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罪行改革本周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有團體歡迎修例方向,但關注當局未建議設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倖存者組織「We are X」提到,有事主遭性侵長達 6 年,報案後僅被要求講出 4 次性侵事件的細節,包括第一次及最後一次性侵,最終只能在多次性侵中選取部分檢控,變相「睇唔到施害者實際傷害係有幾大」。
他們與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另關注,諮詢文件未明確為「真誠錯信」抗辯設限,促請當局進一步訂明,當附合條例列出的至少 11 種「不同意」情境,被告便不能以「誤會」作辯解。

We are X 成員:感到創傷被承認
香港性罪行改革討論逾 20 年,政府上月終公布修例建議,本周二(7 日)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
上月成立的性侵倖存者組織「We are X」成員 Janelle 表示,諮詢文件公布當天,成員均感振奮,因不少人在遭性侵後,「發現法律連形容自己遭遇嘅詞都冇」,花了好幾年時間才意識到自己所經歷的是性暴力,又形容尋求公義的路如「攀越一座大山」。
她提到,成員 Charlene 曾被人潑灑不明液體,當在文件中看到相關情況被納入新增的「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行時,感到如釋重負。
Janelle 解釋,「好多時候,倖存者最難熬嘅,唔係事件本身,而係『冇人相信』、『法律睇唔見我』嘅感覺。當法律開始用準確嘅字描述我哋嘅經歷,係社會第一次話,你所受嘅傷,係真實嘅,法律願意承認。 」

團體促設持續性侵兒童罪
不過,We are X 和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均關注,今次修例未建議設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令保障不夠全面。
保安局長鄧炳強周二(7 日)在立法會解釋,早前曾徵詢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意見,兩會均認為若控罪毋須列明所有案發時間和地點,或對被告不公;又認為現時檢控採用具代表性的控罪(sample charge ),或在控罪中以 between(某段時間)反映案發時段,足以處理相關情況,故暫不另訂新罪。
We are X 成員 Tszching 指出,長期被性侵的兒童難以清楚區分每次性侵事件,「如果因為咁樣而話佢哋係唔可信嘅證人,咁係咪合理呢?」

Janelle 以成員 Bobo 個案為例,指 Bobo 曾被親人性侵長達 6 年,報案時僅被引導講述 4 次性侵事件,包括第一次、最後一次、最深刻一次以及最不同的一次,並需清楚記得日期和時間,令她在回憶過程中情緒再次受波動。
她又引述 Bobo 說,在家中被性侵對她而言已成「日常」,「但報警嘅時候,就需要列出每宗性罪行嘅不同之處,先至可以提告」,最終亦只能在多宗性侵中,選取部分事件控告,「所以根本法庭係唔會考慮到成件事嘅嚴重性有幾咁強,睇唔到施害者實際傷害係有幾大」。
協會:立罪後控方仍有舉證責任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補充,另一普通法地區澳洲早於 20 多年前設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並非事主空泛一句「我被長期性侵了」就可令被告定罪,控方仍須證明性剝削關係持續存在。
協會解釋,澳洲做法是要求事主就整段性侵時段,盡量交代經歷及提供證據,再由陪審團審視,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接納最少 2 至 3 宗,或特定次數的性侵事件曾發生。
兩團體均希望政府可再次研究為「持續性侵犯兒童」立法,進一步保障受害人。

協會:清晰為「真誠錯信」設限更理想
針對政府建議列明何謂「同意」、「不同意」,並列出至少 11 種情況,會視為事主「不同意」。鄧炳強周二解釋,被告有「積極責任」確保事主同意性接觸。
協會和 We are X 均關注,新法例會否明確為「真誠錯信」設限,訂明若被告未主動確認同意,不得以「誤信同意」抗辯。協會副主席、前執業大律師馬碧筠認為,如政府立法原意是限制「真誠錯信」抗辯,盼可於法例條文清晰反映。

Tszching 補充,事主有時未有反抗或出於安全考量,「打劫時,大家都會勸人唔好反抗,命仔緊要。點解一講到性侵,標準就唔同? 」她認為,應由施暴者回答「你做咗啲咩,去確認對方願意?」並希望今次改革成為轉捩點,讓「倖存者唔需要再俾人質疑講大話,更加唔使再懷疑或者責怪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