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性侵朋友7歲女兒 控方結案:事主若非親歷不能說情況 辯方:或受幼年事影響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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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裕康(案發時 30 歲,現 41 歲),否認於 2015 年在九龍秀茂坪某單位,兩度猥褻侵犯女童 X、企圖與 X 肛交、兩度煽惑 X 與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由法官陳慶偉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

控方結案:事主僅 7 歲
同意不能作被告脫罪理由

主控、外聘大律師梅松在結案陳詞稱,「女童同意被告行為」不能作被告的脫罪理由,因女童 X 案發時僅 7 歲,在法律上,不足 16 歲者不能就構成非禮的行為作同意的表態。

控方續指,不論 X 是否同意被告張裕康的行為,張亦不能企圖與未滿 21 歲的 X 肛交,以及煽惑不足 16 歲的 X 與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控方:兒童情緒管理等能力與成人有別

控方遂分析 X 供詞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指兒童的觀察、表達、情緒管理的能力與成人有別,邀請陪審團評估 X 的證供時,將平日的生活經驗考慮在內。

就 X 在與警員錄影會面時曾經「發脾氣」,控方指,X 已在庭上解釋是她忘記事情細節,但「不停俾人問」,對此感到煩躁。控方強調,X 案發時僅 7 歲,接受錄影會面時則 16 歲,「佢控制情緒嘅能力係咪好似我哋大人咁呢」。

控方續指,X 庭上提及 2015 年發生本案的性接觸後,因「唔知點樣形容,又唔知點講,又覺得啲嘢係羞恥、尷尬」,沒向他人透露相關事件。控方認為此解釋,「如果套落 6、7 歲嘅小朋友身上,又並非係不合理」。

控方:事主供詞可信亦可靠
若非親身經歷不能說出

控方指出,X 在辯方盤問下「直接否認」虛構指控,亦坦承或因說謊令外婆申請由社署擔任 X 監護人,也坦白她在 2023 年 9 月涉嫌非禮被捕,形容 X「完全無任何狡辯、隱瞞」,加上她接受錄影會面時已是案發後約 10 年,「人嘅記憶力係會隨住時間消逝」,X 忘記性侵細節屬正常。

控方指,X 在錄影會面中曾描述被告侵犯她時的情況,例如張戴上避孕套磨擦 X、張嘗試肛交不果後塗抹潤滑劑、X 為張口交時感到對方下體「好臭」、被告射精至 X 腹部時,她有感該精液是「暖嘅、熱嘅」等。控方認為皆顯示 X 的證供可信和可靠,又問「如果 6、7 歲嘅小朋友無親身經歷過呢啲事,佢會唔會講到出嚟?」

控方:被告與事主等多年沒聯絡
外婆指導女童誣告一說不合理

控方其後分析被告張裕康的證供,指張在警方錄影會面片段所作的解釋,不是在法庭宣誓下說出,亦沒在法庭接受「盤問嘅測試」。

控方指出,張在片段提及 X 外婆教導 X 作出相關指控,但張接受警方的錄影會面的時間是 2024 年,當時他已搬離秀茂坪的涉案單位幾年,亦與 X、X 母親、X 外婆等人沒有聯絡,質疑「喺咁嘅情況下,婆婆教 X 屈被告人合唔合理呢」。

控方最後稱,即使陪審團不信納張在片段的解釋,也不代表張有罪,仍然要考慮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5 項控罪的全部要素,而控方認為已成功舉證。

辯方:控罪沒確實日期
欲自證清白亦難尋證據

辯方大律師梁禮賢陳詞指,被告張裕康不作供、不傳召證人屬其權利,提醒陪審團「千祈唔好因為被告行使權利,而有任何嘅猜測」,又強調張在審訊中沒責任證明自己無罪,核心是控方須證明被告曾作出相關行為。

辯方續指,性罪行容易作出指控,但被指控者難以反駁,「好難答點解人哋咁話佢,只能夠猜測」,而本案沒確實罪行月份、日期,僅寫「2015 年左右」,即使張欲自證清白亦難以尋找證據,錄影會面亦見張的無奈、焦慮。

辯方其後分析張在錄影會面的表現,指張當日於清晨 6 時突然被捕,隨即接受警方的錄影會面,故在憶述年份時與事實有出入,屬「人之常情」,而他在警員的「測試」下仍然堅定表示從沒與 X 有任何性接觸。

辯方:事主或受年幼時經歷影響

辯方另分析 X 的供詞,先指出 X 的成長背景複雜,從小到大曾經居住寄養家庭、院舍等,過往曾被指控涉非禮女童,而她庭上曾提及母親在其年幼時會帶男性回家,因而令 X 接觸過「性嘅畫面」。辯方質疑 X 或受幼年時的經歷影響。

辯方續指出,當女警質疑 X 的答案時,X 便會更改答案,並舉例指 X 一時稱在口交事件發生前見過張,一時稱則忘記有否見面,但 X 也供稱兩人案發時已同住,她也會偷偷使用張的電話。辯方質疑,若 X 的說法為真,她怎會回應忘記口交事件前兩人有否見面。

辯方質疑事主供稱肛交姿勢說法

辯方繼續分析 X 的證供,指出 X 提及企圖肛交事件發生時,她的姿勢為半跪、雙腳碰地,而張身高則約 175 厘米,X 也同意張案發時以同一姿勢不斷嘗試。辯方質疑,「如果被告咁想做⋯⋯點解要不斷用咁困難嘅姿勢,咁樣嘗試插入肛交,佢大可以抱女童上床,點解要不斷嘗試捨易取難?」

辯方總結指,同意難以憶述 10 年前發生的事件,但本案關乎細節,X「好多嘢都唔清唔楚、唔知點解」,「如果 X 嘅證供咁多不明不白嘅地方,係咪可以將佢(被告)穩妥定罪?」並重申「性侵犯罪名好容易提出,但被指控嘅人百詞莫辯」。

HCCC4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