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滙豐職員認受賄助內地客開戶 判監6及10個月 求情:十年奮鬥盡毀非常後悔

東區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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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員認罪
一人稱願助控方

本案共 5 名被告,其中時任滙豐財務策劃副總裁盧穎衡,以及滙豐卓越理財業務經理万卉,分別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另一名卓越理財客戶經理勞焯儉,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勞早前指有意協助控方,與保險代理夫婦一同押後至 5 月 4 日再訊。周二庭上透露,勞將會作供,法庭先處理盧和万的判刑。

求情:首被告曾受提㩦
因不懂拒絕、一時貪念犯案

辯方為盧穎衡求情指,其中一被告是盧在保險公司的前上司,盧自畢業初踏入社會便受對方提㩦,對方可謂盧的「人生導師」,盧會稱呼對方為「阿哥」,對方亦會招呼盧到其家暫住。

疫情期間,因盧無法到內地賣保險,遂轉職到滙豐工作,對方邀請盧替其客戶盡快開戶,會提供酬勞,盧當刻面對他尊敬的前上司,處事不夠成熟,不懂得推卻,亦因一時貪念及低估法律後果犯案,現非常後悔,亦知自己嚴重違反僱主的信任、專業操守及誠信。

辯方又引述案情,提到盧的工作範圍不包括為客開戶和審批客戶,他主要是將對方提供的客戶轉交同事,希望優先為他們開戶及採取較寬鬆的準則審批,犯案手法較簡單直接,雖然濫用作為職員的角色,但行為不涉及其職權。

辯方:盧願交出案中得益

辯方續指,盧穎衡在錄影會面將案情和盤托出,表現合作,他非「大奸大惡」之人,會在獄中反省過錯,刑滿後重新做守法巿民。盧現時的兩名僱主亦撰求情信,指盧加入新公司前已坦白交代本案,欣賞其坦誠及勇氣,願意在他刑滿後重新聘用他。

盧亦願意交出案中得益的 17.4 萬元。控方指可透過復還令處理,將得益交還案中主使人滙豐銀行。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關注做法似乎不合適,「主使人變相得到犯罪得益,聽落去都唔合常理啦,係咪?」認為應予充公。張最終指示控方再索取法律意見,容後以書面形式處理。

求情:第五被告十年奮鬥盡毀
犯罪得益僅 6,000 元

第五被告万卉則親撰求情信,指因一時貪念,令過去十年奮鬥盡毀,現非常後悔,希望向法庭、家人及公司道歉。

辯方描述万由深圳一間銀行的櫃員,經多年進修、奮鬥,2023 年以工作簽證來港,先後在滙豐及渣打銀行工作,月入約 5 萬元,惟因本案已遭解僱,現時無業,本已退休的母親需重投職場,令万相當難過。

万的父母亦撰求情信,指女兒有責任、有愛心,亦有區議員為她求情,指万擔任義工照顧流浪動物。辯方形容万顧家,每月為父母供樓,不時給予生活費,案發後万獲診斷抑鬱症,需定時覆診,她礙於保釋條件無法離港,造成一定精神和經濟壓力。

案情方面,辯方指万僅為 12 名客戶預約成功開戶,當中部分有較高洗黑錢風險,但至今都沒有實際洗黑錢,亦無證據指她在處理開戶時違規,或致滙豐有實質損失。她在調查期間亦提供資料,現承諾日後會洗心革面;其犯罪得益僅 6,000 元,她願意全數交出,望法庭從輕發落。

官:違誠信影響銀行業以至全港

張志偉判刑時指,洗黑錢在香港非常普遍,法庭需要考慮被告作為銀行職員,受訓辨別客戶是否有洗黑錢風險,惟他們對特定客戶提供優待,罔顧有關程序,勢影響整個銀行業以至香港整體情況。而即使從較微觀的角度出發,被告行為亦違反誠信。

就盧穎衡,官指他收受 17.4 萬犯罪得益,即時判監是合適刑罰,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 10 個月監禁。

就万卉,官指其收受的利益多寡並非考慮因素,她在短時間內處理 12 名客戶,不論該些客戶是否高風險,性質亦絕不輕微,遂採納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 6 個月。

認罪案情:
滙豐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5 名被告為盧穎衡(30 歲,時任財務策劃副總裁)、韓杰(35 歲,保險代理)、被告周崟瑛(34 歲,無業)、勞焯儉(39 歲,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客戶經理)以及万卉(31 歲,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他們共被起訴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盧承認的案情指,一被告在 2022 年 11 月着盧協助為其內地客戶開設銀行戶口,並承諾就每個成功個案支付 1,500 元報酬,盧同意。由於盧無權為客戶開設戶口,他遂尋找同事協助。

案發期間盧一共收取逾 17 萬元報酬,對方共傳送 303 名客戶資料予盧,當中 234 人成功開戶。銀行發現部分戶口有洗黑錢風險,遂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万卉的認罪案情則指,她與被告協議,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於滙豐開戶,每宗成功個案收賄 500 元人民幣。万於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2 月期間,協助 12 名對方的客戶開設銀行戶口,收賄 6,000 元人民幣。銀行發現當中 4 個戶口具洗黑錢風險,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韓杰、周崟瑛早前申請押後待與控方商討,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將於 5 月 4 日處理兩人答辯。

ESCC166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