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電腦技術員認非禮3男童及與一童肛交 判囚11年 官就嚴重違誠信等加刑

高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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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報告:被告患戀童癖
用 AI「脫去」兒童衣服

被告羅元龍(現 30 歲,電腦技術員)承認 7 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 1 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辯方庭上求情指,被告在獄中修讀烹飪和飲食課程,希望日後加入飲食業,不會從事教育工作及接觸小朋友。

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性格內向自卑,他對男童及女童均有性慾望,較喜歡與男童相處;他為犯案感內疚,願接受心理治療。心理學家認為他患戀童癖、重犯機會較高,建議接受長期治療,特別是對兒童的性偏好治療。

報告透露,被告曾加入 Telegram 群組接收由 AI 製作的兒童色情相片,大部分涉及 6 至 15 歲兒童。他亦曾使用 AI,將照片中的兒童衣服「脫去」(unclothe),以滿足其性慾望。

辯方:被告願向事主及其家人道歉

官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背景良好,案發時工作壓力大,因一時好奇加入群組獲取兒童色情照片,並向 3 名事主 X、Y、Z 犯案。被告在獄中反省錯誤,願向事主及其家人道歉;而他還押期間,曾着家人向宏福苑大火災民捐款。

官表示,辯方求情稱被告性經驗不多、沒有壞習慣,惟心理報告指他患有戀童癖,正正推翻辯方的說法。

創傷報告:一童對成年男子懷戒心

官引述 3 名受害男童的創傷報告,X 原本以為被告為人善良幽默,經歷非禮事件後,X 後悔與被告單獨相處。X 亦害怕被人跟蹤,對成年男子懷有戒心,但他沒有確診創傷後遺症,毋須接受心理治療。

至於 Y,被告曾以贈送 Pokémon GO 遊戲點數為由,邀約他在校園電視台會面,導致肛交事件。Y 事後的性病檢測結果呈陰性,他後悔當時沒有拒絕被告,對事件感憤怒和迴避,Y 的家人亦承受打擊。心理學家診斷 Y 沒有患上創傷後遺症,但進一步治療有助減輕痛楚。

根據報告,被告在玩樂途中猥褻 Z,他以為自己誤會被告的舉動,所以沒有叫停被告。Z 沒有創傷後遺症的症狀,心理健康不太受影響。

官:濫用職位和權威

官判刑時提及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濫用學校職位和權威,向 3 名男童犯案,行為嚴重違反誠信,他在無用安全套之下與 Y 肛交,使 Y 承受患性病的風險,亦突顯案件嚴重性。而被告藏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其中 8 條影片屬嚴重性侵犯,也構成加刑因素。

官提及,辯方指被告無用暴力威脅事主這一點,並非有效減刑的理由,而工作壓力及好奇心均不是犯罪藉口。官表示,被告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較高,在本案「有系統地誘騙」(systemically groom on)3 名事主,法庭需譴責此等行為,以保護脆弱的兒童。

官就肛交罪判囚 8 年 4 個月,其餘控罪囚 1 年至 2 年 8 個月不等,計算總刑期並經認罪減刑後,將被告判囚合共 11 年。

官判刑後着被告站立,表示本案刑期不輕,法庭有責任判處嚴重刑罰。法庭亦要向公眾發出清晰訊息,以達阻嚇之效,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官寄語被告重新做人,亦下令將心理報告轉介予懲教署跟進。

案情:一童告知母親
校方再揭另涉兩童

案情指,3 名事主 X、Y、Z 在黃大仙一間學校就讀小五,被告是該校的電腦技術員,負責在校園電視台訓練校園小記者。2024 年 4 月 15 日,被告在一個放映活動後請 X 留在校園電視台,隨後被告拉下 X 的褲子和內褲,猥褻其下體。

事件通報到學校社工,被告向社工表示只跟 X 有接觸,校方再安排與其他學生傾談,揭發另外兩男童 Y 及 Z 亦遭被告侵犯。(詳見報道

針對 Y 的控罪始於 2024 年 3 月某日,被告請 Y 在校園電視台會面,期間被告觸摸 Y 的陰莖,並用手機拍攝其陰莖的照片。在 4 月 9 日早上,被告於復活節假期請 Y 回校協助拍攝,期間請 Y 除褲,並提議將自己的陰莖「連接」到 Y 的臀部,隨後被告與 Y 肛交,Y 感到痛楚。

另在 2024 年 3 月某日,Z 與被告在學校走廊碰面時,被告抓撓 Z 的腰部及隔着褲子猥褻 Z 的陰莖,Z 感受到遭被告的大拇指和手指觸碰。

被告警誡下,承認出於玩樂(for fun)觸碰和檢查 X 的陰莖。就肛交事件,被告稱 Y 請他贈送 Pokémon GO 的遊戲點數,他安排與對方在學校會面,並提議進行肛交,又指 Y 同意,於是兩人進行肛交。警方搜查被告的電話、硬盤、手提電腦及桌上電腦,發現兒童色情物品共 876 張照片及 8 條影片,絕大部分涉及 6 至 10 歲兒童。

HCCC3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