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荃灣|原審非法集結無罪 發還重審後罪成判囚 男子提定罪上訴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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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官指沒證據指參與堵路

涉案上訴人葉澤深,案發時 20 歲學生,他被控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與其同案尚有兩人。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在 2021 年 6 月 11 日裁決時指,葉澤深所攜的索帶包裝未被拆開,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參與堵路、故意作出擾亂行為,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亦隨之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事隔兩年提上訴

事隔近兩年,律政司在 2023 年 4 月以案件呈述方式,對葉及同案兩人提出上訴。

高院在 2024 年 8 月就上訴聆訊,時任法官郭啟安披露,同案有一人已在裁決後離港,故不處理其上訴。至於葉及另一人,官在同年 11 月裁定原審裁判官在法律上出錯,有悖常理,撤銷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

被告上訴挑戰發還決定失敗

葉先後向高院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皆被駁回。當中高院指,申請方動議的所謂法律觀點早已被確立,「根本不用勞煩終審法院不厭其煩的重申有關重審的法律原則」;又指申請方只是重複上訴聆訊時的論點,「新瓶舊酒,老調重彈」,上訴法庭並不是給申請人「作出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終審法院更加如此」。

發還重審維持不認罪

在終院亦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後,案件在裁判法院再訊。葉和同案另一人維持不認罪,案件於 2025 年 10 月重審。

葉澤深沒有作供,辯方傳召其友人及父親作證人。葉父提及被告被捕前數星期,因覺得家中電線、寬頻線亂,故吩咐葉澤深購買索帶整理。

審後改裁罪成、判監12周

再次審理本案的裁判官劉淑嫻,在 2026 年 1 月裁定葉罪成,同案另一人則維持無罪。官指,無辜途人只會逃避催淚彈,但不會逃避警員,加上學生被告攜有索帶可供示威者使用,裁定其非法集結和蒙面罪成。

裁判官拒納被告父親的證供,指葉父在案發前十多天已著兒子買索帶,但葉仍未有購買。官指,若葉父如此介意家中電線凌亂,大可以在放假時購買,再交由葉處理。

官拒因延時減刑

同年 2 月,官判其監禁 12 周。辯方求情時提及,若被告原審時被裁定罪成,當年 21 歲尚可判入勞教中心,惟現時已超齡,盼法庭參考「陳虹秀案」,考慮本案司法程序歷時逾 4 年寬大減刑。

官指,被告在現場蒙面並攜索帶,但沒有攻擊性武器、非領導者,亦無作出暴力行為。他同意被告 4 年間面對壓力可酌情減刑,但被告曾上訴至終院,相關延期由他自己造成,就該時段不予額外扣減。

HCMA85/2026(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