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人被指 2022 年 9 月為收債而非法禁錮、毆打「債仔」,被起訴 8 罪,當中兩人不認罪受審,指招認並非自願,是遭反黑組人員毆打、威嚇、誘使而錄取。案件原定周四(8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林偉權即日裁定兩人無罪,指控方依賴招認舉證,惟有關招認是否自願,未能達毫無合理疑點門檻。
判詞指,兩被告警誡下稱「我冇嘢講」,當中一人更為逃避警察而跳車,卻於 22 小時後的錄影會面中表現十分合作、供出犯案經過,「確令人有點詫異」。判詞又說,兩被告於凌晨時分錄口供,直言時間不正常、看來沒迫切需要,亦沒證人可合理解釋安排,「不禁令人懷疑調查員是否想藉此安排去減低疑人的抗壓能力⋯由起初保持緘默改為招認?」
原定周四續審、辯方爭議招認
本案有 3 名被告,合共被起訴 8 罪,當中兩被告何祥寶、黃俊熹否認普通襲擊、勒索、非法禁錮受審,分別由大律師吳達輝、源曦代表。律政司由檢控官蔡中婧代表。案件由法官林偉權審理,原定周四踏入第 7 天審訊。
綜合判詞,控方依賴兩被告的招認舉證,此外沒其他證據。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兩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兩人指稱替他們錄口供的 3 名反黑組人員,曾毆打、威嚇、誘使他們,例如不讓他們睡覺、教他們錄口供等。兩人最終應警員要求錄口供,並非出於自願。
控方案情:被告招認為收債毆打事主
判詞引述控方案情指,2022 年 9 月 18 日,警方調查男子 X 疑遭非法禁錮案,在大埔墟火車站陪同報案人會見疑犯時,見到被告黃俊熹駕駛的私家車,旁邊有另一被告何祥寶等人。何被當場逮捕,警誡下稱「我冇嘢講」。黃則駕車逃走,被警方尾隨,期間黃高速駕駛、多次衝紅燈,並在粉嶺跳車逃走,任由車輛慢速溜前,直至撞上另一私家車才停下。黃被捕後,警誡下稱「我冇嘢講」。
反黑組人員接手案件,在 9 月 19 日凌晨約 2 時半至 3 時,何祥寶於錄影會面承認替名為「偉豪」的人收債,並跟隨他人把 X 帶到某處及毆打;同日凌晨約 3 時半至近 5 時,黃俊熹亦在錄影會面承認與何相若的內容,但稱自己見情況有異,便駕車載 X 等人離開,駛至粉嶺時則自己跳車。他另於凌晨 5 時許,錄口供招認無牌駕駛。
警員否認曾毆打、威嚇
判詞指,案件因應兩被告爭議招認自願性,而處理「特別事項」(法律 101 文章)。3 名大埔反黑組第二隊人員被傳召作供。
代號 PW5 的人員稱,他和同袍在 9 月 19 日凌晨近 1 時從值日官提取何祥寶,帶他回住所搜查,隨後於凌晨約 2 時半至 3 時在大埔警署錄口供。被問及為何要凌晨處理,判詞引述他稱是按上司指示行事,要盡快在扣留 48 小時內起訴,並稱自己曾問何有否精神,對方答「夠精神」。他另否認有警務人員毆打、威嚇、誘使何祥寶。
代號 PW6 的人員,則否認自己曾向黃俊熹說過,如黃合作便讓其盡快休息,亦不同意當時黃很累,又指不知道凌晨 3 時許提取黃調查時,對方是否正睡覺。他同樣否認有警務人員毆打、威嚇、誘使黃俊熹。
代號 PW7 的人員,稱負責案中另一認罪被告,否認有同袍毆打、威嚇、誘使黃俊熹。判詞提及,PW7 正在退休前休假,他另涉一宗串謀販毒案,於 2023 年 11 月被捕,其後停職,至 2025 年 8 月被起訴。
被告稱警曾說「我哋話點就點」
官其後裁定「特別事項」均有表面證據,兩被告選擇作供。何祥寶供稱,被扣留警署時不准與家人聯絡,其後他被警員帶到一房間,PW6 著他站至牆邊,但指他站得不好,遂握拳以手背打其腹部。在他否認自己曾毆打報稱受害人時,再被 PW6 打肚。他驚慌下哭起來,PW6 見狀稱「喊都無用」、「我哋話點就點」,並稱若他快些招認便沒事。在場另一警員則著他不要找律師,又指錄口供後就准聯絡家人;亦有探員以粗口著他招認,否則不准保釋。
何說,他曾要求見醫生,亦想對醫生說出遭遇,但在場有軍裝警員,故不敢說。而在錄影會面時,自己很累、很驚慌、很大壓力,覺得警察要其招認,自己沒選擇餘地,於是合作,但稱並非自願。
黃俊熹則稱,自己被帶到沒燈的黑房,有人叫他舉起雙手,PW6 問他案發經過,他答不知道,便遭對方毆打腹部。黃續說,PW6 繼續查問,遇到不滿意的答案,便教他如何回答,要他承認打人等,又不准他睡覺。黃說,錄口供已是凌晨 3 時許,距離自己被捕前吸毒已一段時間,覺得很累很辛苦,而凡他否認,PW6 便停止錄影,說若不給好口供,就不能睡,於是合作招認。
官指由「冇嘢講」轉招認令人詫異
判詞其後分析,指兩被告被捕時在警誡下均說「我冇嘢講」,惟兩人向 PW5、6 錄取口供時,有清晰招認,「在一些案件,疑人由保持緘默或否認,後來轉為承認,也曾發生」,但指黃俊熹為逃避警察而駕車離開大埔墟,期間曾高速行駛、多次衝紅燈,最後更跳車逃走,其時警誡說「我冇嘢講」,「但大約 22 小時後在錄影口供中卻表現得十分合作,和盤托出犯案經過,確令人有點詫異。」
判詞指,兩人的口供於 9 月 19 日凌晨 1 時半至 5 時錄取,官同意有關錄取時間不恰當,指兩人當時被捕逾 20 小時,若要錄口供,大可於接手調查後的日間或晚上錄取,「案中沒證據顯示有迫切性須在凌晨時分錄取該等口供。即使警方想在 48 小時的拘留時間內完成調查工作,也不能漠視疑人的休息權利;控方沒有證人可合理解釋為何作出如此安排。」
判詞又指,官最大的關注,「是反黑組人員為本案疑人錄取口供的時間不正常,都在凌晨,但看來沒有迫切需要」。判詞續說,「如此情況不禁令人懷疑調查員是否想藉此安排去減低疑人的抗壓能力,令對方感到壓力而容易就範去配合調查。疑人是否因為疲倦或渴睡,抗壓力減低而變得合作,由起初保持緘默改為招認?」
拒納招認後控方沒證據 被告獲裁無罪
官最後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人自願給錄影口供,故拒納招認為證供。
官續指,招認不獲接納為證據後,控方已沒證據舉證兩人犯案,遂裁定控方缺乏證據指明兩人犯罪,裁定兩人毋須答辯,罪名不成立。
不過,判詞指黃俊熹早前另承認危險駕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他將在周五(9 日)求情及判刑。
DCCC21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