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更新|宏福苑聽證會Day29 家屬方總結:宏業魚目混珠 鴻毅操縱招標

實時更新|宏福苑聽證會Day29 家屬方總結:宏業魚目混珠 鴻毅操縱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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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政府方:持份者為利潤以公眾利益為代價

政府代表資深大律師孫靖乾指出,是次有 6 大因素導致火勢蔓延,包括工地吸煙、棚網沒阻燃性能、發泡膠封窗、其他非阻燃建材、後樓梯開生口,及警鐘失效。各持分者則濫用機制,除宏業有份參與外,鴻毅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沒有履行監督職責。中華發展、置邦、宏泰消防等,均在不同方面導致消防系統全面失效。

孫形容,這些私營持份者作為或不作為,嚴重削弱政府的監管功能。

他又指,宏福苑的維修合約價值 3.36 億元,存在巨大利潤,即使施加處分,相比所得利潤仍然微不足道,令持份者有經濟誘因濫用制度,並以公眾利益作為代價。制度本身有賴各方互相監察,但現時卻有多個團體一同犯事、各方合謀,嚴重削弱政府監管功能。

律政司於上月起訴 7 人名兩間公司誤殺、洗黑錢等控罪,孫指控罪本身意味至少有表面證據,顯示有刑事不當行為。

12:54 午膳
12:32 政府方:消防不知警鐘被關無法加強措施

事發時 8 座大廈的消防系統被關,政府一方指,當時消防處只獲通知消防栓及喉轆停用,並不知道警鐘同時失效,無法加強措施。

政府一方指,消防裝置承辦商中華發展及宏業亦要承擔責任,兩間公司均知悉中華發展只負責提交申請,不會評估關閉需要同後果。中華發展董事梁秉基亦承認自己是橡皮圖章。至於宏業,明知自己非消防裝置承辦商,仍指示為消防水缸排水,明知聘用中華發展只是負責提交文件,製造虛假合規形象。

至於負責為宏福苑做消防年檢的宏泰消防,政府指其受聘保養消防裝置,發現水缸清空、總掣被關,卻沒有向中華發展查詢,亦沒通知消防處,不能接受。

政府一方又指,物管置邦有不能忽視的責任,其員工在協助宏業放水時誤關消防總掣,違反只有消防承辦商才可處理消防裝置的規定。

11:45 政府方總結陳詞盤點宏業、鴻毅責任

政府一方在總結陳詞,逐一指出火警蔓延成因及各持份者的失當。

首先,火警疑由工地吸煙引起。政府一方指,居民多次投訴吸煙問題,總承建商宏業有首要責任,明知有工人吸煙卻未能有效制止,屬持續管理失當。且宏昌閣光井堆積大量可燃建材,構成嚴重火災隱患,宏業沒定時清理,最終結合煙頭引致火災。

政府指,勞工處過去曾就其他職安健問題檢控宏業、二判盈利豐,可見處方有採取行動。而處方於大維修期間曾 16 次巡查宏福苑,頻率已較一般工地高,又曾發信提醒宏業。但因受框架所限,「未有親眼看見」工人吸煙,亦沒發現易燃液體,未有採取執法行動,重申在大火前,工人吸煙並不違反職安健條例。

針對棚網問題,政府一方指證據顯示,經歷多次颱風後,宏業董事何建業指示二判盈利豐購入不阻燃棚網,「我叫你訂就訂,唔使講咁多」,可見何為節省成本而購入不阻燃棚網。及後在 ICU 到場巡查前,宏業員工在內部群組發訊息提醒「(不公開)明天下午預ICU 到地盤預要燒棚網 Check 定邊啲 ok」。

政府一方指,宏業明知棚網非阻燃,提醒「Check 定邊啲 ok」,屬蓄意欺騙監管機構的直接證據。宏業以魚目混珠手法行騙,非普通疏忽,目的是謀取更高利益,欺騙監管機構,鴻毅則漠視監督職責。

至於發泡膠封窗的問題,都是由宏業何建業指示分判商使用發泡膠。政府指,ICU 曾向宏業表達關注,但宏業聲稱發泡膠非易燃,且每 3 層打鑿才會封窗,完成後再拆除。政府一方指,宏業的說法完全虛假,以發泡膠封窗達 1 年,而鴻毅及吳躍沒有任何跟進。

