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不滿管理處沒改善垃圾房衞生問題縱火 27歲男認罪判囚兩年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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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非有意危害他人生命

法官判刑時引述上訴庭案例指,香港人口稠密,在樓層縱火可引致嚴重後果,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官認為,本案被告並非有意危害他人生命,其行為基於不成熟、為洩憤犯案。本案亦未造成人命傷亡及嚴重經濟損失。

法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與家人抽中居屋後,於 2024 年 4 月入伙,4 個月後干犯本案。如辯方所指,被告身世坎坷,父親在被告 17 歲時自殺身亡。被告修讀職訓局課程後,加入水務署成為技工,工作穩定。

官:自制力不足、罔顧他人安全

官提到,報告顯示被告非因任何病理因素犯案,即使法庭同情被告的成長環境,但被告行為源於自我約制力不足,罔顧他人安全,其個人背景在量刑上所佔比重不多。

官又指,社會上大多人對環境問題均感不滿,但不代表可大膽妄為,以危險行為改善情況,只可在合法情況下改善環境。

官就控罪以監禁兩年作量刑起點,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再作三分一認罪扣減後,判囚兩年。

法律101|何謂「認罪扣減」原則?怎樣才能減刑三分一?

辯方:被告以錯誤方法表達不滿

辯方較早前進一步求情時,引述多份報告內容指,被告沒有精神問題,醫生形容被告態度合作及有悔意,即使他有不愉快童年,長大投身社會工作後情況有改善。辯方又指,事件源於被告對衞生情況較執着,以錯誤方法表達不滿。被告沒有重大心理問題,但願意接受輔導改善情緒,加強正確觀念。

辯方強調被告真誠認錯,向受影響人士致歉,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一時犯錯,是次屬個別事件,重犯機會微,立心改過。

案情:被告於 4 樓層垃圾房縱火

被告陳家俊(27 歲,水務署機械技工),被控 4 項縱火罪,指他分別於 2024 年 8 月 4 日及 11 日,在鑽石山啟鑽苑啟慈閣的 11 樓、18 樓、19 樓及 20 樓縱火。

案情指,被告為啟鑽苑啟慈閣 21樓住戶。有 20 樓住戶在 2024 年 8 月 4 日下午 4 時許,聞到燒焦氣味,沿氣味走到垃圾房,發現有垃圾在燃燒,報警後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同月 11 日,保安巡樓時發現,11 樓、18 樓及 19 樓有火種,報案後消防到場處理。垃圾房的瓷磚及牆壁被燻黑,維修費用約 3 萬元。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翌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多次就垃圾問題向管理處投訴,但管理處並無處理,所以在垃圾房燃燒紙張表達不滿,希望可引起注意,逼使管理處採取行動處理問題。

DCCC151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