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討論逾 20 年,政府終於在上月底(6 月 29 日)向立法會遞交「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討論文件,提出多項修例建議,包括擴闊強姦罪範圍、為「同意」設定義、新增多項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等,將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立法會將於 7 月 7 日(周二)開會討論。
現行性罪行有甚麼問題?政府今次建議新增甚麼罪行?擬修訂的控罪與現行條文又有何分別?《法庭線》以 Q&A 形式,簡介這份過百頁的諮詢文件,以及關注團體對修例建議的回應。
為何要修例?
香港現行的性罪行,包括強姦、肛交、亂倫、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等,都是以 1950 年代的英格蘭等法例為藍本,於 1970 年代訂立,沿用至今逾 50 年。
多年來,社會都有聲音指法例過時,例如條文不夠清晰、涵蓋範圍過於狹窄;部分罪行僅適用於指明性別,或對兩性的處理不一致,構成性別或性傾向歧視等。
修例基礎及時間表?
性罪行改革的探討始於 2006 年,當年的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法改會在 2012 年至 2020 年進行 4 次諮詢,並於 2019、2022 年先後發表兩份報告,共提出 72 項建議。
政府表示,在參考法改會建議,以及澳洲、加拿大、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發展後,擬訂今次的修例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會展開 1 個月的公眾諮詢,爭取今屆任期內、 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立法。

重點1:擴闊強姦範圍
現行的強姦罪,訂明行為只限於「男性陽具插入女性陰道」。因此,只有男性可被控強姦,只有女性能成為受害人。
此罪多年來被外界質疑,未涵蓋男性遭性侵情況,亦未能反映其他性侵行為的嚴重性,例如強逼口交、指插陰道等,目前只能以非禮罪檢控,最高刑罰為監禁 10 年。
政府建議擴闊強姦罪範圍,納入以下情節:
- 以身體部分(陽具、手指、舌頭等)或物件,插入事主陰道、肛門、尿道
- 以陽具插入事主口腔
- 強行導致上述插入行為(即包括女性強迫男性與其性交)
修例後的強姦罪將不再區分性別,男性可成為受害人,女性亦可被控強姦。刑罰方面,政府指考慮擴闊後的強姦罪,與現行強姦罪嚴重性並無不同,建議維持最高可判囚終身。
政府亦建議沿用「強姦」的罪行名稱,認為公眾對此詞有廣泛認知,能清楚反映行為嚴重;如棄用或令人誤解,擴闊後的罪行性質較輕。

重點2:設立「同意」定義
性罪行其中一個重要控罪元素,是事主「不同意」被告對其所做、牽涉性的行為。
在刑事審訊中,「是否同意」往往成為爭議焦點,不少被告會辯稱事主沒反抗或沒明確表達「不同意」,繼而提出自己「真誠錯信」對方同意,作為抗辯理由。
政府建議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
- 有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及
- 是在自由、自願情況下給予同意
政府另建議,事主所給予的「同意」,可於該行為開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撤回。文件另列出至少 11 種情況,會視為事主「不同意」進行性行為,例如被非法禁錮、正睡眠或不省人事、要求採用安全套等保護措施,但被告故意不使用或停止使用。(見下表)

重點3:新訂兩罪取代非禮
針對其他不涉及插入的性侵行為,政府建議設立兩項新罪行:「涉及觸摸的性侵犯」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以取代非禮罪,更清晰界定不同類型的性侵行為。(見下表)
就「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除包括直接觸摸他人身體,或透過衣服等物品觸摸他人,亦涵蓋向事主射精、射尿液或潑灑液體。
至於「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政府指出,性侵不限於觸摸行為,例如在他人面前自瀆並射出精液,即使沒接觸對方亦可能構成性侵犯。兩者最高刑罰均建議維持判監 10 年。

