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罪行改革討論逾 20 年,政府上月終公布修例建議,並於周二(7 日)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保安局長鄧炳強同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回應提問。針對為「同意」設定義,鄧炳強解釋,被告有「積極責任」確認事主同意性接觸,舉例指僅問「同我返酒店」不足夠,要表明「同我返酒店發生性行為啦」,而對方點頭,才可視為同意。
鄧又指,若修例通過,日後遇到以「性交轉運」誘騙性交、或大學迎新營有人故意向女生潑灑液體等情況,均會受規管。對於有團體關注政府未建議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鄧指曾諮詢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均認為罪行毋須列出所有案發時地,或對被告不公,暫不考慮引入。
性罪行改革QA|現行條例有何問題?政府有何修例建議?

鄧炳強:被告有「積極責任」確保事主同意
在性侵案件中,事主是否同意被告的性行為,往往成為定罪關鍵。政府今次修例,建議列明何謂「同意」、「不同意」,當中後者羅列至少 11 種情況,會視為事主「不同意」。多名議員關注是否足夠。
民建聯葛珮帆指,辯方審訊時多引「真誠錯信」抗辯,例如稱事主同意與被告回家,故「相信佢實係同意(性交)㗎喇」,問當局會否考慮為此設限。
鄧炳強指,個案千變萬化,但被告要有「積極責任」確認事主同意,舉例指如被告說「同我返酒店」,但沒說回酒店做甚麼,「咁無講做咩呀嘛,唔代表人哋同意同你發生性行為㗎喎」。但若被告是問「同我返酒店發生性行為啦」,而對方點頭,「咁呢個就可能會係(同意)喇」。
鄧續指,「即係話,你一定要有個『積極嘅責任』, 去確保你真係得到同意。你就唔可以話,有誤會同意呢樣嘢嘅。因為你有積極責任,去確保佢同意嘅。」
他補充,同意接吻也不代表同意性交,事主的同意也可在任何時間取消,例如事主同意在有保護措施下性交,當被告移除保護措施,事主便可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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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誘騙「性交轉運」、故意潑濕他人均受規管
民建聯陳學鋒則問及,如有人藉宗教儀式例如「性交轉運」誘騙事主性交,是否受規管。鄧炳強指,修例中列明「不同意」的情況,例如事主「誤解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便不屬同意,正是針對此類透騙案件。
他解釋,過往的案件「(控方)證明方面比較困難」,修例後如遇到相類情況,「調返轉呢,係辯方要證明自己唔係呢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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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政府建議新設兩類性侵犯控罪,取代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罪,分拆成「涉及觸摸」和「不涉及觸摸」兩類別,多名議員關注如何定義。
民建聯林琳提到,暑假臨近,大學迎新營如有活動要求女同學穿白衣服,並故意向她們潑水或奇怪顏色液體,可否受監管。
鄧炳強指,「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涵蓋向某人潑灑液體,如牽涉性目的,就會受監管,「呢個正正咪針對大學迎新營,特登搵啲女同學淋濕佢,令到佢尷尬,令到佢體型露咗出嚟,呢個係規管咗」。
他另提到,如有人將物件插入事主口腔,在法例修例後亦會是「涉及觸摸」的性侵犯。

鄧炳強:暫不考慮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有團體關注,修例建議未有考慮訂立針對兒童持續受性侵的特定罪行。民建聯植潔鈴問,當局會否就持續及重複性侵同一兒童的情況另立罪行。
鄧炳強指,政府在 2000 至 2021 年曾諮詢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意見,兩會均認為「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或對被告構成不公,因控罪毋須清楚列明所有案發的時間和地點。
鄧續指,現時檢控上針對持續性侵的情況,會採用具代表性的控罪(sample charge ),或在控罪中以 between(某段時間)反映案發時間;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認為已能處理問題。但如社會再就此討論,政府可再研究。
翻查法庭判詞,在 2009 年的「朱志華案」,控方曾就 sample charge 闡述,指由於證人無法詳述每一次的性交和詳情,只能說出發生「200 幾次」,「咁所以控方只可以作出一啲 sample charge,或者係代表性嘅控罪。」

精神缺損人士性侵案定罪率低 鄧:修例令門檻貼近現實
現行法例下,若性侵事主是輕度智障或輕度精神病患者,定義上不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不受保障。政府建議以「精神缺損人士」取代原有字眼,以涵蓋上述群體;若他們無行為能力就性行為給予「同意」,與其進行性行為應絕對被禁止。
選委會界別議員樓家強提到,政府數據顯示 2021 至 2025 年,涉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性交的案件中,有 53 人被捕,但只有 5 人定罪;牽涉同類人士的非禮案,則累計有 89 人被捕,但 5 年間無人被定罪,關注修例後能否提高定罪機會。
鄧炳強承認,涉精神缺損人士的性侵案件定罪率偏低,因修例前定罪門檻較高,要證明事主屬「無行為能力人士」,才會獲法例保障,相信今次修例可令門檻「貼近啲現實」。

亂倫罪擴至繼父母、領養父母
政府另建議把「亂倫罪」的對象,由過往的直系親屬如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擴至「半血親」如伯父舅父,甚至領養及繼父母。
鄧炳強解釋,不少性侵案牽涉繼父母,政府考慮修例時參考了《婚姻條例》概念,「總之《婚姻條例》講明你唔可以結婚嘅,例如繼父母唔可以結婚,領養父母同仔女唔可以結婚,總之係法例上規定咗你唔可以結婚,而你進行性行為呢,呢個就係亂倫。」
鄧炳強:新例不具追溯力
另外,鄧炳強確認,是次修例不具追溯力,舉例稱現行法例下,強姦罪只可控告男士強姦女士,若在新例生效前,有女士與並非自願的男士性交,「咁無辦法喇,我哋法例無追溯力,就不能夠控以個女士強姦罪」。
至於修例建議訂明,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具有「域外法律效力」,鄧炳強解釋,只要「誘使」和「真正作出侵犯」,兩者其中一項是在香港發生,香港都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起訴。
議員關注事主准否視像作供
民建聯葛珮帆關注,修例建議提及性侵事主可透過視像作供,惟近日有案件法庭拒絕相關申請,問今次修例是否意味司法機構日後不可拒絕事主申請以視像作供。
鄧炳強指,視像作供的安排,原意是想保障兒童和精神有缺損人士,其他人的申請要交由法庭審批,因法庭亦要考慮會否對被告不公,政府就此不能強制法庭。
社福界議員陳文宜則提到,研究顯示有七成受害人遭遇性侵時會出現「凍結」(freeze)反應,但法庭和陪審團對此創傷反應理解有限,關注政府會否向司法人員提供培訓,以免事主作供時受二次傷害。鄧炳強指,司法機構和律政署會提供相關協助,並在有需要時進行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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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諮詢期至 8 月 5 日
政府同日公布周二起正式展開為期 1 個月的公眾諮詢,至 8 月 5 日結束。公眾可透過郵遞、傳真、電郵遞交意見。
發言人重申,現行性罪行有許多是以 1956 年所訂立的英格蘭法例為依據,條文隨性罪行的社會觀念不斷變化而顯不足,故有必要檢視及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並期望「早一日得一日」完善法例,加強保護性罪行受害人,及令性罪行條例與時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