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歲男童在家中昏迷,送院不治,法醫及醫生發現他嚴重營養不良,身上有多達 129 處傷痕。37 歲母親周一(22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誤殺及虐兒罪,還押至 7 月 24 日判刑,待索取心理報告。
案情指,被告曾有濫藥問題,後因停止濫藥獲社署准許接回子女照顧,但被告曾向朋友稱不喜歡本案中死亡的兒子,數月後哭着向朋友稱打死了他。被告警誡下稱與兒子在房睡覺,她醒來時發現兒子面部朝天、雙眼打開躺在床上,已沒反應。
報告指,男童生前長期捱餓、可能出現脫水,傷痕反映可能遭受強迫餵食、陰莖被塞入瓶頸。長女向警員稱,母親會將男童綁在床上,他每周只能離開房間數次,有時會在房內吃飯及如廁。官關注社工事發 3 個月前的家訪為何沒留意男童極度瘦弱,控方稱會呈補充陳詞。
辯方:被告停止濫藥
獲社署准許重新照顧子女
綜合庭上引述被告背景,被告 L.S.T.(現年 37 歲,報稱散工)在內地出生,中四畢業,在 2018 年有兩項毒品相關案底,她因濫藥問題曾被評估不適合照顧子女。被告就本案被拘留期間誕下第四名女兒,幼女由生父接走,帶回越南由家人照顧。
法官李素蘭關注,案情顯示被告一直被評估不適合照顧子女,為何她在 2020 至 2021 年獲准接回 3 名子女照顧?辯方大律師 David Boyton 表示,由於被告停止濫藥,所以社署准許她重新照顧子女。
控方亦補充,社署安排社工跟進被告一家,其中一名社工 2022 年 6 月曾到被告住所家訪,當時沒有發現案中死亡的男童有外傷,亦沒有異常情況。
法官質疑,社工家訪時為何沒發現男童過瘦、捱餓,指他最後一次身體檢查是在死亡前 1,000 天,他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暴瘦至離世時的程度,不明白為何社工沒察覺任何異常。法官亦關注社署有否跟進被告的第四名女兒,因從案情看來,其生父不曾照顧任何一名子女。
控方指會向法庭補充一份陳詞,交代社署安排被告重新撫養 3 名子女的原因、社工最後一次家訪的情況,以及幼女的照顧安排。
法官押後至 7 月 24 日判刑,待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她強調案情非常嚴重,即使索取報告,亦不會影響案情的嚴重性,又稱極度關注被告其他子女的狀況,請控方盡快交代。
案情:寄養家庭照顧期間
男童現搖晃嬰兒綜合症徵狀
被告 L.S.T. 承認的案情指,她 2014 年與不明男子誕下長女 X,由於她無法照顧 X,X 於 2017 年被送到兒童之家。2015 至 2016 年,被告認識一名越南籍男子 DINH,並在 2017 年誕下案中死亡的男童 Z,DINH 是男童的生父。
男童出生時出現新生兒藥物戒斷症後群,留院 57 天,出院後被送到寄養家庭照顧。
至男童 9 個月大時,出現搖晃嬰兒綜合症所致的視網膜及腦部出血送院,並被診斷有發展遲緩,相信是由藥物戒斷症後群及搖晃嬰兒綜合症所致,男童遂從寄養家庭被送回兒童之家。
2019 年,被告與 DINH 在深水埗一間劏房同居,被告再誕下兒子 Y,因被告無法照顧 Y,Y 很快亦被送到兒童之家。
約於 2020 至 2021 年,在 Z 大約 3 歲時,被告接回 3 名子女在劏房同住,DINH 則搬離單位,被告的胞姊搬入劏房一同照顧她的子女。
2020 年 9 月,約 3 歲的 Z 獲社署安排在幼兒園入學,惟在 2020/21 學年,Z 上學僅 38 天,2021/22 學年則僅 36 天。老師在 2022 年 1 月 27 日最後一次見到 Z,隨後幼兒園開始上網課,實體課堂 5 月中恢復,惟 Z 沒再回校。
案情:被告向朋友稱打死了兒子
被告的一個朋友經常探望被告及帶長女 X 外出,她留意到被告偏心 X 和 Y,忽略 Z,被告亦曾向朋友表示她不喜歡 Z,當 Z 晚上不肯睡覺時,她會綁住 Z 的四肢,亦會用藤條打 Z 的手掌和掌摑 Z 的臉。
2022 年 2 月朋友見到 Z 時,留意到他極度瘦削、四肢有瘀傷,着被告不要再打 Z,並建議她尋求社福機構協助。
同年 9 月 3 日凌晨,朋友收到被告來電,被告哭着說她打死了 Z,自責沒有聽朋友的話。警方同日收到被告報案稱兒子過世,警員接報到達被告住所時,被告危站在窗外簷篷,最後經勸喻返回安全地方。
警員發現 Z 面部朝天躺在睡房的床上,他面部發黑、不省人事,雙眼和嘴巴略為張開,X、Y 和被告的胞姊不在單位內。送院時,救護人員一直為 Z 進行心肺復蘇法,送院時 Z 已沒有生命跡象,其臉部、驅幹和四肢有多處瘀傷,其後不治。
案情:被告警誡下稱
睡午覺後發現 Z 不省人事
