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採訪主任認偷拍裙底 稱因「一時咸濕」犯案 押後8.26判刑

被告莊德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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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手機低炒偷拍裙底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 X 並不相識;被告當日在旺角通菜街 35 號外緊隨身穿中式短裙的 X,再以 45 度角從下拍攝 X 的裙底。

兩名巡邏警員從被告身後發現他行跡可疑,故截停被告和 X 作進一步調查。警員及後在被告手機內發現偷拍 X 裙底的影片,亦經 X 確認為其本人。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並指「阿 SIR 我都係因為一時咸濕,先影個女仔裙底 …… 畀次機會呀」。

求情:悔意真誠
不願在兒子心中留下壞印象

辯方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今年 57 歲,已婚、有兩名兒子;長子今年大學畢業未有工作、幼子仍在學,被告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被告任職電台總採訪主任,月薪約 9 萬元。

辯方指,被告開審前決定認罪,認為若犯錯仍不認罪會在兒子心中留下壞印象。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又指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過往人格並不相符,認為這是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不高。

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被告莊德賢(現 57 歲,報稱採訪主任),被控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政府機構電話簿顯示,被告為香港電台中文新聞及時事部助理總採訪主任。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11 月 14 日,在旺角通菜街 35 號外拍攝女子 X 的私密部位,而拍攝情況是若非被拍攝,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女子 X 同意。

WKCC5437/2025