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童黨涉禁錮襲擊少女 2男女認勒索、非禮等判更生中心 官:需外界介入重整人生

5童黨涉禁錮襲擊少女 2男女認勒索、非禮等判更生中心 官:需外界介入重整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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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少年沒為事主帶來深遠影響

次被告林姓少年(現 17 歲)原否認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一項非禮罪,在審訊期間改承認非禮罪,非法禁錮罪則獲存檔法庭;第五被告王瀅睎(現 18 歲)則在審訊前,承認非法禁錮、襲擊及勒索 3 罪,襲擊及盜竊罪獲存檔法庭。

林姓少年的代表大狀指,報告建議判林入更生中心,而林的父親、前僱主等在求情信指,林的工作表現良好,曾參與公司安排的義工服務,甚至在義工活動後向父母撰寫信件,表達對案件的悔意。林在還押期間亦有改善自己,冀法庭考慮其角色較輕微,沒為事主帶來深遠的影響,至今已還押 7 個多月,予以輕判。

王瀅睎的代表大狀則指,報告同樣建議判王入更生中心,惟王還押期間長期焦慮,「瞓唔到覺,食唔到嘢,食完嘢會嘔」,冀法庭可給予最後一次機會,讓她在家人、朋友的支持下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若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則希望再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以評核其狀態。

官:兩人沒積極重建生活

區院暫委法官溫紹明引述兩名被告的報告,指林姓少年雖有一定程度悔意,但其反省嚴重不足,案發後繼續與不良分子交往,接觸危險藥物,甚至因兩宗刑事案件被捕,而王瀅睎在案發後則繼續過着不負責任的生活,甚至在沒有照顧能力下誕下女兒,導致其女兒的身體出現問題。

官續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因被禁錮而失去自由,更遭毆打及性侵,兩名被告雖然非本案主謀,但報告反映兩人在案發後,沒有積極重建生活及遠離壞分子,林姓少年「急速向更差的方向前進」,而王的情況「也好不了多少」,「形容自顧不暇也不為過」。

官認為,兩名被告均急需強而有力的外界介入,令他們斷絕與不良分子的聯繫,重整其人生及價值觀,否則只會繼續傷害自己及愛他們的人,浪費寶貴人生,故判處兩人入更生中心。

案情:事主按少年要求口交
少女曾掌摑事主及勒索

案情指,19 歲事主於 2024 年 1 月初,透過 Instagram 認識男子 A,二人一度成為情侶,同月 19 日分手。6 天後,男子 A 邀約事主翌日到其裕民中心寓所,事主同意。

及至 1 月 26 日二人會面,男子 A 帶事主到遊戲機中心,會合林姓少年及另一男子,4 人一同晚膳後,前往男子 A 的寓所。及後鄧姓被告與王瀅睎走入單位,帶事主到樓梯掌摑對方,王一直站在旁邊,隨後王落手掌摑事主兩次。鄧另指示林及事主入房,林遂要求事主為其口交,過程歷時 5 分鐘。

至於勒索罪指,鄧及王隨後要求事主向他們支付 4,000 元,聲稱他們因襲擊事主而受傷,王更建議事主到酒吧打工還款,並要求翌日見面。

事主離開後,向社工傾訴事件及報警。事主到醫院驗傷,發現她左眼眶瘀傷,前膝瘀傷,左面及頸有紅斑。

本案共 5 被告

首兩名被告為林姓未成年孿生兄弟、第三被告為姜姓少年,第五被告為王瀅睎(18 歲),涉鄧姓第四被告的案件,則早前已處理。

控罪指,林姓兄弟、姜姓少年、王瀅睎各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指 4 人於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牛頭角裕民中心非法禁錮 X。

第二及第三被告再各分別被控一項非禮罪,指他們非禮 X。王則另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盜竊、勒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襲擊 X、盜竊屬於 X 的 530 元,及勒索她 4,000 元。

DCCC96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