警方翌日在醫院拘捕被告,她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被告同日在社工陪同下進行警誡會面,她表示在 9 月 2 日早上送 X 上學,當時 Z 清醒。下午她與 X 回家時,Z 獨自在房間裡,而被告的胞姊與 Y 在客廳玩耍。被告稱以為 Z 在睡覺。
下午約 2 時,胞姊帶了 X 和 Y 出門,被告與 Z 在房間睡覺,她醒來時發現 Z 面部朝天、雙眼打開躺在床上,已沒有反應,身驅冰冷,她找不到 Z 的心跳,於是她打電話給胞姊。隨後胞姊與 X、Y 回家,被告說她需要休息,着胞姊不要讓 X、Y 入房,她用毛毯蓋住 Z 的身體,在床邊坐了一回後,着胞姊帶 X、Y 到外婆家。
翌日凌晨,被告打給朋友說 Z 死了,着朋友好好照顧她的女兒,然後自行報警。
案情:被告承認會打 Z
被告亦承認會在 Z 不聽話時,用藤條或衣架打他的手掌和臀部,她留意到 Z 突然暴瘦,因沒有意識到事態嚴重,沒帶往求醫,她亦承認向幼兒園謊稱 Z 與祖母同住,無法上學;Z 離世前兩日撒尿致人滑倒,所以被告曾打 Z 的腰和手臂。
被告否認曾打 Z 的頭部,至於 Z 陰莖上的傷痕,被告指是由 Z 自己造成。
警方亦與被告的長女 X 進行錄影會面,X 稱母親會將 Z 綁在床上,不讓他離開睡床,又指母親不准她與 Z 玩,Z 每周只有數次機會離開房間,有時會在房間內吃飯甚至如廁。
X 稱,母親不准 Z 上 ZOOM 網課,因母親擔心其他人會見到 Z,母親並向老師謊稱 Z 因生病而不能上課。
案情:Z 死於嚴重營養不良
身有死前不久造成創傷
解剖報告顯示 Z 約於 9 月 2 日過世,身高只有 100 厘米、僅重 9.7 公斤,直接死因是嚴重營養不良,熱量撮取不足致體重減輕,皮下脂肪及內臟脂肪組織流失,致除大腦外,幾乎所有內臟的重量都有減輕,其面部頰脂肪墊流失、皮膚呈現皺褶狀,還伴有肋骨突出、髂嵴突出、胃腸道排空及存在糞石等跡象,顯示他可能出現脫水。
法醫認為營養不良是由捱餓所致,無證據顯示死者出現內分泌或代謝疾病,致營養不良,直接死因很可能是心律不整及/或低血糖。
Z 全身共有 129 處外傷,包括傷疤、瘀痕、擦傷等,部分細小擦傷有可能由手指抓傷或用尖銳物刮傷,而部分傷痕在死前數日造成。Z 身上紅痕可能由鈍力撞擊所致,看來是死前 1 至 2 天內造成,胸部和下肢出現鐵軌樣瘀傷(tramline bruises),屬近期由棍狀物撞擊造成。
法醫還發現 Z 出現受到拔毛癖(trichotillomania)和虐待機制的跡象,例如強迫餵食、堵塞口部、抓握、劇烈揉搓或重擊唇部等。報告認為傷痕顯示 Z 在死亡前的一段時間內曾遭受鈍力襲擊,不太可能完全屬於意外或自殘性質。
案情:Z 比兩歲時更輕
如同 2 至 3 個月沒進食
兒科醫生報告則認為,Z 在 2 歲 9 個月時的身高是 90 厘米,至死前 1,001 日身高 100 厘米,屬增長緩慢,而他死亡時體重為 9.7 公斤,嚴重低於同齡小童;若按 Z 兩歲多時的成長軌跡生長,他在 5 歲 4 個月時理應重約 20 公斤。
醫生認為長期缺乏食物,會致身高增長放緩及體重倒退,估算死者熱量不足的程度相等於沒有進食長達 61 至 91 天(The estimated caloric deficit for the Deceased was equivalent to having no food for a period of between 61 days and 91 days.)。解剖報告亦發現死者的膽臟沒有食物殘餘、大腸有大量糞石,反映他在死前數天沒有進食,腸部沒有運作,而其內臟已萎縮,反映他長期捱餓。
醫生評估虐兒的證據包括死者長期捱餓、身上的 129 處傷痕非意外或自殘造成、唇部的傷痕可能由強迫餵食或重擊唇部造成,其陰莖的環狀擦傷,看來是將陰莖塞入瓶頸造成,被告亦沒有為死者的體重及進食問題求醫,沒帶死者上學,而長期將他困在睡房屬情感忽視的行為。
被告認誤殺、虐兒兩罪
被告 L.S.T. 承認各一項誤殺罪及殘酷對待兒童罪,指她於 2022 年 9 月 2 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害 Z,即告身為死者的母親及照顧者,對 Z 有照顧責任,她沒有合理地照顧 Z,包括未有確保 Z 撮取足夠食物和營養、未有妥善監察 Z 的健康狀況、未有確保 Z 接受妥善及時的醫療照顧,被告違反對 Z 的照顧責任,屬嚴重疏忽,導致 Z 的死亡。
殘酷對待兒童罪則指被告於 2022 年某日至 9 月 2 日,在香港身為一名年滿 16 歲,對 5 歲兒童 Z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Z,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 Z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致其身亡的傷害。
HCCC31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