針對走火樓梯,政府一方指宏業指示每 5 層開「生口」,破壞樓梯防火功能,不應因方便工人出入,而凌駕樓梯作為逃生工具的功能。

11:30 政府方:指監管機構令持份者欺詐得逞有欠公允

政府一方指,專業人士不僅具備專業知識,其操守亦受守則約束。政府制度政策時,沒有理由認為持份者會蓄意濫用制度,制度過往亦恆之有效。如有人存心欺騙,會使制度暴露弱點,但不等同於直接導致火災。至於委員會批評政府部門間的分工問題,政府一方同意部分部門可做得更好。政府亦有落實改善措施,包括在工地禁煙等。

政府一方再針對分工方面作陳詞,提到被動消防裝置由屋宇署、ICU 規管;主動消防裝置由消防處規管,強調並非政府部門之間推卸責任,而是確保專業範疇、分工有彈性,而非僵化處理,消防處亦有權提供意見。

針對消防裝置失效,政府一方指,消防承辦商及物管公司均沒有履行責任,令宏福苑消防系統失效。而管理消防裝置的法定責任屬於業主,物管公司則負責監督消防承辦商,當時消防處是依賴消防承辦商、物管公司履行其專業及法定責任。此外,註冊檢驗人員亦有法定責任,確保施工物料合規。勞工處則負責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和健康。

政府一方另提到,在 2023 年海員之家大火後,政府部門已向建築師、承建商等發通告,提到保護網、帆布等物料須阻燃,消防處亦於 2024 年 3 月發通函修訂要求。2025 年中環華懋大火後,屋宇署發出通告,要求承建商確認工程中使用的保護物料具阻燃性能。ICU 當時亦主動向包括宏福苑在內的 5 個維修中的屋苑,其註冊檢驗人員發出提醒電郵,提醒他們是要確保棚網狀況良好、有阻燃性能,符合法定要求。

ICU 於 2025 年 10 月 28 日亦曾到宏福苑巡查,快速燃燒測試棚網。政府一方指,上述行動可見,當時制度下將相關責任明確指向承建商、專業人士,透過通告、提醒、巡查,加強監管關注程度,提升安全意識。至於委員會的法律團隊指,其他持份者的欺詐行為之所以成功,是由於監管機構令他們可以這樣做,政府一方認為說法有欠公允。

11:00 政府方:不應把責任及弱點混為一談

政府一方陳詞,指當局積極配合獨委會調查、提供大量文件,由於出席聽證會的主要為政府部門代表 ,理解公眾將焦點放在政府上。但若因其他涉事方沒有作證,便把焦點集中於政府部門,屬片面且不公平。

政府一方指,宏業及鴻毅不作供,「選擇沉默、迴避」,對比下政府部門則全力配合,強調並非要推卸監管責任,只是認為不應把責任及弱點混為一談。

其陳詞又指,即使有最完善法規亦可以發生事故,而大火前的機制,是以當時社會的認知、資源、共識建立。最後發生宏福苑大火,是由於機制下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蓄意疏忽、違反責任、進行欺騙。這些欺詐行為可以得逞,正正是繞過機制。

政府一方強調,根據委員會法律團隊的陳詞,促成大火因素包括宏業、鴻毅等違規行事,而政府未能及時發現問題。政府一方認為,承建商蓄意行為與政府的監管問題,兩者的性質與嚴重程度有分野,不應放在同一天秤上。

政府一方又指,有傳媒把大火責任完全歸咎政府,認為政府部門最終釀成大禍,認為此說法把導致火災的直接責任,與政府的監督責任混為一談,把系統上的弱點變成火警的直接成因,不符事實及有欠公允。

政府的書面陳詞另提到,若非負責宏福苑維修工程的專業 人士及承建商的一連串蓄意欺詐、合謀串連、疏忽及違法濫用行為,是次大火不會發生。例如宏業蓄意使用未經阻燃認證的棚網以牟取更高利潤,提供疑為偽造的證書,及在巡查前更換棚網以欺騙監管機構等。

鴻毅及其註冊檢驗人員吳躍則沒有履行監督職責。而各持份者的違法行為刻意規避及破壞現有制度框架,嚴重阻礙及削弱政府的監管職能。

10:45 家屬方總結:居民作供痛苦難以想像 促持份者勿再卸責 

居民一方的代表大狀譚俊傑最後總結指:「大火喺 11 月發生,由 3 月聽證會開始,有好多居民都強忍悲痛咁出嚟畀口供,委員會都留意到,有啲居民其實每日都嚟,相信係一件好痛苦嘅事,每一日都聽返個大火點樣發生,佢哋有啲人親歷其境,有啲人屋企人親歷其境,每一日都聽返屋企人過身嘅情況,呢啲全部都係一啲,我係好難以想像嘅痛。」