重點4:新增 8 項涉兒童性罪行
現時涉及未成年的兒童性罪行,視乎情節和性別設有多個年齡門檻,包括 13 歲以下、16 歲以下、18 歲以下及 21 歲以下,令法例有多處不一致,有機會面對司法挑戰。其中,男男合法肛交年齡,正因有人提司法覆核並勝訴,最終由 21 歲下調至 16 歲,與異性合法性交年齡看齊。
另外,現時針對兒童的性罪行,主要處理三種性行為,包括陰道性交、肛交及猥褻侵犯,不足以涵蓋多種對兒童造成傷害的性侵。
政府建議涉及兒童性罪行,「同意年齡」劃一訂在 16 歲,並新增 8 罪擴闊對兒童的保護:
第一類(4 項):配合強姦及「涉及觸摸 / 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的修訂,新增相對應、針對兒童的性罪行,最高刑罰分別為終身監禁及判囚 14 年。
第二類(2 項):針對兒童而額外制定的罪行,包括「在兒童在場下進行牽涉性的行為」罪,以防有人故意在兒童面前進行性行為,以獲取性快感。若事主為 13 歲以下兒童,建議最高判監 10 年;若為 13 至 16 歲兒童,則最高判監 5 年。
第三類(2 項):為防範兒童遭性剝削而新增的輔助罪行,包括「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建議最高判監 10 年,以打擊有人透過電子方式接觸兒童,博取信任後安排見面並意圖在會面時性侵。文件指,新法例可讓警員及早對有跡象顯示有兒童受侵犯,或將受侵犯的個案作調查。

重點5:增 18 項涉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
現行法例下,若性侵事主屬精神缺損人士,但未嚴重至被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例如輕度智障或輕度精神病患者,並不在法例保障之內。
政府建議在用字上,以「精神缺損人士」取代「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以涵蓋具有一定行為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
文件指,若該名精神缺損人士無行為能力就性行為給予「同意」,與其進行性行為應絕對被禁止。至於精神缺損程度較輕、有能力給予「同意」者,則須在保障其性自主權及保落實護原則之間取平衡。
例如,須防止有人透過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不恰當地取得其「同意」;或濫用照顧關係、受信任或權威地位,而性剝削精神缺損人士。
政府建議,配合強姦罪、性侵犯罪及保護兒童相關罪行的修訂,為精神缺損人士新增合共 18 項相對應控罪。
例如,對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作出性插入行為,建議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以欺騙手段或濫用其照顧關係,對精神缺損人士作出性插入行為,最高同樣可判終身監禁。

其他修訂重點?
政府另就以下範疇,建議新增或修訂控罪:
亂倫罪:由過往的直系親屬如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擴至「半血親」如伯父舅父,甚至領養及繼父母。性侵行為亦由陽具插入陰道,擴闊至以身體任何部分或物件插入行為,以貫徹無分性別的原則。視乎情節,最高可判監 14 年或終身監禁。
性露體罪:現時《刑事罪行條例》有關露體的罪行,屬公共秩序罪而非性罪行,最高判監半年。惟有關行為類似性侵犯、出於性目的,建議仿傚海外司法管轄區新增性露體罪,最高可判監 5 年。
與死人進行涉性的行為罪:香港現時沒有罪行,將此行為訂為刑事罪行,建議新增此罪以維護死者尊嚴,建議最高可判監 10 年。

關注團體回應?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表示,歡迎當局建議訂立「同意」定義、擴闊強姦罪範圍,並於法例內列明一系列性侵受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以及將早前引起關注的潑灑不明液體行為納入規管。
惟協會關注,諮詢文件並無就「誤信對方同意」設限,不足以改變法庭不時將受害人「無反抗、僵直、屈服」等創傷反應,理解為引起被告誤會之情況,未達立法原意,建議參考加拿大做法,為「誤信對方同意」設限制條文,以免相關抗辯被濫用、成為開脫工具。
協會總幹事莊子慧舉例指,雖然諮詢文件列明如事主因醉酒無法反抗,會被視為不同意性行為,但擔心被告仍可能以「對⽅飲酒時有講有笑所以誤會同意性⾏為」等藉口來開脫,為條文留下「後門」而功虧⼀簣。
協會又指,文件未有處理「持續性侵犯兒童」的檢控漏洞,指現行制度下,童年遭持續性侵的事主,須就每宗獨立事件舉證,控方往往只能在多次性侵中抽取幾件事件檢控;要求事主準確回憶兒時性侵細節,亦無視兒童受害人的認知能力和知識水平。協會早前建議參考澳洲立例,只須證明兒童於一段時期內遭 3 次或以上性侵,即可入罪。
另一方面,當年有份參與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工作、現已退休的前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樂見政府提出修例建議,令有關工作終於向前推進,並期望立法工作盡快完成,令本港的性罪行更切合現今社會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