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婦大埔橫過馬路遭撞倒後死亡 司機認「不小心駕駛」等罪 官索社服令報告

西九龍法院 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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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接納未必能趕及煞車

辯方求情提及,被告的不小心駕駛相比同類案件並非最嚴重,他當時亦沒有超速駕駛,即使他未有看見兩人橫過馬路,其車速亦保持緩慢。而被告當時專注看另一名橫過馬路的男子,而忽視了女子。辯方亦引案例指,一般司機的反應時間為 0.9 秒,但情況因人而異。

暫委法官高偉雄聽罷陳詞指,會接納辯方的求情內容,並指即使被告見到事主也未必能趕及煞車。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7 月 3 日判刑,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案情:兩人橫過馬路

案情指,案發當日為 2024 年 8 月 19 日,事發地點為大埔中心第 11 座對出安邦路的位置,最近的行人過路處距離案發地點 80 米外,行人亦習慣在上址橫過安邦路。

案情續指,當日早上 6 時許,被告駕駛一輛輕型貨車途經上址。行車紀錄儀顯示,女事主曾與一名男子橫越安邦路,男子曾停步,女子繼續橫過道路後被撞低至地上,被告亦即時停車。

警誡下稱
撞死者前 1 至 2 秒才見到

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指稱,其車輛左前方撞到死者時,曾見一名男子從車輛右側的行人路行出馬路。

被告亦在錄影會面提及,他熟悉案發地點、每日都會經過,為時約 2 至 3 年。被告又稱,他見到女子時,女子與左車頭距離約兩呎,眼前沒有任何阻擋。而他見女子時沒有減速,因為他在女子被撞前約 1 至 2 秒才見到對方。

案情亦指,女子被送院時已昏迷。女子頭部有一處 4 厘米的傷口並持續出血,她亦有嚴重的創傷性腦損場、瀰漫性腦出血,送院後 3 日不治。驗屍報告指女子肋骨及顱骨折、多處受傷。

張小明
被告張小明周一(8 日)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驗車報告顯示有 3 處缺陷

案情續指,驗車報告顯示涉案車輛出現 3 處缺陷,包括駕駛座踏板區域,地板上的附加金屬板未被固定;駕駛座前方的視像顯示裝置不符規定;儀錶板上添加大量外來物件、中央後視鏡上懸掛裝飾物,兩者均會阻礙被告全面觀察車輛前方的道路及交通情況。

案情指出,被告駕駛時,在道路上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亦沒合理顧及其他使用道路的人士。

被控不小心駕駛等 4 罪

被告張小明,被控「不小心駕駛」、「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使用在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輪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共 4 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8 月 19 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 N6707 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登記號碼為 VW6423 的輕型貨車。

控罪續指,被告同日駕駛的車輛,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態,即司機腳踏操控地台上的額外金屬板沒有固定、而該汽車在駕駛人座椅前面的地方裝有的一部視像顯示器,但該視像顯示器並非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A 章許可。

控罪亦指,該車輛的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輛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

DCCC5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