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專題2|團體倡引「積極同意」 訂明須明確同意 為「誤會」抗辯限設

性罪行改革專題2|團體倡引入「積極同意」概念 訂明須獲明確同意 為「誤會」抗辯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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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誠誤會」屬合理辯解

《陪審團指引》列明,不論是強姦或非禮罪,被告都毋須證明其行為獲事主同意;相反,舉證上須由控方證明,事主不同意有關觸碰,並曾口頭或以行動表達。

《指引》亦指,如被告「真的相信」、「可能真的相信」,甚至「誤會」事主同意性接觸,便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事主 Jessie:誤會是「萬能脫罪 key」

性侵案事主 Jessie 表示,她上庭就其性侵案作供時,辯方未有直接問她是否同意,但不斷追問「咁你有無打佢、有無踢佢、有無咬佢」。她其後才意識到,辯方想藉此帶出因她未有反抗,故被告可能「真誠但錯誤相信」、「誤會」她同意其行為。

她憶述,辯方在盤問尾聲,提及被告事後向她傳訊息道歉,「有無可能係因為佢誤會咗」。她說,當時不知「誤會咗」原來是「萬能脫罪 key」,故反問「你會唔會問返佢呀?」最終法庭認為不能排除被告真誠誤會她同意,裁定罪名不成立。

Jessie 指作供時不斷被辯方問「咁你有無打佢、有無踢佢、有無咬佢」。(攝:Kaitlyn Li)
事主 A :不知要說幾多才足夠

另一性侵案事主 A 指,約 10 年前遭親戚性侵,案件獲律政司起訴,法官審理後指事件道德上有問題,但存有疑點,裁定被告無罪。

A 說事後最大感覺,是香港法律制度「好 vague(模糊)」,不知「自己要講幾多先叫 sufficient (足夠)」。她指,作供時已盡量交代自己所記得的時間線,但似乎仍未能滿足法庭要求,又形容辯方盤問猶如「開放式地圖(炮)」,令她不適。

A 舉例,辯方問她有沒有男朋友、喜歡過哪類型的男子、為何答應與被告喝酒、為何事後仍與被告通訊、當天穿甚麼衣服、為何沒即時報案等,令她恐慌症發作、作嘔,需向法庭職員索取嘔吐袋。

她質疑,辯方「好似 presume (認定)你係講大話、你係講假,佢(被告)先係真。你帶住呢個 assumption (假設),其實你都係帶有色眼鏡,點解唔係一種歧視?」

團體:「遇性侵必反抗」屬刻板謬誤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前執業大律師馬碧筠表示,在性侵案件中,辯方通常會同時採取幾個抗辯方向,包括:

  1. 性侵事件從未發生
  2. 就算真的有性接觸,被告獲事主同意
  3. 即使事主不同意,被告真誠相信事主同意

馬續指,強姦、非禮罪的舉證要求非常高,法庭常要求事主提供細節,以證明「係確鑿咁發生啦,係無疑點啦,無任何可以修正嘅地方,咁先至達到個舉證要求」。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主席、前執業大律師馬碧筠(攝:Kaitlyn Li)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前執業大律師馬碧筠(攝:Kaitlyn Li)

《法庭線》翻查 2019 年至今的性侵案件,歸納辯方常用的 5 種盤問方向,包括質疑事主沒反抗、有生理反應、事後沒及時告知他人、仍與被告聯絡及供詞前後不一。(見下表)當中有不少案件,因法官認為事主反應不合理而判無罪。

馬碧筠指,這些盤問多建基於「遇性侵必反抗」的刻板印象和謬誤,以挑戰事主的可信性。她舉例,社會對強姦的印象,多來自於影視劇集,以為女子被強姦時,一定會尖叫、踢對方下體,亦一定會「唱通街」,以致當案件擺上法庭,辯方亦會常問及事主有否掙扎、為何沒告知他人等。

協會總幹事莊子慧補充指,現實中的事主在面對性侵時,多會陷入無法表達的狀態,「即係佢可能嗌唔到、叫唔到救命,或者走唔到」。

倡引入「積極同意」 為「真誠錯信」設限

莊子慧認為,這些盤問手法,源於現行制度要求事主證明自己「有無做一啲嘢,表達緊佢同唔同意」。惟海外已陸續改革,將責任轉回被告身上,要其解釋當時「有無主動去問同唔同意」,概念上稱為「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攝:Kaitlyn Li)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攝:Kaitlyn Li)

馬碧筠解釋,目前制度「預設」雙方同意性行為,令女性身體猶如「沒有鎖門的大屋」,任何人都可隨意入屋,直至屋主抗議、叫對方離開。但在「積極同意」下,大屋預設上鎖,別人入內須敲門、得到屋主同意,且期間可隨時撤回。

政府上月發布性罪行改革諮詢文件,莊子慧指歡迎訂明「同意」定義,但關注修例未有為「真誠錯信」設限,擔心法庭仍可基於被告未必理解「無反抗不代表同意」而判無罪,亦難以改變法庭不時將受害人「無反抗、僵硬、屈服」等創傷反應,視為引起被告誤會的情況,變相令條文留有缺口。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多年來關注性罪行改革議題。(攝:Kaitlyn Li)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左一)提及,現行性罪行已沿用 50 多年。(攝:Kaitlyn Li)

她建議參考加拿大,為「真誠錯信」設限制條文,訂明若被告未曾以言行確認對方同意,不能提出「誤信同意」辯解。

馬碧筠另提到,辯方現時可向事主反覆追問性侵細節,因制度未有將事主視為「易受傷害證人」,建議仿傚外國容許法庭適時制止重複性盤問。

性侵倖存者組織「We are X」認同,須為「誤信同意」設限,以「堵塞這個經常被辯方律師使用的法律漏洞」,並倡法庭訂明適用條件,例如若無證據顯示事主曾自願表達同意,被告不得以「誤會」抗辯。

記者:Kaitlyn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