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男電腦技術員涉在任職的黃大仙一間小學,非禮 3 名 10 歲男童的下體及拍攝照片,並與其中一名男童肛交。被告周五(26 日)於高院承認「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等 12 罪還押至 7 月 17 日判刑,待索取心理報告了解是否有戀童癖。
案情指被告負責在校園電視台訓練校園小記者,與男童相處時指其包皮過長,可助對方改善問題,又稱男童要求他送贈 Pokémon GO 遊戲點數;他稱在假期約男童回校,在對方同意下進行肛交。警方搜出 876 張照片及 8 條影片屬兒童色情物品,絕大部分涉 6 至 10 歲兒童。
案情:一童告知母親
校方再揭另涉兩童
被告羅元龍(現 30 歲,電腦技術員)承認 7 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 1 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法官郭啟安明言本案性質嚴重,牽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即使被告認罪,刑罰都不會輕微。
案情指,3 名事主 X、Y、Z 在黃大仙一間學校就讀小學五年級,被告是該校的電腦技術員。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約 5 時半,被告在一個放映活動後請 X 留在校園電視台,要給他看一些影片,隨後被告請 X 站起身,被告拉下 X 的褲子和內褲,猥褻其下體,X 說他感到痕癢不適,被告拿出手機將鏡頭指向 X 的下體,X 問他在做甚麼,被告立即放下手機。整件事歷時約 9 分鐘。
X 問被告有否對 Y 這樣做,被告稱 Y 已經試過,X 也很快會習慣這種事。
X 當日向母親表示遭被告非禮,事件通報到學校社工,被告向社工表示只跟 X 有接觸,校方再安排與其他學生傾談,揭發另外兩男童 Y 及 Z 亦遭被告侵犯。
案情:被告警告 Y 勿披露
針對 Y 的控罪始於 2024 年 3 月某日,被告請 Y 在校園電視台會面,期間被告觸摸 Y 的陰莖,並用手機拍攝其陰莖的照片,事後被告警告 Y 不要將事件透露給他人。
同月的另外兩天,Y 與被告兩度在午飯時間於校園電視台獨處,被告叫 Y 除褲讓他看一看,然後猥褻其陰莖,其中一次被告用手機拍照,並稱照片只會留給自己看,Y 在過程中感到痛楚。每次事件歷時 5 至 6 分鐘。
同年 4 月 3 日,Y 應被告要求,在假日到校園電視台協助拍攝一個比賽,被告着 Y 除褲,並再次猥褻其陰莖數分鐘及拍照。
案情:被告提議與 Y 肛交
在 4 月 9 日早上,被告於復活節假期請 Y 回校協助拍攝,期間請 Y 除褲,並提議將自己的陰莖「連接」到 Y 的臀部,隨後被告與 Y 肛交,Y 感到痛楚,並問被告何時會結束,要求他快一點。整件事歷時約 15 分鐘,被告事後協助 Y 清理有液體流出的臀部。
同日午飯後,被告鎖上門,問 Y 能否看他的陰莖,Y 同意並除下褲子,被告猥褻其陰莖數分鐘,Y 感到痕癢,被告再請 Y 拿着自己的陰莖供他拍照,又稱照片不會與他人分享。
另在 2024 年 3 月某日,Z 與被告在學校走廊碰面時,被告抓撓 Z 的腰部及隔着褲子猥褻 Z 的陰莖,Z 感受到遭被告的大拇指和手指觸碰,歷時約一秒,當時有其他學生在附近。
案情:被告警誡下稱
送遊戲點數提議肛交
被告在 4 月 29 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承認出於玩樂(for fun)觸碰和檢查 X 的陰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表示他在涉事學校任職電腦技術員和攝影師,負責在校園電視台訓練校園小記者,他承認觸碰 X 和 Y 的陰莖,並指曾向 Y 表示他的包皮過長,他可以協助 Y 打開包皮,改善問題。
就肛交事件,被告稱 Y 請他贈送 Pokémon GO 的遊戲點數,他安排與對方在學校會面,並提議進行肛交,又指 Y 同意,於是兩人進行肛交。
案情:被告稱與 Z 玩樂不慎拍下體
被告亦指 Z 不時會開他的玩笑,叫他的花名,事發時他僅抓撓 Z 的腰部,可能不慎輕拍他的下體,但兩人只是在玩,其後被告着 Z 不要再叫他的花名。
警方搜查被告的電話、硬盤、手提電腦及桌上電腦發現兒童色情物品共 876 張照片及 8 條影片,絕大部分涉及 6 至 10 歲兒童,當中各兩張照片及兩段影片涉及沒使用安全套的插入式性行為,兩張照片見兒童哭泣或受困擾,兩張照片及 3 段影片涉及肛交,7 張照片及 1 段影片涉及將硬物塞入兒童私處,4 張照片涉及多於一名兒童。
HCCC3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