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徒冒認宏福苑大火災民在網上請求金錢援助,至少 4 人轉帳後發現受騙報警。32 歲男子承認為「賺少少外快」出售 Alipay 戶口,而戶口曾處理約 6.5 萬元款項。他被判囚 11 個月、罰款及賠償;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周五(17 日)判他刑期上訴得直,減刑至 7 個月。
上訴方表示,被告發現其名字捲入火災捐款騙案,受良心責備,曾往警署報案「自首」。官質疑,男子向警方報稱戶口遭人盜用或有點誤導,拒絕接納「自首」的說法,但接納原審刑期過重。
上訴方:被告從未處理涉案款項
上訴人湛樹成由大律師霍健明、謝勤發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代表。
上訴方首先陳詞指,原審裁判官曾稱被告知道涉案款項情況,但被告認罪的基礎,僅是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牽涉可公訴罪行,他對款項具體用途沒任何認知。上訴方表示,被告「冇掂過、處理過筆錢」,即使他曾向騙徒提供自己的 Alipay 帳戶,符合伙同犯案,法庭應考慮整體案情量刑。
上訴方亦質疑,裁判官曾提及洗黑錢罪行猖獗,或未充分考慮被告的處境。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聞言表示,裁判官每日處理不少洗黑錢案,肯定知悉案件在其管轄範圍內是否猖獗。
上訴方:被告到警署「自首」
官:陳述或涉誤導
上訴方提及,2025 年 11 月 26 日大埔火災後,被告 12 月 2 日獲友人告知,其名字捲入火災捐款騙局;他非常震驚,遂到警署用電子系統報案,終在警署外被捕。上訴方指,他報案時沒有明言「自首」字眼,但冒上被捕風險報警,被捕後亦配合警方錄影會面,就「自首」行為應獲減刑。
官聽畢,質疑根據報案紀錄,被告沒有表明「我畀咗戶口人用」,而是聲稱「支付寶被盜用身分證認證」;案情顯示,他在取得 3,800 元酬勞之下向騙徒出售 Alipay 戶口,他實際上從未被盜用身分。
上訴方回應,騙徒曾告訴被告,戶口尚未完成身分認證程序,被告事後始知戶口用作索取火災捐款。
官表示,被告一方面承認,其戶口可能用於非法用途,另一方面卻報稱戶口被盜用,「其實有一啲誤導性喎」,又指一般人向警方自首,會直接承認違法。
上訴方:良心責備自首
官:睇唔到點解講良心責備
上訴方表示,被告是欠缺法律知識的廚師,如牽涉打人、強姦事件,一般人直接知道刑責,但未必知道出售帳戶亦有犯罪嫌疑。官聞言反駁,電視新聞常有報道,警方亦提醒市民別將戶口借予別人,類似情況非罕見。
就上訴方形容被告受良心責備下「自首」,官質疑,被告僅稱戶口被盜用,「睇唔到點解講良心責備喎」。
官表示,可想像被告步入警署後,僅稱要報案,沒有表明自首意願,所以警員着他用電子系統報案,「佢諗住自首,佢會同阿 sir 講自首,(警員)自然唔會叫佢用電子系統啦,根本就係兩回事」。
律政司:被告報案只為撇清關係
律政司一方表示,被告向警方訛稱戶口被盜用,即使沒有因此被起訴,其說法似乎旨在與洗黑錢的戶口撇清關係,與上訴方形容的「冒險自首」無關,不值得額外減刑。
律政司一方續指,被告得知帳戶捲入騙案後,如果有決心行動,可以向支付寶申請停用帳號、嘗試取回戶口控制權,但他沒有這樣做;又指控方無指控被告親自處理黑錢,而原審裁判官正確掌握案情,量刑沒有犯錯。
上訴方回應,被告只有中三教育程度,明顯被利用犯事,希望法庭考慮他向警方報案時的思想狀態,「希望法庭宏觀睇,佢聽到自己個名被擺上香港好少見嘅悲劇之中,佢反應係點樣」。
官最終裁定被告刑期上訴得直,押後頒判詞,指本案原審判刑過重,改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下調至 8 個月。官考慮被告曾向受害人賠償,酌情減刑一個月,減至 7 個月監禁。官表示,不接納上訴方提出「自首」的說法,因此無額外扣減。
被指以 Alipay 戶口
洗黑錢約 65,000 元
被告湛樹成(起訴時 32 歲,廚師)被控一項處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30 日之間,在香港與不知名人士,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 Alipay Financial Services(HK)Limited 帳戶內一筆共 64,886.45 港元的款項,其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HCMA144/2026(WKCC55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