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歲鋁窗工人涉於 4 年前,強姦有自閉症及中度智障的 11 歲繼女,再於繼女 13 歲時多次強姦她。繼父承認 5 項強姦罪及 1 項猥褻侵犯罪,周五(19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4 年半。
法官陳嘉信指,本案「毫無疑問極度嚴重」,有大量加刑因素,指事主首次案發時年僅 11 歲,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創傷報告顯示事主承受多方面的創傷,出現自殺和自殘念頭;被告則對事件沒表露悔意,重犯程度中度偏低,亦曾向臨床心理學家否認強姦事主。官又提及,事主母親的求情信僅「輕描淡寫」事主在被告被捕後「情緒肯定不好的」,拒絕接納母親主張本案對事主創傷不大。
報告指被告否認強姦 辯方確認維持認罪
被告 C.C.H. 在交付審訊階段承認 5 項強姦罪、1 項猥褻侵犯罪,指控他在 2021 年某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在荃灣某單位強姦及猥褻侵犯 X。
案件原定今年 8 月判刑,法官押後判刑待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官周五判刑前關注,被告向臨床心理學家否認強姦事主,詢問辯方是否確認被告維持答辯,辯方確認被告認罪和同意案情。
官:母親對事主創傷「輕描淡寫」
辯方另補充求情,引述事主母親再補充求情信,認為事主的情況似乎有所改善。辯方指,事主的創傷報告早於今年 1 月完成,而母親的求情信是今年 11 月撰寫,顯示事主的情況或確實有改善,但重申事主母親非專家,只是以外行人及母親身分從旁觀察。
官關注,母親似乎沒有察覺到女兒有自殺、自殘念頭,僅描述事主在被告被捕還押初期,「情緒肯定不好的」。官又認為,母親對事主的情況「輕描淡寫」,反問「她有在乎過她的女兒嗎?」
辯方重申,據事主母親的觀察,事主似乎正常過活,現與母親團聚,與母親、兩名繼弟同住,又指事主母親是家庭主婦,靠綜援維生,忙於照顧家庭,幼子亦有健康問題,需要額外時間照料。
官:案情極嚴重 造成心理陰影
官判刑時指,本案「毫無疑問極度嚴重」,有大量加刑因素,包括在被告首次強姦事主時,事主年僅 11 歲,而被告當時約 30 歲,年齡差距大。其後的數項控罪案發時,事主年僅 13 歲,是一名無能力保護自己的兒童,加上被告是事主的中繼父,在同一單位居住,牽涉嚴重違反誠信。
事主被診斷出自閉症譜系障礙及中度智障,更加易受傷害,而被告在 3 年間多次性侵事主,期間沒有使用安全措施避免性病傳染或懷孕風險,行為亦對事主造成嚴重心理陰影。報告分析被告利用事主的脆弱,滿足自己的慾望,對事主以至整個家庭都有極大傷害,當中被告對事主的情緒操縱,直至被告被捕後仍持續,令事主感困惑和痛苦。
官拒納事主母親指創傷不大
報告又指,被告還押後,事主的母親未能照顧所有兒女,安排事主與外婆同住,令事主更感被孤立和拋棄,產生極大壓力,事件對她造成徹底的多方面創傷,而她本身的自閉和中度智障加劇了創傷,雖然她未能清晰表達自己的情緒,亦未能完全理解被告對她做的事,但這不會減輕所帶來的傷害,事主亦出現自殺和自殘念頭,報告建議她需要治療介入。
官續指,事主的母親撰寫求情信,描述事主起初情緒不穩,但現已好轉,「如果她想說事主沒有受到嚴重的創傷,我會毫不猶豫地拒絕這個說法」,官亦同意辯方所指,事主母親並非專家。
被告的心理和精神報告則顯示,他沒有對事件表露悔意,重犯機會中度偏低。官考慮上述加刑因素後,以 15 年監禁為 5 項強姦罪的起點,非禮罪則以 18 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獲 3 分之 1 減刑,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是 14 年半。
HCCC39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