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i前兼任講師認收賄保學生合格 判囚8個月 官:影響學位認受性

THEi前兼任講師認收賄保學生合格 判囚8個月 官:影響學位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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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被告「成日覺得餘下日子唔多」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不爭議被告的罪行必然令學生、學院受影響,甚至導致師生及家長對學院有負面看法,惟被告患精神疾病,且接近 70 歲,「成日覺得餘下日子唔多」,希望與家人共渡餘生,若學院有需要,他亦可交還以往的薪金,冀法庭判處緩刑或非監禁式刑罰。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本案控罪嚴重,涉案金額非唯一考慮因素,事件除牽連涉事學生,亦影響 THEi 及相關學位的認受性。

官又指,無論被告患病與否,其行為都是為家庭謀取私利,而被告辯稱擔心較家人先行離世,想法可受病情影響,但不能成為犯案的理由。

官:將明知不能合格學生送出社會

官指,被告並非在一時衝動下犯案,案發期間多次遊說學生,將明知不能合格的學生「送出社會」,使對方獲得認可學歷,從而成為註冊工程師。

官認為,被告並無任何特殊情況可扣減刑期,考慮案件影響涉事學生及 THEi,也涉及具認受性的專業學位,加上被告處心積慮遊說學生,遂以判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被告監禁 8 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刑罰上訴被拒,被告需即時還押。

案情:索 4 萬元保畢業論文合格

案情指,被告自 2019 年起獲高等教育科技學院(THEi)聘任為兼任講師,負責指導土木工程(榮譽)工學士課程學生的畢業專題研習。

2024 年 9 月起,被告會與賴姓學生定期會面,討論畢業論文的進度。及至 11 月 1 日的會面,賴錯誤提交中期報告,而非反思日誌,被告對此感到不滿,向賴指其日誌將會不合格,更明言不會給予其論文合格成績,被告事後更向賴展示日誌的不合格評分表。

至同月 30 日,被告告知賴可給予他一次機會,並向對方索取 4 萬元,以換取論文合格成績。雙方經協商後,賴同意分兩期向被告支付 3 萬元,被告其後向賴展示已修改的評分表,顯示賴的日誌取得合格成績。

案情:明言學生無法取好成績
着準備 2 萬元現金

被告在 12 月 6 日向賴指,若賴遵守早前的協議,可就畢業專題給予他 B+ 級的總體評分。

兩人及後見面作進一步商討,被告更承諾會在下一學期的另一課程中,給予賴 A 級成績。期間被告又表明,賴沒有能力取得好成績,不必再努力,只需遵守協議,着對方準備現金 2 萬元。

及至 10 日,兩人依照約定會面,被告將一疊報紙遞給賴,指示賴將現金 2 萬元包裹在報紙內,賴按其指示處理金錢,再交給被告。

被告在會面結束後被廉署拘捕,人員在其身上搜出 40 張 500 元紙幣,和一枚載有已修改的評分表電子副本的 USB。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曾向賴索取 4 萬元,並從賴收取 2 萬元,以保證其畢業專題獲合格成績。

被控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被告吳瑞庭(68 歲、報稱已退休),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指於或約於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賴姓人士接受 20,000 元,作為被告在不考慮理據的情況下,確保賴姓人士在畢業專題研習中成績合格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被告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利益。

THEi:屬個別事件

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THEi 高科院)回覆指,一向重視教職員的個人操守及教育專業,並致力於維護學術誠信。

院方強調,案中的收取賄款行為乃屬個別事件,並不會影響 THEi 高科院的評分機制及其學術公平性,院方重申,所有教職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院校的行為準則。院方將持續加強教職員及學生對防貪法例的認識培訓和監管,包括定期舉行防貪講座,同時禁止所有員工向學生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確保學生在公平及公正的環境中接受教育。

ESCC149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