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二(23 日)踏入第二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明年 2 月作結案陳詞。
美聯代理在辯方盤問下否認,因不滿被告事後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她,而向廉政公署舉報被告。對於辯方指,被告提出以 1,000 元補償她,鍾稱「而家返工唔係要補償」,強調她要代美聯收取佣金,稱辯方的說法「混淆視聽」。
首日審訊|美聯代理:簽租約同日要求取消
美聯代理續作供:
需用美聯身分帶「睇樓」
案件周一開審,據庭上資訊,美聯地產代理、客戶總監鍾芳宙於 2022 年 11 月 6 日,帶被告到大圍雲頂峰的單位「睇樓」,而鍾將「睇樓紙」的日期由 11 月 6 日寫成 7 日。鍾周二繼續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其實 11 月 6 日鍾、被告與業主都在單位內,而鍾曾經向被告解釋,她與業主是中學師兄妹,令到被告以為鍾與業主之間是朋友關係,而鍾帶被告「睇下層樓啱唔啱」,所以不用白紙黑字寫「睇樓紙」。
鍾不同意,並指自己需要用美聯代理的身分,才可以帶被告「睇樓」。

鍾:出於信任沒即日收訂金
日前庭上亦提及,被告在 11 月 6 日同時由中原地產的代理帶領參觀雲頂峰另一個單位,而中原的代理提供佣金優惠,被告最終選擇與對方簽租約。
辯方周二向鍾芳宙指,她希望被告不要與中原代理簽租約,所以在 11 月 6 日給予被告一天「寬限期」,待他繳交按金。她打算讓被告在 7 日才與業主簽署正式租約,所以將「睇樓紙」的日期寫成 11 月 7 日。
鍾反指,被告在 6 日曾向她提及,不喜歡中原代理介紹的單位,所以轉為與她商討租約細節。又指 6 日當天業主因事先行離去,她與業主亦「出於信任」才沒有即日向被告收取訂金。
鍾否認因被投訴而舉報被告
辯方又提出,鍾芳宙在被告「撻訂」後,向被告稱她「白做」,而被告提出以 1,000 元補償她。
鍾庭上回答,「而家返工唔係要補償」,強調她要代美聯收取佣金,而非個人的佣金,並指辯方的說法「混淆視聽」。
辯方亦指,被告向鍾提出以 1,000 元補償她之後,曾經向鍾稱,她可以將事件報告給美聯,鍾是明白被告的行為並非賄賂,直到 2024 年 1 月,被告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鍾,她因不滿被投訴才向廉政公署舉報被告。鍾否認。
辯方完成盤問後。控方覆問提及,鍾將「睇樓紙」的日期寫錯,美聯或她會否得益?鍾不同意有得益,並供稱自己亦因此事,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罰款 3,000 元。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官押後明年 2 月結案陳詞
鍾芳宙完成作供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施祖堯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官將案件押後到 2026 年 2 月 3 日作結案陳詞。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杜渡在庭上需要普通話傳譯協助,他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案件由裁判官施祖堯審理。
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被告杜渡(48 歲,香港城市大學教授),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11 月 6 日 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一筆港幣 1,000 元款項的餽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該鍾芳宙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 ,即協助杜渡向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隱瞞一份就一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已於 2022 年11 月 6 日由該鍾芳宙促成、黃姓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而該份已簽訂的協議於同日因杜渡違約而被取消的事實。
STCC370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