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學聯會址公司入稟要求披露帳目等、雙方早前和解 原告被要求付訟費、不服提上訴

持學聯會址公司入稟要求披露帳目等、雙方早前和解 原告方被要求付訟費、不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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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前幹事仍有法定責任

原告方提及,按警方提供的註冊資料,原告提出訴訟時,首 3 名被告羅芷澄、郭維、陳穎茵為學聯幹事成員,而孫昊賢則為學聯帳戶簽署人。

原告於 2023 年 7 月 20 日,就是次民事訴訟入禀區院,展開單方面聆訊申請禁制令等。當時被告均無視此訴訟,亦拒絕支付相關約 247 萬元款項,有違其法定責任。

而同日另外兩名男子、即當時的幹事成員,透過法律代表,故意於當天提出替代羅芷澄及孫昊賢,成為本案被告。而當時原告方並不知情,令原告方有如「告錯人」。

原告方續指,原告方提出民事訴訟前,已多次要求眾被告支付款項,均不獲理會,最後才提出是次訴訟,並凍結戶口。即使該兩男代替羅及孫成為被告,但羅及孫過去亦仍對學聯有法定責任,不會因而毋須負責。而郭維則一直維持幹事身分,沒有被替代。

原告:被告不續任幹事須通知警方

原告方質疑,假如之後又有另外兩人要替代原有被告,成為幹事,原告方便會一直「告錯人」,法庭不應因而要求作為事主的原告方支付彌償性質訟費。

原告方續指,即使有被告指已從嶺大畢業,不再擔任學聯職務,但被告仍須向警方更新資料,亦不會因而推卸過去的責任。

原告方又提及,在提出訴訟的一年兩個月後,被告方在沒有申請解凍户口的情況下,向原告支付全數 240 多萬元,原告方亦未知相關款項來源。

被告方:被告在囚或不在港

被告方則指,當時首被告羅芷澄正在服刑,郭維長時間不在香港。訴訟一開始是單方面聆訊(ex parte hearing),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方知悉相關程序,被告均在 2023 年 7 月 25 日或之後才收到入稟狀。

按《社團條例》,被告亦無法定責任通知警方他們不再擔任幹事。而原告方早知幹事成員有變,仍持續對時任幹事提出訴訟,而非現任幹事。例如即使原告方不肯定被告身分,亦以描述方式填寫被告方。

4 被告曾為大學學生會成員

原告為「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由謝偉俊律師行代表;4 名被告依次為羅芷澄、郭維、陳穎茵及孫昊賢。

翻查報道,羅芷澄曾任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2022 年被裁定 11.19 尖沙咀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陳穎茵曾任嶺大學生會代表會臨時行政委員會副主席;郭維為中大學生會內閣「朔夜」成員之一,上任當日全體宣布請辭;孫昊賢曾任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主席,2023 年以中大校友身分,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但參選資格不獲通過。

入稟狀:原告要求學聯
披露帳目、撤出兩會址

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宣布,「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以信託方式,為原告持有約 247 萬元款項,以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以信託方式,為原告收取干諾道西 118 號一洲國際廣場 3408 室租金;並要求法庭頒令學聯披露帳目。

翻查資料,上述單位由原告於 1994 年 8 月買入,作為投資物業,投資回報以租賃形式進行。另外,原告要求法庭頒令學聯撤出兩個會址鎖匙及「交吉」,包括旺角威特商業大廈 9 樓及金輪大廈 8A 室。

原告方公司董事
包括立會議員馬逢國

翻查資料,學聯於 1993 年將轄下機構「學聯旅遊部」出售,部分資金撥予學聯,餘下資金由「學聯旅遊部」改名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管理,從所得回報支付學聯的運作經費。

據報道,「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的公司董事原由 6 名「學聯旅遊」代表,以及 6 名學聯代表組成。「學聯旅遊」的董事多年來由立法會議員馬逢國、時任「學聯旅遊」董事總經理侯叔祺等人擔任;馬逢國於 1970 年代曾任學聯會長。

學聯則定期選出和委任代表,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曾任公司董事,惟因部分大學學生會出缺,董事名單近年已未見學聯委任的董事。

DCCJ303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