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歲的士司機涉於 2025 年 8 月,向扮成顧客「放蛇」的警員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他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 4 罪,周三(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罰款 3,000 元。官指被告有兩次同類型紀錄。
案情指,被告凌晨在中環威靈頓街接載警員到尖沙咀,曾稱「咁夜又要過隧道,三百蚊,你睇吓可唔可以」。而駕駛期間他未有按下計程錶,最後收取了 300 元車資。該段車程約 8 公里,標準收費應為 142 元。
官:被告有兩次同類型紀錄
辯方指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與感化官會面期間有禮、真誠合作,感化官認為被告「上咗寶貴嘅一課」,有悔意,亦得到家庭支持,冀法庭給予被告機會,按報告建議判處社服令。
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過往有兩次同類型紀錄,惟考慮他及時認罪,顯露悔意,亦得家人支持,就「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罪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就「沒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沒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駕駛時沒攜有駕駛牌照」3 罪各罰款 1,000 元,即合共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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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警凌晨放蛇
被告稱「咁夜又要過隧道,三百蚊」
案情指,2025 年 8 月 24 日約凌晨 1 時 25 分,一名警員在中環蘭桂坊進行打擊的士違規行動,期間走近由被告駕駛、停泊在威靈頓街近德己立街的的士,問被告「尖沙咀海景嘉福洲際酒店去唔去?」,而被告回應「咁夜又要過隧道,三百蚊,你睇吓可唔可以」,警員同意並上車。
被告沒有按下的士計程錶便開車,證件架亦沒有展示其的士司機證。凌晨 1 時 36 分,的士到達目的地,警員向被告繳付 300 元,其後表明警員身分並拘捕被告。被告承認駕駛時沒有攜有駕駛執照,在警誡下稱「我無嘢講。」
案情指,整段行車距離為 7.96 公里,的士標準收費應為 142 元。
被控濫收車資等 4 罪
被告李正德(48 歲,的士司機),被控「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駕駛時沒有攜有駕駛牌照」共 4 罪。
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中環威靈頓街近德己立街,身為車輛登記號碼 KF5962 的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 5 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同日同地身為該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在該的土被租用時,没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無合理辯解而沒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於駕駛該車輛時沒攜有駕駛執照,或由運輸署署長所發出顯示已申請換領駕駛執照,或已申請領取駕駛執照複本的文件。
ESCC30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