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誘騙兩女到詐騙園區 女子還押候判 待上訴庭裁欺詐量刑可否考慮販運人口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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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事主案發時 21 及 24 歲
與被告相識

被告潘心怡在 2025 年 1 月 15 日被捕,翌日被帶至法院起訴,被拒保釋還押至今。她周五承認一項欺詐罪。庭上指兩名受騙事主案發時分別 24 歲和 21 歲,3 人彼此相識。聆訊時有兩名被告的親友旁聽,包括被告的父親。

辯方馬姓大律師作口頭求情陳詞前,被法官謝沈智慧直斥辯方的書面求情「胡說八道」,並問「判刑對家人嘅影響係咪減刑因素呀?」

辯方提家庭情況 官:人哋啲父母呢?

馬答如屬嚴重罪行,作為減刑因素的力度會非常細。官提高聲量說,「完全唔係呀」,指嚴重罪行下,個人和家庭背景從來不是減刑因素,「上訴法庭話,應該喺犯罪之前諗吓屋企人,唔係犯罪之後攞佢哋嚟做藉口呀!」

馬轉稱被告沒案底,還押期間有信仰。官反問,兩者對量刑起點有何影響?

馬答,「都理解嘅,即係我哋嗰個嘅(認罪)三分一個扣減⋯⋯」官打斷指,現不是討論三分一扣減,並指沒案底不構成加刑或減刑,除非品行良好,但程度不止間中捐款,而是有持續做善事。

官又說,上訴庭曾指繫獄時有信仰並非減刑因素;至於悔意,則已反映在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只有極特殊情況方可額外減刑。

馬擬再就被告家庭情況陳詞時,官打斷斥「父母好擔心佢(被告)?人哋啲女俾人哋捉咗去園區唔見咗,俾人賣咗去。人哋啲女呢?人哋啲父母呢?吓?」馬答,「當然都擔心啦」。

官屢質疑辯方案例不適用

官其後質疑辯方引用的案例,其中「梁耀輝案」涉藉海洋公園哈囉喂門票騙款,官質疑「案情涉唔涉及人身自由?涉唔涉及人身安全?涉唔涉及人口販賣?涉唔涉及勒索呀?」

馬解釋,案情亦涉網上騙案。官反駁,兩案案情截然不同。馬再解釋,呈交此案例,因兩名事主到園區後,被教導如何網上騙人。

官即質疑,「而家告嗰兩個控方證人網上詐騙呀?同佢(被告)嘅罪責有咩關係呀?」馬答,「只係擺上嚟畀法官望吓」。官加重語氣稱「我點解要望呀?全無關係」,並指上級法院已說過,把同一控罪但案情不同的案件並排比較,做法不妥。

至於「猜猜我是誰」類型騙案「陳皓傑案」,以及其他電話騙案「洪永俊案」,官亦質疑與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人口販賣、勒索沒關。馬同意案情不相同。

辯方倡囚 4 年為起點 官質疑

官其後問,為何辯方不提人口販運相關案例?馬答,因被告面對的控罪不是販運人口。官聞言指,香港沒「販運人口」控罪,但此等情況會控告串謀詐騙、欺詐等。

庭上其後討論近期的「馬智豪案」,該案亦涉誘騙事主到東南亞販賣,當中首被告馬智豪以判監 7 年為量起點,達區院量刑上限;次被告則以判監 4 年半為起點。

辯方主張本案以 4 年為起點。官質疑「馬智豪案」事主被困 3 、4 天,而本案則是 2 周。馬澄清是 11 日。官聞言瞪着被告說「你試吓俾人咁困住 10 幾日?」馬再陳詞指,該案事主受暴力對待,但本案沒有。官反問,該案涉勒索多少錢,而本案是多少錢?

