非辯護理由。官又指,合格駕駛者應了解情況後,才決定應否越線「爬頭」,但胡僅停下 2 秒便超過雙白線,加上他見到有途人時沒收慢車速或停低,對行人帶來不便和威脅。
目擊司機在審訊時指,停車等候前方的士落客時,胡漢清的私家車從後橫越雙白線、逆線爬頭,前方有行人橫過馬路,見狀加速跑上行人路和後退。胡漢清陳詞時,承認超越雙白線,但強調沒超速或駕駛態度不當,又指煞車或會失控,當刻判斷應維持車速。

官:車主有責任提供司機身分
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時指,法律列明被告應在收到「要求提供司機身分詳情通知書」的 21 日內回覆,否則便會構成罪行,而條文的免責辯護理由,包括被告不知道,或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涉事司機的個人詳情。
對於胡表示,在到期前要求警方據《私隱條例》提供投訴人的口供,並要求延長提交資料的期限,而警方未有明言拒絕,官指,胡真誠相信警方同意延長期限,雖不質疑其主觀想法,但此不代表他沒有干犯本罪的意圖,而胡理解錯誤事實亦非辯護理由,官不認為警方的不回應,代表同意延長期限。
裁判官指,控方只需證明警方妥善送達通知書,以及被告沒在 21 日內提交資料,而胡漢清未能提供證據,支持其符合上述免責辯護理由。
對於胡漢清表示,收到通知書時對控罪摸不著頭腦,欲待觀看行車紀錄儀片段後才提交資料。官認為,他作為車主的責任是提供司機身分,即使對懷疑違規事項不知情,亦不能改變提供資料的期限。
官指對行人帶來不便和威脅
至於不小心駕駛罪,官指除非情況特殊,否則合格的駕駛者不應越線爬頭,亦要顧及不守規過馬路的行人。當時前車停下,官指一名專注謹慎的駕駛者應先了解情況,再決定應否越線爬頭,但胡漢清停車不足 2 秒便逆線爬頭。
官續指,合格的駕駛者應在逆線爬頭期間,高度關注有否行人從盲點行出;加上被告越線時與行人距離 2 輛私家車,理應能立刻作出反應,收慢車速或停低,然而被告續以均速行駛,對行人帶來不便和威脅。
官認為,被告的駕駛行為低於一名合格、適當、專注和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水平,故裁定其「不小心駕駛」罪成。
胡稱非為趕時間
胡漢清求情時稱,案發時事出突然,強調當時並不希望危險事情發生,又指其目的不是為趕時間或製造危險,「事出突然要做正確決定唔係容易。」
裁判官判刑指,本案沒發生意外和致途人受傷,涉事途人亦沒作投訴,但事出並非無因,即使途人沒有按規過馬路,被告逆線爬頭的行為亦會影響正在過路的途人。
官指被告於 1977 年領取駕駛執照,過往只得一次超速罰款紀錄,加上他於本案只就法律觀點提出爭辯,故就兩項傳票各罰款 1,000 元,即合共罰款 2,000 元。
被票控兩罪
被告胡漢清被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某車輛司機被懷疑於 2024 年 8 月 14 日在羅便臣道 103 號景雅花園外面危險駕駛,而被告身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 ,沒於 2024 年 9 月 12 日依照在 8 月 21 日以郵遞方式送達的通知書的要求下,在 8 月 21 日後 21 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員 3649,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被告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
另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 2024 年 8 月 14 日下午 5 時 57 分,於羅便臣道 103 號景雅花園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架私家車。
ESS1945、19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