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居民提第二宗司法覆核 官即日駁回 居民須付平屋城規會訟費

大坑西邨重建居民提第二宗司法覆核 官即日駁回 居民須付平屋城規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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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
大坑西邨第一宗司法覆核,居民被裁定敗訴,並已提出上訴。

官即日駁回居民許可申請

本案申請人為大坑西邨居民馬媚媚,她周二沒有到庭,由大律師代表應訊。與訟方皆採納書面陳詞。高院法官高浩文即日駁回申請,並指將在 12 月 4 日或之前頒布判詞。

兩名答辯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及城市規劃委員會,先後提出索取訟費,理由包括申請方的入稟狀寫得糟糕(worst example);申請方反對。官稱原擬待頒布判詞時才決定訟費,但現時改變取態,決定即席下令居民一方支付訟費,居民可在 7 天內提出反對。

居民入稟狀:平屋收單位不公義
城規會犯錯

入稟狀詳述申請人背景及大坑西邨的歷史,提及其家人在 1952 年石硤尾大火後,購入用於安置受影響居民的光民村,其後再獲安置至大坑西邨民強樓單位。至是次重建,申請人引述平屋,指稱其女兒被指因另有物業,不符回遷資格。

入稟狀挑戰,平屋在沒有妥善安排回遷下,便要求馬家交還單位,實屬不公義。馬家包括其女兒在內,有權居於單位,並只會在平屋承諾回遷時交還單位。此外,平屋要求居民簽署聲明,放棄就終止租約、賠償及津貼等提控,申請方認為條款不合理。

入稟狀另引述 2016 年城規會的會議內容,當時城規會批准平屋的重建申請,並提出兩項建議性質的條款(advisory clause),包括 (一) 在重建計劃內提供資助出租單位,以滿足受影響的現有大坑西邨租戶的需要;(二) 留意委員會提出政府不應在有關的遷置安排事宜未獲圓滿解決前訂立重建計劃的修訂契約的要求。

申請方認為,城規會把該兩項條款列為指引性質實屬錯誤,應訂為批准重建的先決條件(pre condition)。(見報道

首宗司法覆核案居民敗訴
兒子:可能唔會再上訴

至於居民提出首宗的司法覆核案,高院法官高浩文 2025 年 4 月判居民梁亞端敗訴,她另被平屋民事控告與達成和解。高浩文在判詞指,「平屋」不是由政府成立,它類似是以非牟利方式管理物業的私人物業擁有人,而官員的發言亦顯示政府希望與大坑西邨重建「保持距離」,最終裁定平屋的決定不能由司法覆核補救,因此駁回住戶的申請(見報道)。

梁亞端早前就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見報道)梁的兒子 Jacky 周二回覆《法庭線》指,就司法覆核案「可能唔會再上訴了」,稱因現時沒律師代表,Jacky 的身分也不是原告,「好多嘢我都做唔到」,所以事事需年長的母親親自負責。Jacky 又說他們雖然已於 2025 年 9 月申請法援,惟現時仍沒獲通知結果,應沒法在 11 月底前向法庭提交上訴理據。

Jacky 亦說,雖然涉收樓程序的區院民事案件達成和解,但母親身體及心理上已形成「好大嘅負擔同壓力,佢已經唔係好願意再鬥爭落去,所以我哋都會按他(她)意願做」。

平屋民事案勝訴
數居民和解

逾 60 名居民在 2023 至 2024 年,被「平屋」入稟區院循民事控告,展開收樓訴訟程序。13 人和解不果,繼續訴訟,合併成共兩案審訊,皆由區院法官陳錦泉審理。

第一案是與「光民村」相關的合併案,原有 7 名居民,其後黃桂榮在開審前、馮德樂在審訊中途達成和解,餘下 5 人在 2025 年 10 月被判敗訴。(見報道)第二案則涉 6 名居民,4 人已在開審前達成和解,餘下兩人亦在審訊中途先後達成和解。(見報道

HCAL17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