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蔴地街坊會學校被指逐SEN學生出校 家長稱被禁轉校 官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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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提司法覆核
挑戰局方沒安排轉校決定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SOJOBI Akpevwe Joyce,自行代表入稟;答辯人為教育局,由高級政府律師賀晉德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高浩文審理,他周三頒判詞,指申請人於 2026 年 3 月申請覆核,挑戰教育局拒絕她要求,將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長子,轉至與其幼子同一學校的決定。

判詞引述申請人指,長子 2025 年在原校就讀小四,但突然被新校長逐出校,她把事件呈報教育局、平機會、警方和社工,但未能獲派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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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持續就長子情況溝通

官引述教育局一方指,原校老師 2024 年 7 月表示長子面對小三課程時有顯著困難,教育局的教育心理學家遂問家長,會否考慮把長子轉至特殊學校就讀,原告拒絕。2025 年 2 月,原校向油尖旺區學校發展組匯報,指長子曾打校內師生,又對他們吐口水,擾亂課堂秩序。

原校亦曾為此見長子和其父親,雙方同意由原校老師在 2025 年 2 月 18 日,先與長子討論行為問題再上堂,但申請人反對,指此舉會令長子不願上學。在 2 月 18 日當天,長子在上堂前變得情緒化,除打校長外,亦企圖對校長和社工吐口水。校長遂警告,如長子行為繼續,將會召救護車把他送院,接受專業治療。

申請人和長子自當天缺席上學。原校持續與教育局討論情況,而局方亦曾去信申請人,稱原校沒有禁止長子上學。但申請人 2025 年 9 月入稟區院起訴教育局、原校及其校長,稱長子被拒上學等。

同年 10 月,局方去信通知申請人,指已為長子安排同區另一新校上學。同年 12 月,申請人要求區院下令把長子轉校至幼子的學校,翌年 4 月被區院法官拒絕。

官:局方沒禁止轉校

官逐一分析並駁回申請人的理據。官指,原校就申請人長子的行為和學習問題,持續與家長和教育局聯繫,但申請人拒絕把長子轉至特殊學校的建議,更拒絕原校與長子父親達成的協議,亦拒絕新校家訪。官直言申請人投訴校方欠溝通,但同時她亦拒絕校方提供的溝通機會、重建雙方信任,令人遺憾。

官續指,申請人報稱局方拒絕讓長子轉至幼子的學校,但從案中證據所見,局方曾一再提醒申請人可向幼子的學校查詢是否仍有學位空缺,申請人卻展開區院訴訟,而期間其實幼子的學校曾對長子進行面試,反映局方並沒禁止長子轉校,因此申請人的理據不成立。

判詞:家訪不構成侵犯私隱

官亦認為,學校派員家訪沒構成申請人所說的侵犯私隱。官指,新校是按照條例指引,擬藉家訪了解申請人長子在原校缺課的原因,期間有因應申請人要求而離開,並沒試圖在不顧她的意願下闖入。

官又指,新校的學校人員在屋外留下文件,目的是為保障長子的福祉,該校事後亦繼續嘗試與申請人溝通,以因應長子的情況度身訂造教學內容,故申請人的說法不成立。

官最終認為申請人的說法不成立,而公法上教育局沒有錯誤之處,因此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另提民事索償

申請人曾就同一事件在區院民事控告油蔴地街坊會學校校長黃穎詩、油蔴地街坊會學校、教育局。

該案入稟狀指,長子在該校就讀,但黃穎詩在 2025 年 2 月 18 日起拒絕讓他繼續就讀,稱教育局沒向學校提供其孩子需要的支援,故學校「不適合」其孩子。而教育局拒絕或延誤向學校提供足夠的支持,導致校長以此為理由拒絕其孩子繼續就讀,故局方亦有部分責任。

家長就孩子的教育損失、精神痛苦、心理傷害、懲罰性損害賠償等,向 3 被告追討合共 295 萬元,並要求法庭下令教育局為孩子安排適合的學校,避免遭受更多教育損失。(詳見報道

案件 2026 年 4 月再訊,庭上指家長 2025 年 9 月入稟區院,其後被告方聯合提出剔除訴訟,法庭排期處理,後因家長申請法援而改期。隨後家長被拒法援,法庭遂排期 2026 年 7 月 6 日處理剔除訴訟申請。

家長亦曾在 2025 年 12 月 23 日入傳票,指孩子獲安排在佐敦的學校唸書,要求將他轉回原校。聆案官 2026 年 1 月 22 日聆訊,指沒司法管轄權,駁回家長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被告方的訟費。

HCAL607/2026(DCCJ532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