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婦橫過馬路遭輕型貨車撞倒後死亡 司機認不小心駕駛判社服令

被告張小明

分享:

辯方:彎位有視線限制
有途人遮擋死者

案件周五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處理判罰。承認案情提到,市民習慣在案發地橫過馬路,事發時死者與另一男子橫過馬路,男子見輕型貨車後曾經停步,但死者沒有。被告指在撞跌事主前 1 至 2 秒才看見對方。

辯方周五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官再引述被告背景,指他現年 57 歲、已離婚並與前妻育有兩名女兒,被告月入兩萬元,有兩次定罪紀錄,與交通不相關。被告事發後須交出駕駛執照,現從事跟車送貨。

辯方求情提到,涉事彎位對駕駛者有視線限制,亦有的士遮擋視線。事發時被告駕駛的車輛時速為 24 至 28 公里,低於 50 公里的車速限制。死者與另一男途人均打算橫過馬路,男子有遮擋死者的身影,被告只在碰撞發生前兩秒看到死者,即只有一至兩秒時間作出反應。此外,被告認罪並節省法庭時間。

被告的求情信提到,他對於死者家人所受的傷害感愧疚及抱歉,已從事件得到教訓。其女兒則求情指被告奉公守法,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官:不論如何判刑
無法彌補遺屬悲痛

官判刑時指,控方專家指碰撞前 2 至 5 秒,若被告坐姿直立,他觀察死者的視線會被遮擋,被告亦可能被車內的手機支架遮擋視線。官認為,被告可能在碰撞前 2 秒發現死者的存在,而即使官方要求的駕駛者反應時間為 0.9 秒,但不同人亦有差別,不能確定如及早發現可以避免意外發生。

官裁斷,可能被告於事發時只看到男途人,而忽略死者,死者亦被男途人遮擋,導致被告無法適時作出反應。官提到本案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而被告的報告正面、對事件感悔疚,願意接受法律後果。

官形容,法庭明白不論如何判刑,均無法彌補死者家人的創傷及悲痛,決定接受感化官建議,但考慮到有人因被告的不小心駕駛而身亡,故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6 個月、罰款 3,000 元。

張小明
被告張小明(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被控不小心駕駛等 4 罪

被告張小明(57 歲)被控「不小心駕駛」、「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使用在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輪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共 4 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8 月 19 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 N6707 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登記號碼為 VW6423 的輕型貨車。

控罪續指,被告同日駕駛的車輛,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態,即司機腳踏操控地台上的額外金屬板沒有固定、而該汽車在駕駛人座椅前面的地方裝有的一部視像顯示器,但該視像顯示器並非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A 章許可。

控罪亦指,該車輛的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輛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

DCCC5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