「有時聽證會入面,有啲證人淨係想推卸責任,係其他持份者問題,唔係我哋問題。所以,有時我都明白佢哋忍唔住有啲怒火,同埋咁樣推卸責任,對委員會或整個香港,去尋找整個事件真相係冇幫助。雖然我哋好悲憤,又冇咗屋企,但我哋相信委員會,係可以還原真相,幫受難者死者還一個公道,希望委員會有切實可行嘅建議,令到其他持份者唔好再有咁多藉口,深刻反省。」

10:30 家屬方:黃碧嬌是否適宜收授權票值得商榷

家屬方陳詞另提及法團前主席鄧國權及區議員兼前顧問黃碧嬌,二人均沒有到聽證會作證。會上證供提到,鄧國權任內同意採用 8 座大廈同時搭建棚架的做法。家屬方認為,鄧的決定與本次大火迅速蔓延有明顯關聯。

至於黃碧嬌的參與,有居民表示黃曾逐家逐戶進行探訪、設置街站,向業主收集授權票。家屬指,雖然黃碧嬌在證人陳述書中解釋,她並無逐家逐戶拍門索取授權票,但根據她自己提交的 WhatsApp 紀錄,黃曾在罷免舊法團前,與當時的委員李觀華討論收集授權票事宜,並向李表示「一起為宏福苑拉票和打氣」。

家屬方質疑,黃碧嬌作為區議員及法團顧問的雙重身分,「相關做法是否合適,值得商榷」。

10:40 家屬方:市建局不只是「促進者」

針對市建局的在大維修中的角色,家屬方批評局方矮化自身職能,導致局方未能在慘劇發生前正視及處理居民的投訴。局方一直強調其角色僅為「促進者」,但家屬方認為其角色從不只限「促進者」的身分,更非限於單一地執行「招標妥」。

陳詞提到,《市區重建局條例》亦要求市建局負起「進行者」的角色,家屬認為打擊及反圍標都是市建局的職責範圍,但局方最終卻未能阻止「這場充斥着涉嫌圍標等反競爭行為的大維修」。

10:30 家屬方:勞工處沒妥善處理吸煙投訴 消防處被動審批有系統缺失

家屬方另批評,勞工處沒妥善處理吸煙投訴,因巡查時「未有親眼見到」工人吸煙,而「未能確立」吸煙投訴,並建議無需進一步行動。針對棚網證書,勞工處亦沒有比對阻燃證書日期,沒有發現承建商兩次提交同一份舊證書。

至於消防處,家屬方指當居民致電處方查詢發泡膠是否適合封窗時,處方僅建議居民自行向屋宇署查詢,未有作進一步跟進或轉介,反映消防處與相關部門缺乏內部協調及處理機制。消防處又建議居民把「生口」問題轉介 ICU,未有主動介入處理火警危機,與屋宇署及 ICU 出現分工不當和監管真空。

就中華發展向消防處提交 85 份 SDN,通知關閉消防裝置。家屬方指,助理處長姜世明承認,即使消防系統停用長達數月,只要承辦商按時遞交延期申請,消防處不會主動介入。家屬方認為,此做法屬依賴文書申報的被動監管模式,未能確保消防系統盡快恢復運作。

家屬方指,是次大火反映消防處在處理大維修工程的防火監管、跨部門協作、法規執行、巡查機制等方面均有系統性缺失,未能防患於未然。

10:20 家屬方:ICU 巡查及監管有明顯疏忽

家屬方認為,即使部分涉事方曾誤導政府,政府各部門亦有責任,當中包括房屋局的獨立審查組(ICU)。例如檢驗人員吳躍有如「橡皮圖章」,但 ICU 從未與對方直接聯絡,只發電郵到鴻毅的電郵地址,反映 ICU 在核實註冊檢驗人員身分及確保其實際參與工程監管方面,有明顯疏忽。

