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懲教所兩名懲教助理涉用垃圾袋掩飾,偷走 4 部院所內的電視機,並涉伙同第三名懲教助理用垃圾車運走贓物。3 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3 罪,案件周一(22 日)在區院踏入第五日審訊。
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在辯方盤問下,稱當在囚人士搬運電視時,他正「耷低頭、諗緊嘢」,「無為意」該等人士所搬運的物品。他承認「戒心放低咗」、「疏忽咗」。翟另稱忘記為何與搬電視的在囚人士「打眼色」。案件周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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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索取懲教內部調查文件「陷入困局」
就代表第二被告胡裕輝的大律師許卓倫,上周四向法庭申請,要求下令懲教署提供所有內部調查文件正本、控方證人的懲處紀錄正本等。許周一向法庭呈交經草擬的相關命令。
區院暫委法官屈麗雯關注,為何控方無法提供相關文件。主控、檢控官吳彬倫指,上周四才得悉辯方索取文件正本,惟當日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故尚未詢問署方,而署方早前已提供懲處紀錄的副本,但內部調查文件方面「陷入困局」,稱「佢哋(懲教署)認為畀咗啲關事嘅(文件)我哋,其他佢哋就話不關事」,仍待署方提供「不關事」文件。
官最終下令,懲教署需在周三下午 1 時前,向控方提供與本案有關的完整正本檔案及相關文件。

時任二級懲教助理:
沒印象同袍批准首被告搬電視
代表首被告胡漢傑的大律師李家僖,周一起盤問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李播放東頭懲教所 3 號飯堂內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翟早在上午 9 時 18 分曾進入儲物室。李指出,當時翟、胡漢傑、同袍鄧萬昌均在儲物室,期間胡問鄧「可唔可以搬啲電視出去畀伙記睇」,鄧回應「ok 攞啦」。翟稱沒印象。
庭上繼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翟於上午 9 時 30 分開啟儲物室門。李質疑「你覺得咁樣安全咩?有囚犯喺度」。翟承認程序上有不足之處,因此亦被懲教署警誡。李問,翟也不知現場的在囚人士會否放置或取出物件,翟稱「可以咁講」。李追問,「會唔會因為你一早知道會搬電視出去,所以你就唔理」,翟稱「一定唔會」。
李關注翟當日是否知悉有人搬電視。翟指,案發時中班職員只有他在現場,而他被指派負責搬運,故他一直思考如何安排及調配人員協助,強調「無為意」有人搬電視。

翟否認看見在囚人士搬電視
稱「耷低頭、諗緊嘢」
大律師李家僖播放 3 號飯堂外走廊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囚人士搬運電視時,翟樹仁的身體面向在囚人士方向,質疑翟看到現場情況。翟解釋,他當刻「耷低頭、諗緊嘢」,雖然知悉該等人士在他面前經過,但「無為意」他們所搬運的物品。
翟在辯方追問下,解釋當時其職級屬最低,故會依照職級較高的第三被告文偉傑的指令辦事,由胡漢傑陪同兩位在囚人士搬運,他亦假定涉案儲物室放置「等待處理嘅物件」。翟承認當刻「戒心放低咗」、「規則上做得疏忽咗」,稱「如果有意會到(有人搬運全新的電視),我真係會做啲嘢」。
李繼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出當兩名還押人士兩度將電視搬出儲物室後,翟便返回飯堂內鎖儲物室門,形容過程「成件事好流暢」,質疑翟知悉事件。翟否認。李再質疑,翟因本案被懲教署口頭警告,導致其懲教生涯留下污點,因此在庭上隱瞞胡漢傑獲授權搬電視。翟否認。
翟承認錄取職員口供時
忘記誰要求打開儲物室等
代表次被告胡裕輝的大律師許卓倫盤問翟樹仁時,指出翟在主問下稱是文偉傑要求打開儲物室,但翟在 2024 年 3 月 20 日錄取的署方職員口供中,卻表示忘記那位職員要求打開儲物室、要求再次開啟儲物室、通知已經完成搬運。
翟解釋,當日下班後便獲通知需錄取職員口供,對此感到很徬徨,而他錄取時忘記那位同事提出相關要求,長官則稱「要好肯定先可以同我講」,惟回家後想起是文偉傑提出,故翌日通知上級,問對方是否需要補充口供,被告知「再通知」。
許指出,翟的職員口供內容「表面上非常之誤導性」,因為翟知道文偉傑提出相關要求。翟否認。
翟否認推卸責任、誣衊第三被告
代表第三被告文偉傑的大律師黎匡晉盤問翟樹仁,問及他為何會為文偉傑開儲物室。翟指,對方職級比他高,「我好自然會諗,可以幫到我都做啦」,而懲教署的訓練着重防範在囚人士,職員之間會強調信任及團隊合作,加上該儲物室「不嬲係放雜物、待處理嘅嘢」,沒意識當中「有所謂嘅貴重物品」。
黎匡晉播放 3 號飯堂內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出於早上 9 時 13 分,翟身處涉案儲物室外,面前有數十部電視,其後有一名在囚人士將電視搬運到另一儲物室門外。翟回應,忘記上級有否通知當日須將電視搬運到另一儲物室。
黎另播放 3 號飯堂外走廊的閉路電視片段,關注翟為何向正搬涉案電視的在囚人士「打眼色」。翟稱忘記原因。黎追問,翟當時知悉在囚人士搬運電視。翟否認。黎質疑,翟推卸責任,誣衊文偉傑。翟不同意。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首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第三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