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其中一名居民關偉建提出司法覆核,入稟狀提到「攞回合法居所,屋是我爸爸買」,案件周五(17 日)在高院進行合併聆訊。
暫委法官林展程即日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判詞指政府在 1952 年承諾若有重建項目,會安置居民,惟該承諾的 10 年期限一早屆滿,申請人一家接受廉租屋而非買樓,亦已變相接受非「永久」的安置;加上「平屋」並非公營機構,政府無權控制其行為,申請人仍可獲 10 萬元賠償,是否接受則是其個人決定。
關取判詞後離開法院,形容興訴「都係想為伯爺攞返個公道」,自言已經「盡咗自己嘅堅持同埋力量⋯⋯去到今日我一無所有,都係想對得住自己」,他暫不知道是否有下一步行動。
房屋局沒有代表出庭
申請人為大坑西邨民興樓居民關偉建,他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建議答辯方房屋局沒有代表出庭。
高院暫委法官林展程首先指出,文件顯示「平民屋宇」(下稱平屋)認為關並非以大坑西邨的單位為唯一居所,不符合回遷資格。關回應指「我係喺度住,呢度係我唯一居所」,但他亦有在另一居所照顧朋友。
法官聞言表示,即大坑西邨並非關的唯一居所,「你都會住喺第二個地方,呢個係你居所,但唔係唯一居所」。
官:承諾期一早屆滿
政府亦無權左右私營機構
官續指,關的司法覆核理據包括政府在 1952 年承諾,若 10 年內政府需要收地作公共用途,會安置居民遷往其他居所,「講緊嚟緊 10 年,乜都過晒啦,點解仲有責任畀屋你住呀?」
官亦認為,平屋並非政府機構,現時並非政府收地重建,與政府當年的承諾無關,政府亦無權左右私營機構收地,「講得俗啲,政府佢盡量人事幫你哋講,希望畀到啲壓力平民屋宇做啲嘢」。

申請人:望有妥善安置
關則指出,上述是政府的承諾,「佢話有得畀我返嚟,收尾又話冇得畀我返嚟」,而平屋是一間執行的機構,整個框架是由政府建立,強調「我係要求有一個回遷嘅安置」。
官回應指,「你要明白平屋個資源有限,即係佢有先後次序,你明唔明?」而即使沒有回遷方案,居民仍可以獲 10 萬元賠償。
關重申希望法庭以 1952 年的框架考慮,「政府個策略係有一個安置嘅責任,至少係一個公共嘅問題,我希望係一個妥善嘅安置」。
官即日駁回申請
官即日下午頒判詞,駁回司法覆核申請。判詞指出,本案關乎 2023 年平屋指申請人不符合回遷資格的決定,至今已 3 年,超出提出司法覆核的 3 個月期限。申請人解釋逾時申請,是因為等候平屋在區域法院民事起訴居民的案件,而他認為在區院案件敗訴後,其暫緩收樓令在 2026 年 5 月被駁回才是最終的決定。
官不同意申請人的陳詞,他認為 2023 年平屋指申請人不符合回遷資格,已是本案的最終決定,而 95% 大坑西邨居民已接受賠償並且交吉,本案會進一步拖延重建計劃,對其他租戶及整個重建計劃造成不公。
判詞續指,本案不涉重大公眾利益,僅牽涉大坑西邨的重建項目,涉案單位亦非申請人的唯一居所,申請人並無充分理由逾時申請司法覆核,單單就這理由已可駁回司法覆核,但判詞仍會審視申請人提出的理據。
判詞:申請人父接受廉租屋方案
並非「永久」居所
就申請人力陳,政府在 1952 年承諾若 10 年內重建,會安置居民。官指出該承諾的時限為 10 年,其後政府可以在沒有安置方案下重建,而在申請人的父親簽訂租購合約時,他亦知道自己是購入一間在 10 年內政府不能清拆的單位,10 年後政府可以重新分配該單位,其後亦按承諾安置申請人一家,惟這個協議並沒有承諾安置申請人到一個「永久」居所,更沒有承諾若日後再有重建,會再次安置申請人。
判詞續指,本案涉及的重建項目是在 10 年期限之後發生,申請人似乎試圖爭拗其父親透過租購合約購買東頭邨,其安置居所應是永久居所。官不同意其陳詞,因政府有權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地主可以取得合理賠償,本案並不爭議申請人父親為大坑西邨的租戶,變相他已接受並非「永久」的住所,不擁有業權,其在東頭邨的業權,已由以廉宜價格租住大坑西邨的安置方案所取代。
判詞:政府從來無權控制平屋
至於申請人指政府有責任要平屋安置居民,法官亦不同意,指平屋為私營公司,政府從來無權控制平屋應該做或不做甚麼,本案所牽涉的重建,亦不屬 1952 年政府對居民的承諾,而是平屋所提出的重建項目,當年的承諾完全不適用於是次重建,即使適用,當年的 10 年期限亦已一早屆滿。
判詞亦指,平屋是一間私營非牟利機構,資源有限,必然會有優先次序,回遷方案必然是分配給最需要居所的居民,即以大坑西邨為唯一居所的居民,而即使申請人並非以大坑西邨為唯一居所,平屋仍能給予 10 萬元賠償,是否接受賠償,則是他的個人決定。
法官因此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另不作訟費命令。
HCAL110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