會上另關注 ICU 預約巡查的做法。家屬方指,ICU 10 次巡查中有 8 次事先預約,令涉事方可魚目混珠。其陳詞提到,其中在 2024 年 10 月 28 日就棚網的巡查,ICU 更提早 5 天通知承建商。大火前一個月,職員劉嘉敏更向鴻毅透露翌日將檢查棚網,表明「古 Sir 想安排每一座抽查試驗」。家屬方指,對於劉最終未有到聽證會作證感失望。

家屬方批評,ICU 在處理投訴方面亦有缺失,如 ICU 到場燃燒棚網測試,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古小平指,雖然現場由承建商撲熄火種,但因之後複檢顯示棚網未有燃燒,故 ICU 接納有關棚網合規。

家屬方指,ICU 做法過份依賴承建商證書,又沒有核實。另外,當部門處理居民投訴時,居民曾反映棚網阻燃性,ICU 回覆時卻沒有提及火災風險,可見 ICU 對此並不重視。

10:15 家屬方:物管置邦沒妥善把關投票程序

針對物管公司置邦,家屬方指置邦處理大維修投票時,沒有妥善把關投票程序,人員沒有確認每一張授權票的真偽,職員駱倩盈表示「打個交叉我都當佢簽咗名」,家屬方認為不能接受,又指過往有居民投訴自己並沒有授權,但置邦建議對方報警,而非採取額外措施確保授權票屬正當,駱亦承認沒有抽查授權票。

家屬方又指,當居民於大會中表示擔憂大維修物料時,置邦似乎沒有採取特別措施,確保前線員工重視居民對安全的擔憂。當中物業主任鄭芷盈知道只有註冊消防承辦商方可處理消防裝置,但她通知同事協助宏業為消防水缸放水時,沒考慮同事是否適宜處理。家屬方認為,即使置邦曾向員工提供消防相關培訓,亦無確保員工實際遵從有關要求。

10:00 家屬方:宏業魚目混珠 鴻毅操縱招標

家屬方陳詞時,逐一陳述各涉事方責任。綜合會上證供,火警疑源於工地未煙的煙頭,多名居民表示,事前已多次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投訴,管理處亦多次向宏業反映。

家屬方批評,宏業對投訴一直置若罔聞,只向居民敷衍表示已制定政策禁止工人吸煙,但證據顯示從未認真落實相關措施,亦未有切實制止工人在棚架吸煙。由此可見,宏業管理及監督工人吸煙的問題只流於形式,從未真正重視居民的安全憂慮。

此外,居民曾關注發泡膠封窗、棚網是否阻燃、應否同時為 8 座大廈搭棚。家屬方指,即使居民一再提出質疑,宏業仍堅持其施工方式,更在 2025 年經歷多次颱風後,為節省成本而不惜使用不具阻燃性能的棚網,並在獨立審查組(ICU)巡查期間,刻意魚目混珠。宏業不但漠視施工安全,其安全管理水平遠低於專業承建商應有標準。

至於顧問鴻毅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家屬方指,吳躍從未履行作為註冊檢驗人員的職責。時任法團主席徐滿柑及成員江祥發均表示,從未與吳躍有任何溝通。吳躍沒有實地視察工地,只充當「橡皮圖章」,應鴻毅要求簽署及批准文件,換取酬勞,監督職能形同虛設。

有關鴻毅的責任,家屬方指鴻毅批准把後樓梯窗戶改為「生口」、以發泡膠封窗、棚網物料等,均直接影響火勢蔓延及居民逃生。當居民於會上提出關注時,鴻毅作為工程顧問,始終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監督或糾正。

而鴻毅在編製回標分析報告時,似乎刻意隱瞞宏業過往訴訟紀錄,令宏業獲較高分數。家屬方指,若情況屬實,則顯示鴻毅極有可能早於工程招標階段,已暗中操縱評審程序,誘使法團聘用宏業。

家屬方另批評,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中華發展沒有履行專業責任,從未派遣合資格人士到宏福苑實地視察消防裝置及工程,向消防處提交 SDN 時,只為貪求金錢利益,對宏業提出的要求一一迎合。

至於另一承辦商宏泰消防,家屬方指宏泰消防早於火災發生前,已知悉宏福苑消防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宏泰消防卻選擇置身事外,沒採取任何積極措施提醒或警示。就董事鍾傑文指另一承辦商已提交 SDN,故沒有責任再通知消防處,又表示按行規「唔好教人做嘢」,自己通知管理處已經「多事咗」。家屬方形容,宏泰消防對其專業責任抱持過於消極的態度,對情況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