馬答該案涉款 3.5 萬元,本案則家人損失 50 萬港元。官高聲指,「你話好少錢吖嘛?⋯⋯係勒索 50 萬美金呀!」官又說,犯罪得益是量刑考慮,而本案涉額龐大。

官遂斥,電騙案「洪永俊案」只是騙幾萬元,當中不涉人身自由或勒索,也以判監 4 年為起點,反觀本案涉國際元素,也牽涉犯罪集團、精密計劃,「咁多人,一落車,5 個人揸住晒棍嚟捉佢哋(事主)入去,點比呀呢啲?」

馬力陳,被告並非主謀,稱是事主想「出去搵錢」,故被告替兩人安排,被告也只是聽從吩咐代買機票,之後被告沒角色。

押後 9 月訊 候上訴庭判決

休庭後,庭上繼續討論「馬智豪案」。法官指此案已獲得上訴許可。律政司外聘大狀張錦榮確認,並指將在 2026 年 8 月 6 日聆訊。官指因上訴庭案件對區院有約束力,遂下令押後 9 月 29 日判刑。另被告放棄取回證物,包括一個 Dior 手袋,法庭遂下令充公。

翻查資料,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於 2025 年 8 月,就「馬智豪案」批出上訴許可。案中爭議以串謀詐騙罪起訴販運人口是否適當,而量刑時應只限於詐騙情節,抑或可考慮承認案情中的其他事實例如販運人口。

案情:被告稱泰國境內運泰銖可換報酬

本案承認案情指,被告在 2024 年 11 月與兩名彭姓和廖姓事主用膳時,問她們是否想與她同遊,並提到所有旅費由被告承擔。兩人表示有興趣,但當天沒定下目的地和日期。

同年 12 月 27 日,被告在 WhatsApp 群組告知彭、廖,已為兩人買機票及訂住宿,會在當晚 9 時出發往泰國,而由泰國回程香港的時間為翌日晚上,期間需幫忙在泰國境內運送現金泰銖以換取報酬。彭同意,而廖起先拒絕,但在彭和被告再三請求下亦同意。被告其後稱會乘搭兩人之後的一班航班出發到泰國。

出發當晚,被告相約兩人到餐廳見面,廖因未能趕及而沒到場,彭則應被告要求交出電話,被告接過後刪去與自己相關的所有 WhatsApp 對話。彭、廖後來相約機場會合,被告則離開。

案情:兩人應被告指示乘車
遇持械男稱已遭販賣至緬甸

案情續指,兩人當晚 11 時抵達曼谷,彭改以 Telegram 向被告報告兩人情況,被告遂指示兩人到機場出口,稱有司機會接兩人到酒店。10 分鐘後,有身分不明泰國男子走近兩人,並查看兩人護照確認身分,隨後帶兩人上車,1 小時後抵達一家旅館。

被告再在 TG 群組內,指示兩人轉乘另一車。兩人抵達一條河附近某地點,下車後 5 名持刀持棍男子走近,沒收兩人所有財物,再押解她們上船過河。渡河 30 分鐘後,6 名穿軍服持槍男子押解兩人上車,期間她們被告知已遭「賣」至緬甸。

兩人其後被送至一個園區,綽號「老闆」或「兔總」的內地人向兩人稱,她們各被以美金 2.7 萬元(折合約 21 萬港元)賣至園區從事詐騙工作,如要離開,需各付 50 萬美元(約 390 萬港元),或詐騙「業績」各達 50 萬美元。

案情:家人付 20 至 30 萬港元換釋放

案情續指,2025 年 1 月初,「老闆」稱有人在網上尋找兩人下落,並向她們指如想離開詐騙中心,須各支付 2.8 萬美元(折合約 22 萬港元),並歸還手機予兩人。兩人其後聯絡家人。

最後彭的家人在網上尋第三方協助,支付 110 萬泰銖(折合約 25.8 萬港元)及 10 萬人民幣(折合約 11.5 萬港元),換取彭的釋放。廖的家人亦經中介方協助,支付 212,090 港元換取廖的釋放。兩人最終在 2025 年 1 月 11 日回港。

隨後警方調查發現,為兩事主購買回程香港機票的帳戶在兩人抵埗泰國後,即 12 月 28 日,已取消機票及成功退款。

承認欺詐罪

被告潘心怡(32 歲,美容師),原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周五庭上她承認一項欺詐罪,指她於 2024 年 11 月某日至 2025 年 1 月 11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藉作欺騙,即向彭姓女子及廖姓女子虛假地表示,她們就 2024 年 12 月 27 日至 28 日期間的泰國之旅的外遊費用會獲支付,及會獲提供免費機票及酒店住宿,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彭和廖於該月 27 日離港外遊,導致潘及或其他人獲得利益,或導致彭及廖及她們的家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DCCC6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