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華》一方在審訊首日提「中止聆訊」申請,雙方周二( 24 日)就此陳詞。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3 月 9 日就「中止聆訊」一事裁決。
《華》一方質疑鄭的檢控動機不良,指鄭向勞工處申索時,未提及曾要求《華》於 48 小時內支付 300 萬元和解,否則將提出私人檢控,而法庭批出檢控許可時亦不知悉此事,對《華》構成程序不公。鄭一方則指,即使控方披露有所不足,法庭應與公眾利益一併考慮,若案件涉重大公眾利益,審訊應繼續。

《華》質疑檢控動機不良
審訊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開始,《華》一方當日提出中止聆訊申請,指鄭嘉如提出檢控的動機不良,例如在記者會上稱事件涉新聞自由、提控與金錢無關,另一邊廂卻與公司談判索償,金額一度達 300 萬元。
而在談判同時,鄭於同年 11 月 12 日到勞工處提出申索,表示曾向《華爾街日報》提出進行調解,但對方拒絕。《華》一方認為,鄭一方面與《華》談判,又向勞工處申索,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
《華》:控方申許可時有隱瞞 鄭:案件涉公眾利益
《華》一方周二(24 日)指,當鄭向勞工處申索時,沒提及她曾向《華》指,若未能於 48 小時內支付 300 萬元和解,她將會提出私人檢控。《華》一方認為,鄭的檢控動機並不坦誠(lack of candor)。
《華》一方又質疑,法庭決定是否向鄭批向私人檢控許可時,《華》一方僅掌握與鄭談判時的電郵,對鄭與勞工處的來往並不知情,加上鄭沒向法庭披露,曾要求《華》提供 300 萬元和解一事,以致法庭作決定時並不掌握事件全貌,對《華》構成程序不公。
鄭一方則回應指,即使控方在聆訊期間披露上有所不足,法庭應將該缺陷與公眾利益一併考慮,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審訊應該繼續。
鄭檢控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控方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辯方《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