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青年被指去年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寫上「光時」、「李家超去死」、「炸死林鄭」等煽動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但否認煽動罪。案件周三(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 5 日審訊,由辯方精神科醫生黃重光作供。
黃指,患自閉症的被告曾親歷 2019 年社會事件,案發前因 DSE 放榜大受打擊,當晚睡眠質素欠佳,因而誘發解離症,在病症影響下犯案。控方質疑被告有意識、有預謀犯案,且具備基本思考及書寫能力,不符合解離症症狀,惟黃一概否認。案件押後至 6 月下旬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辯方專家曾4次面談
認為被告符合自閉症症狀
控方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被告由大律師何同殷代表。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
精神科專科醫生黃重光供稱,為本案撰寫專家報告前,曾與梁進行共 4 次會面,並訪問其雙親及老師,相信被告品格及價值觀良好,平時沒有講粗口的習慣,而警方沒有從其電話上檢取涉及粗言穢語的訊息,足以佐證此說法。
黃又指,與被告會面過程中,被告與他眼神接觸短暫,句子支離破碎,屬自閉症典型症狀。當被問及問題時,被告顯然難以理解一些複雜詞語,故會默不作聲,或重覆答案,而答案亦相對較短。
他舉例指,被告在警方警誡下稱「啲字係我寫嘅,我寫嚟畀其他人睇嘅」,可見其句子結構較短,而被告在警誡下被問及「光時」意思時,亦不斷重覆「憎恨政府」的答案。

辯方專家:被告稱錄影會面招認受警方指示
黃認為,被告曾親身經歷 2019 年社會事件,腦海受「不斷轟炸」,加上本身患自閉症,「令佢更加受傷」。黃又指,被告案發前 DSE 放榜失利,當晚睡眠質素欠佳,相信在壓力下出現「強迫性反芻」(Obsessive rumination)的徵狀,同時處於狂亂狀態(Frenzy),最終誘發解離症並犯案。
黃又指,被告雖然承認自己有在廁所寫字,包括「光時」、「李家超去死」、「炸死林鄭」、「林鄭去死」、「林鄭下台」等,但他對案發過程記憶模糊,形容他是身不由己。針對警方錄影會面內容,被告承認做錯及憎恨政府等言論,黃認為他當時仍受解離症殘留症狀影響,被告亦有提及曾受警方指示,才作出招認。
辯方專家相信被告有愛國心
黃批評,警方從未問及被告是否知道違反何等罪行,是否知道當時特首是誰,抑或是否愛國。如被告有機會回答,黃坦言「我相信佢會答愛國嘅」。黃從精神科角度出發,強調需了解行為背後的動機,自言對被告有全面、深入的了解,錄影會面內容不足以反映其內心世界,亦與其診斷不一致。
在控方盤問下,黃同意被告「強迫性反芻」症狀相對輕微,沒有留意相關醫學證據,以證明考試失利或短暫睡眠不足,會導致解離症發作。控方詢問,被告案發前一日已得知成績,為何直至翌日下午才犯案。黃表示無意見。控方追問,一般而言,考試失利與病症發作相隔較短時間。黃同意。
辯方專家:解離症屬隨機發作
控方又問,被告首次犯案後,經歷一個週末後兩度再犯,為何週末期間沒有犯案,亦無出現解離症狀。黃解釋,週末期間有被告父母陪伴,被告有私人事要處理,又指家中廁所有「自己嘅氣氛」,且解離症屬隨機發作。控方追問,被告父母在周日催促他轉學科,質疑他故意留待周一才發作。黃不同意,反駁指解離症屬隨機發作。
控方又指,案發地點沒有安裝閉路電視,涉案廁所玻璃只可以白板筆書寫,質疑被告有意識犯案。黃承認診斷時沒有將上述因素納入考慮,但重申不影響結論。控方續指,被告在案發後稱擔心被人發現,欲逃避追捕,反映他有計劃行事。黃否認,並指病患只是意識受限,並非失去意識,又明言人類具本能避險。
控方問及,曾否了解被告在 2019 至 2025 年病發頻率。黃指沒有,只知被告偶爾會發作,強調「有定無係重要過幾密」。黃進一步解釋,解離症患者的思想、情緒及行為均會受影響,但執行能力不受限制。
辯方專家形容被告案發時像夢遊
控方指出,被告有意識從辦公室取筆,故意步行至沒有閉路電視的廁所,在深思熟慮下預謀犯案,且被告當時具基本思考及書寫能力,不符合解離症症狀。黃一概否認。
總裁判官詢問,被告案發時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還是猶如夢遊一樣。黃稱屬後者。總裁判官續問,被告是否在違反個人意願下,做了不想做的事。黃表示「可以咁講」。對於沒在報告中考慮被告如何取筆一事,黃澄清被告工作時需使用白板筆,已「袋咗支筆」,故沒有進一步探討。
案件押後至 6 月 29 日處理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發地點為尖沙咀中港城第 3 座 11 樓男廁,控罪日期為2025 年 7 月 17 日至 7 月 21 日。
WKCC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