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大火,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上月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下令解散宏福苑現任法團管理委員會,並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管理人。
局方周二(6 日)開庭指,是次申請為「維護、促進所有宏福苑居民嘅權益」,又指事件牽涉利益衝突,引起居民對管委會公正性的疑慮,加上委員處理個人生活安排,已花費大量精力,再要求他們處理屋苑管理問題,是不切實際。
法官林美施考慮後批准申請,指管委會在災後近乎癱瘓,要處理的事前所未有,超越他們的能力,更適宜由有經驗人士管理。官應局方建議,下令無限期委任「合安」為管理人,每月須向民政署匯報工作進度。局長麥美娟強調,管理人只是暫代原有管委會職能,所有重大事宜都會透過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決定。

麥美娟:重大事宜仍由業主決定
民青局局長麥美娟見傳媒時表示,歡迎土地審裁處決定,強調管理人只是暫代原有管委會職能,代表法團處理屋苑管理事務,又指法團作為依法成立的法人仍然存在,亦不影響宏福苑業主對重要屋苑管理事務的最終決定權,所有重大事宜都會透過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決定。
麥美娟指,完成必要委任程序後,「合安」將履行《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管委會職能,展開一系列工作,首先會與前管理公司交接,接收由對方持有的各項與法團相關文件,包括由法團簽訂的合約,例如大維修和屋苑其他服務相關的合約。
她續指,「合安」收到相關資料後,會聘請專業顧問或專業人士分析,在採取下一步行動如終止相關合約前,「合安」會確保與業主有充分溝通,聘用專業人士協助查明法團的帳目情況,並設立溝通渠道,包括籌備舉辦簡介會,收集業主和居民的意見。
局方:法團不反對決定
申請人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答辯人依次為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徐滿柑、麥志雄、何仲行、張梓雲、林慧敏、蘇倩婷、江祥發、馮靜欣、謝寶森、陳文浩、麥致誠、李日興、鄧嘉恩、羅詠麟,案件由法官林美施處理。
民青局以《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 31 條,要求法庭頒令解散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並根據條例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宏福苑的管理人。
司法機構公告顯示,法庭設有 24 個記者席、68 個公眾席,記者現場所見接近全滿。
呂世杰指,15 名答辯人聯署去信法庭,指了解是次申請內容,不會出席法庭聆訊,獲法庭批准。呂又指,答辯人沒提交反對通知書,換言之他們不反對解散現任法團管委會,以及由法庭委任「合安」為屋苑管理人。

局方:申請為維護居民權益
呂指,法庭內有多名公眾人士,希望簡單解釋民青局的申請理由。他指,政府聽到眾多社會聲音,明白他們有合理擔心,指「今次申請只有一個目的,亦都只可以有一個目的,就係維護、促進所有宏福苑居民嘅權益」。
呂續指,火災後要處理的事宜是前所未有,遠超現任管委會成員的知識、經驗,加上委員就處理個人生活安排,已花費大量精力,再要求他們處理屋苑的複雜問題,是不切實際。
局方:考慮居民擔心公正性、利益衝突
另外,他指不同政府部門正調查火災起因,現屆管委會已接手處理大廈維修一段時間,不能排除管委會要承擔責任或後果。呂強調,局方非認為現屆管委會有法律責任,但由管委會處理,可能會引起居民對其公正性的疑慮,對管委會履行職責造成很大阻礙。
呂指,考慮居民的疑慮、各座居民的利益衝突等,局方認為由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合安」以無償方式擔任管理人,一來不會加重居民負擔,二來能有系統管理,建議法庭無限期委任「合安」為管理人。
他又指,明白現時舉行周年大會有困難,指「合安」會採取可行措施,聯絡居民、業主。呂提到,現屆管委會上月欲舉行會議,不少業主想出席,惟因場地問題而延期,局方已成立小組,協助「合安」尋找場地舉行會議。

局方:建議「合安」定期交報告
他指,「合安」職權與法團管委會職權一樣,建議「合安」定期透過民青局局長向政府提交報告,以及透過誓章形式向審裁處提交報告。呂指,局長知悉是次申請引來一些不利揣測、指控,局方不容任何人以陰謀論等作無理指控,強調現時須所有持分者眾志成城處理事件。
另外,就局長早前指,若土地審裁處委任「合安」為管理人,龔如心慈善信託基金會捐出 500 萬元。呂補充,周一(5 日)收到基金一方信件,確認將 500 萬元提升至 1,000 萬元,以聘用專業人士、購買保險等。
官:管委會火災後近乎癱瘓
法官林美施小休後指,火災造成 7 座大廈嚴重損毀、過百人傷亡,逾千居民喪失家園,居民既要籌措自身生活,亦要面對屋苑災後重整,承擔精神、工作和財政壓力,屋苑難以單靠 14 名委員,在這個非常時刻,處理極其複雜的管理問題。
官續指,現時嚴峻的屋苑管理問題,包括法律權利、向保險公司索償、翻新工程、屋苑存款的保存和運用,而委聘合適的專業人士,能就事件提供法律、保險、工程及財務等方面的意見或協助。
官又指,管委會在火災後近乎陷入癱瘓狀態,他們亦不否認,要處理的事宜是前所未有,明顯超越他們的能力、經驗和知識,而居民包括委員亦散落各區臨時住所,因此更適宜由具專業知識及經驗的管理人,有系統管理屋苑。

官:管委會責任未明或影響履職
官提到,去年 12 月 17 日原訂為現屆管委會會議,議程提到備受爭議、由法團與工程公司簽訂的合約,提到「議決把終止大維修工程承建商及顧問公司合約的議案,交由業主大會表決」。局方指,此舉引發部分業主擔憂,亦有人投訴管委會沒向業主提供有用資訊。
官續指,現任管委會就火災是否負有法律責任,這潛在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他業主對他們的信任,加上,警方、廉署、消防處及獨立委員會正進行或即將進行調查,廉署亦一度拘捕現任及前任主席。
官續指,在現階段管委會的法律責任尚未確定(如有),對管委會有效履行職責構成挑戰。另一方面,官指宏志閣是屋苑唯一沒被波及的大廈,宏志閣居民與其他大廈居民的立場、利益未必完全一致,對於這些利益衝突,適宜透過第三方、中立機構協調處理,保障屋苑整體利益。

局方倡「合安」向審裁處報告 官拒納
官認為,「合安」是一間成立已久、具備規模、由全職物業管理專業人士組成的團體,涵蓋法律等範疇,並同意以無償方式管理屋苑。她指,龔如心慈善信託基金會亦捐贈 1,000 萬元,以應付屋苑營運開支。
總括而言,官指火災後續工作刻不容緩,亦急須妥善處理法團龐大資金,接納局方申請,下令解散現任管委會,由「合安」管理屋苑。她指,災後重整的物業管理工作漫長且艱巨,訂立委任期限不切實際,下令無限期委任「合安」為管理人,並須每月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報告,匯報工作進度。
至於局方提出「合安」可向審裁處提交報告,官則指,司法機構必須保持中立,「對於一些有機會引致公眾產生疑慮的事情,應該加以避免」,以確保不會削弱公眾對審裁處公平審理案件的信心。
官指,《建築物管理條例》 沒條文提及,管理人須向審裁處問責,又指此舉會含糊混淆審裁處的公正角色,最終拒絕局方此項申請,並不會就聆訊頒下訟費。
LDBM1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