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男否認企圖與7歲女童肛交 控方:被告以陽具磨陰部 口交後給100元「買糖食」

高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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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以陽具磨擦事主陰部等
期間肛交不果

被告張裕康(案發時 30 歲,現 41 歲),否認於 2015 年在九龍秀茂坪某單位,兩度猥褻侵犯女童 X、企圖與 X 肛交、兩度煽惑 X 與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案件由高院法官陳慶偉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為女童 X 的住所,被告張裕康為 X 母親的朋友,張案發時在上址居住。

針對一項非禮及一項企圖肛交罪,控方指,2015 年某日在單位內,張以戴有避孕套的陽具,磨擦沒穿衣的 X 大腿及陰部,期間多次嘗試將陰莖插入 X 肛門,惟不成功。

控方:被告兩度要求事主口交
事後給100元着「買糖食」

就另一項非禮罪,控方指,張案發時躺在單位內的床上,X 則坐在張的頭部上,期間張舔 X 私處。

至於兩項煽惑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控方指,張在兩個不同的情況下,着 X 替其口交,其中一次在 X 腹部上射精,另一次則在 X 口腔射精 ,並着對方吞下精液。張兩次口交後,均給予 X 100 元,着其「買糖食」。案件周三續審,料傳召事主 X。

HCCC4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